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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企业的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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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表署名文章《统一思想 狠抓落实 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指出,“下一步,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将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调整完善消费税制度,发挥税收对节能减排的激励约束作用。”

《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43号)的, 与此形成呼应。这无疑表明了中央对接下来资源税改革的决心和方向。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整理的2012上半年度中国能源和天然资源专题税收核查清单,帮我们梳理了一些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政府机构出台的,与能源和天然资源业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供相关企业参考。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12号公告”)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满足特定条件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西部企业,经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确了《目录》尚未出台前,实践操作中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加以判断的参考目录

对原西部大开发政策中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做出过渡安排

明确了西部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如何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有关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准备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力争在最大的限度内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30号公告”)(生效日期2012年6月29日)

强调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必须对国税函[2009]601号中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申请人通过人或指定收款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人或指定收款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但人或指定收款人需向税务机关申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人身份

对于申请人为缔约国对方的上市公司,或申请人本身不是上市公司,但被缔约国对方的上市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企业如有需要(如将汇出股息),申请享受相关协定待遇;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流程,以确保相关的法律、税务和财务文件在架构搭建初期便已准备完整并且妥善保管。

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财税[2012]6号(生效日期2012年2月1日)

明确了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营业税的“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权利人应就转让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企业要注意对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2]39号(生效日期2012年7月1日)

对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增值税退税的相关政策,并公布了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相关企业应考虑在采购符合规定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相应的增值税影响。

财关税[2012]14号(生效日期2012年4月1日)

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并作出相应过渡安排

企业应考虑新目录对自身进出口装备和产品的税收影响,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生效日期2011年10月1日)

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向当地主管税务局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

规定使用企业申请条件

明确了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办资格备案以享受相应的消费税退(免)税优惠。

其他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生效日期2012年2月1日)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企业应按照新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申报缴纳资源税。

财税[2012]2号(生效日期2012年2月1日)

调整锡矿石、钼矿石、菱镁矿、滑石、硼矿及铁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

企业应调整按照新税率申报缴纳资源税。

观察

30号公告的,对国税函[2009]601号后实际操作中的一部分关键性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提高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协定申请处理时的一致性。30号公告强调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必须就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对人问题进行明确。同时,该公告列出了税务机关在进行受益人身份判断时所参照的资料。因此,30号公告的颁布对纳税人是一个利好。但是,30号公告还是没有对一些关键问题,如税务机关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是否可以考虑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的母公司和姐妹公司的经济实质,亦未说明对于截止到2012年6月29日尚没有定论的那些受益人身份申请该如何进行处理,是否可以追溯应用。企业因此还须与主管税务进行沟通以了解其对30号公告的理解和执行方法。

同时,作为中国资源税改革的一部分,自2011年1月1日起,陆上和海上石油资源产品分成合同的中外合作方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缴纳资源税。但另一方面,14号公告又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范围扩大到了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中外企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国石油公司的负担。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实务问题,譬如是否以产品分成合同的中方合作者作为外方合作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义务人并负责相关申报缴纳事宜,目前仍不明确。相关外国企业应关注中方合作者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解释。

(本文相关资料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