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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纠纷为何就不能演进为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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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真拜读了贵刊7月上《嘉利来案:商业纠纷如何演进为公共事件》。有以下三点要与作者章敬平先生商榷。

商榷之一:何为“伪公共人物”?

章先生在文章中称香港嘉利来公司董事长穆军是“伪公共人物”,这个词汇我是闻所未闻。“公共人物”可以有很多解释,但大多是正面的含义,如为社会公益而奔走的著名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等等。“伪”的中文含义则与“假”相当,有时也用来描述“不合法”,以我的视角来看,任何名词前面加上一个“伪”,基本上是否定性的。“伪公共人物”显然难于从正面理解,而不乏贬义和讥讽之意。穆军是一个商人,作为香港嘉利来的董事长,争取原本属于自己的商业权益(股权)而与掌握强大公权力的地方部门博弈,为此引起舆论广泛声援,媒体屡屡出现他的名字本属正常,他如果由此成为“名人”或“公众人物”也是理所当然,没什么可非议的。

但名份之争,终究没有实质意义。最重要因而最令笔者难以置身事外的,还在于以下两点。

商榷之二:股权是“小小”的?

章先生称“嘉利来案”是一个“小小的股权之争”。这个说法窃以为太轻飘了。“小小的”是什么意思?是数额小吗?照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说法,目前这个项目的市场估价已超过10亿元人民币;二商集团虽然没有明确承认价值10亿元,但也没有否认该项目商业价值不小,以至于用了许多个“几千万”的说法。很显然,如果“嘉利来案”是“现金抢夺纠纷”,相信章先生绝不可能发出“小小的”感慨。似乎“股权”不如真金白银――有“股权”但不一定赚钱嘛。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秩序中,“股权”是一种被权利化的资产,也是最重要的资产体现形式之一。股权与现金、不动产等普通资产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股权的资产形态需要受到社会公信机关的确定。例如,在我国,某个投资者在企业中占有股份,就需要企业中的民事主体的契约和有公信力的部门证书来予以确定。因此,股权是一种更高级更重要的“权利化”资产形态。在“嘉利来案件”中,首先是企业中各民事主体发生争执,其次是掌握公权力的几个部门积极介入,只用了短短5天时间,就通过“变更营业执照”,“重新发放批准证书”,实现了“撤消公权力对争端一方的权利的支持,来达到强制剥夺其股权”的目的。这种典型的高智能掠夺,是对权利化资本的极度蔑视,是对基本财产秩序的颠覆,比一般的抢夺真金白银要可怕得多,因为它动摇的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此案之所以具有震撼力,之所以引起包括笔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关注,关键就在这里。

“小小的股权之争”,别小看这短短的7个字,它折射出来的是一种资本权利观念的严重缺位!如果我们的制度对已成规则的资本权利(股权)也不能保障,又何以保护千千万万普通公民的其它权利?又何谈民主?

商榷之三:商业纠纷不该演进为公共话题?

章先生以很大篇幅描述穆军将“商业纠纷演进为公共话题”的全过程,但不是以欣赏的笔调,而是以春秋笔法冷冷刻画,这是我最难苟同的。我认为,社会不仅需要阳光政治,也需要阳光经济。任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事件,只要有条件上升为“公共话题”,就一定要上升为公共话题,工商维权尤其不应例外。私下不能解决的经济争端,通过公共博弈来解决,是一举两得的事――阳光下的博弈可以限制小动作,因此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可以通过公开博弈推动法制建设,因而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穆军不愿跟二商幕后勾兑,而是把事情拿到桌面上让天下人评理,这么做难道不应该鼓励反而其心可诛?作为一名记者,应该把违法事件的公共化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章先生反对将商业维权演进为公共事件,事实上背离了记者的职守。

以上商榷对事不对人,失敬之处,敬请章先生原谅。

倪捷(浙江)

尊敬的倪捷先生:

您好!

您的商榷,我已收悉,并作以下回复。

第一,我使用“伪公共人物”一词,主观上并无不厚道的故意。文章中,我给这个词加了一个引号。我的原意是,穆军先生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共人物,是“嘉利来大坑”使他被动地卷入舆论的漩涡,为天下人知晓。既然这个词造成了读者的误读,也在客观上伤害了穆军先生。我对行文上的随意所招致的后果,深表遗憾,并向包括倪先生,穆先生在内的所有读者,致以深深的歉意。

第二,倪先生对“小小的股权之争”这一表达的批评,我完全接受。

第三,我对倪先生的第三点商榷不能完全接受。恰恰相反,我很赞同“商业事件公共化”。我一直认为,觉得自己受到委屈后寻求媒体支持,是现代社会值得称许的一种新的维权方式,穆军先生的行为,是我们这个社会难能可贵的新动向。作为记者,我只想本色地记述穆军先生的热情、二商集团的冷漠。我有欣赏的心态,但我不想直接评论它的是非。

感谢您的批评,它强化了我的权利意识和思维,以及“将违法事件公共化乃记者职责”的媒体认识。您的批评,不仅对我,对我的同仁,对我们这个时代的传媒,都具有警醒的公共价值。

章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