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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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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员工任职、受雇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出台部门规章,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本文以案例的形式解读相关税收规章制度。

【关键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概述

1.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雇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2.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2009年为加强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2011年为减轻低收入人群企业年金的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对国税函[2009]694号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工资收入高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1】中国公民张某2012年1月份工资5000元,岗位津贴500元,扣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1000元,企业年金个人负担200元,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其个人账户800元,张某当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张某工资薪金收入=5000+500—1000=4500(元),高于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扣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年金账户8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即2012年1月张某共应纳个人所得税:

(4500—3500)×3%+800×3%=54(元)

3.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2】中国公民张某2012年1月份工资3000元,岗位津贴500元,扣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1000元,企业年金个人负担200元,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其个人账户800元,张某当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张某工资薪金收入=3000+500—1000=2500(元),低于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扣除标准,但加上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800元后仍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征个人所得税,即2012年1月张某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

(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4.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补税

(1)补缴以前年度企业缴费个人所得税的归集原则。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从而解决了月平均工资收入高,未扣缴税款的年金数低,应补缴税额可能为负数的问题。

(2)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3)适用税率。

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

【案例4】张某所在企业在2009年开始为其建立了企业年金,但对于企业为张某所缴纳的2009年年金、2010年年金均未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2009年张某工资薪金合计数为56800元,其中未计提年金的奖金10000元,当年个人年金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合计为80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010年张某工资薪金合计数为76000元,其中未计提年金的奖金10000元,当年个人年金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合计为120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9年张某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张某月平均工资额=(56800—10000)÷12=39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3900—2000=1900,应适用税率为10%

第三步,计算张某应补缴税款=8000×10%—25=775(元)

2010年张某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张某月平均工资额=(76000—10000)÷12=55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5500—2000=3500,应适用税率为15%。

第三步,计算张某应补缴税款=12000×15%—125=1675(元)

张某合计应补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775+1675=2450(元)

【案例5】张某所在企业在2009年开始为其建立了企业年金,但对于企业为张某所缴纳的年金均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假设2009年张某工资薪金合计数为76000元,其中未计提年金的奖金10000元,当年个人年金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合计为7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张某月平均工资额=(76000—10000)÷12=55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5500—2000=3500,应适用税率为15%。

第三步,计算张某应补缴税款=700×15%—125=—20(元)

第四步,按5%的税率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应补缴税款=700×5%=35(元)

以上是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对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员工,企业年金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并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对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员工,企业年金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年金的特殊算法实际上体现出了国家对于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种鼓励态度。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2009年12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