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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最新《民事诉讼》关于“判决理由”的规定和变化,以法学方法和审判逻辑的角度,对比分析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以及法学诠释等不同的法学方法,探寻新规定下“判决理由”阐述的新要求及其实现方式。
关键词:判决理由;形式推理;实质推理;法学诠释
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承担;
(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较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新民诉对判决书内容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作出判决结果的理由,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之上。然而,如何在判决理由阐述的现状基础之上,使以上概括性规定得到具体实践,涉及的不仅是法官的责任意识、工作的认真态度,其必然关涉到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审判思维以及现行司法体制下法官的角色定位等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判决理由阐述的现状进行分析,从审判逻辑角度探寻新民事诉讼法对判决理由阐述的新要求。
一、判决理由阐述的现状
(一)判决理由的定义:“法官根据当事人各方的主张和抗辩,认定事实和适用相应的法条,进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推理过程。”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判决理由即法官审理过程中所适用和形成的推理过程。然而,在不同的法系中,由于不同的推理过程的适用,形成了判决书中判决理由阐述的不同风格。
(二)两大法系判决理由的比较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均以成文法典为法源。即以一定的法律规则为依据,使判决书看起来是从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的前提中运用逻辑演绎的方法必然得出的。
2、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系由法院创设,判例即为法源,法院采取“由案件到案件的推理”,斟酌事物本质及合理性,依归纳的方法逐渐建立法律的原则。同时,特别重视事实资料及经验知识,并且深入讨论各种解决可能方法所产生之后果。
“英美法系以上判决风格的形成,除了归纳式的推理的运用之外,判例之法源性、法官选任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英美法官大部分是从律师中选任,小部分为大学教授或政府高级官员。如此出身背景的法官所作成之判决不会使用简洁、抽象、机械化的官式语言,而会倾向于表现自己的人格与见解。”
3、我国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阐述现状
(1)无立法上的明确要求
《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起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在我国的司法判决书中,很少有法律理由和法律推理过程的展示,一般首先陈述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有关证据,然后,经过一句“本院经审理认为”的过渡,便直接宣告原告或被告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依据某条或几条法规做出判决。从判决书中展现出的仅仅是简单地形式三段论推理。
二、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在我们将判决理由定性为推理过程的前提下,可分类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不同的推理方式可以反映出不同的司法目的和追求,而现行司法实践中,不同方式的运用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一)形式推理
“源于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理论,在推理方法上以逻辑推理为主导形式,主张一切法律法律问题都可以通过应用明确的、不变的规则而做出决定,因此,一切法律问题的答案都是在人们的意料之中,唯一可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就是逻辑的演绎三段论。在这种模式中,法律规则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法官只需通过逻辑的演绎推理便能得出明确的法律判决结果。”
与形式推理向对应的是形式性的司法模式和环境,形式性司法是指坚持法律适用的外观和法律依据的至上性,拒斥对法律依据背后的实质性理由的探究。
(二)实质推理
“在实质推理要求下,法律推理不只是根据确定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为前提得出法律结论的逻辑演绎的过程,而是要涉及到对法律规定的选择,对案件事实的剪裁和对法律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综合性进行平衡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推理前提的合法真实,并通过推理将前提的这一专属性传递给结论。”
与之相对应的司法模式和环境是实质性司法,即其不拘泥于法律依据的外部表现形式,而更倾向于对法律依据背后的实质性理由的探究,并且可以借口实质性理由的正当性而背离法律依据的表面规定。
三、从形式推理到实质推理
(一)形式推理在我国现行司法中的具体运用及其缺陷
在我国民事判决文书中,判决理由的阐述大多以形式推理为其表现形式。
以“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晶延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书为例。在案件中,张晶延(以下简称“张”)诉称“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建造的工程中运用了由张享有发明专利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侵害了其发明专利。而子牙公司以包括由张拥有发明专利的技术在内的《CL结构构造图集》现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为由,主张该技术属于已有技术而不属于侵权。而法院的判决书中,对上诉人子牙公司的主张进行了以下简单地认定:“子牙公司虽以已有技术进行抗辩,但仅提交一份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实施的《CL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并非一项完整的现有技术方案。以此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随后,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一下简称“最高法函”)中的相关阐述:“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最后,法官依据以上答复的精神,认为子牙公司的行为不够成侵权,且判令子牙公司支付使用费。
纵观以上判决理由的阐述过程,法院对子牙公司“已有技术”的主张不予采纳的原因仅仅是机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适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认为其提交的《CL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非一项完整的现有技术方案,无法进行对比,却未对该标准的内容、性质、及将专利纳入标准的影响进行分析 。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形式推理的模式下,判决理由的阐述将产生以下缺陷。
1、无法满足法律推理的真正要求
法律推理应包含以下两个因素:
(1)它涉及法律推理实质上的评价性和主观性。它要考虑到各种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的可接受性,其评价有多种标准,包括正义、常识、公共福利、方便、功利等。
(2)法官做出的判决应当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必须保持一致性和一贯性。
而在形式推理的适用过程中,要达到以上要求,将会不可避免地遭受以下难题:
(1)“相关性”问题:即在什么法律规则同案件相关的问题上 发生争论。以上述案件为例,对“已有技术”和“默示许可”的相关规定的选择及适用理由,并未进行明确的分析和阐述。
(2)法律解释问题:即法院在法律用语含糊不明而必须在多种解释中做出选择的情况。
2、无法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为例,在不考虑经营者行为对消费者及市场产生的实质影响以及立法的实质目的的情况下,机械适用法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将高奖项的产品宣传成低奖项的产品为虚假宣传而进行相应制裁,将实质上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无法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真正的正义。
3、无法应对法律漏洞
在形式推理的模式下,法律规定作为推理的前提出现,而当出现法律未规定或规定相矛盾的情况时,法官将无法可依。
(二)实质推理的要求
法律规定、法律事实、推理主体都是包含多种属性的对立统一体,对于如何从一法律体系中选择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何把客观事实加工成法律事实,建构一法律理由,如何对众多的法律理由进行权衡、抉择,保证做出的判决的合理、有效,不是形式的推理所能解决的问题,其可能是对矛盾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价值权衡的结果,也可能是处于社会政策的考虑,甚至法官的法律信念、判案经验、道德倾向的影响。
因此,判决理由的阐述不应局限于形式推理的过程,在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要求下,“作出判决的理由”应当具体表现为实质推理的运用和展现。
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审判的过程并非仅限于判决书中判决理由所展现出来的形式推理过程。在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的笔录中,合议庭、审委会可以表达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规则、不同法律理由及可能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相互论辩,最后做出一个多数人认可的判决结果。该过程及实质推理的过程。故判决理由的阐述应更多地包括以上过程的呈现。
实质推理的实现包括对事实认定过程的解释,其中包括认证规则的适用以及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包括法律解释的过程,体现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以及其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过程;于此同时还需要通过正确运用法律原则、指导性案例及一定的利益衡量弥补法律的漏洞。
在实质推理要求法官更大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情况下,法官的裁判仍然受到一定因素的约束。其中包括立法本意、拟制的客观标准、公平正义和情理、以及公共利益等。
在新《民事诉讼法》对判决理由提出新要求的前提下,上述文章以法律逻辑的视角具体分析了形式推理到实质推理的运用,最后引入哲学诠释学,试图跳出原有推理模式从新认识民事裁决的思维过程和判决理由的要求。从形式推理到实质推理,再到诠释,由于哲学基础的不同,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空间愈加扩大,欲实现的状况也愈加理想化。判决理由的阐述的新要求,并非只是文字数量上的增加,也非仅仅是理由的细化。对其分析的尝试旨在探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理由的要求究竟能走多远。参考文献
[1]亢婷婷;:《民事判决基本模态分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08年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12月第一版
[3]孔祥俊:《法律方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年版
[4]陈金钊:《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