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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货币政策相对紧缩的环境下,商业银行表内信贷规模受到严格调控,但表外融资监管仍相对宽松,同时各级政府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存在强烈的投资冲动与信贷需求,加上人民币升值预期、境内外利差等多种因素作用,大力拓展本外币表外融资业务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与各类经济主体的普遍选择。
管理现状
本文所述表外业务一般指狭义的表外业务,包括或有债权/债务类表外业务,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表内资产或负债业务。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表外业务被定义为“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3种类型的业务”。
目前银行表外融资外汇业务以担保类业务为主,品种包括:海外代付(含协议付款)、远期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融资性保函、贷款承诺等常规表外融资业务,以及其他内保外贷产品、期限结构搭配的组合性融资产品、离岸融资产品等等。这些产品虽然名称各异,内容不尽相同,但有相当一部分都具有境内担保、境外融资特征,且套利倾向明显。
近年来银行外汇融资表外化趋势加速,已成为导致贸易顺收大于顺差的重要原因,国际收支平衡和外汇管理面临挑战。同时,外汇局对表外外汇业务的监测、监管仍相对薄弱,银行能够利用与外汇局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规避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因此,理清表外业务的管理现状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主要涉及银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3个部门。其中银监会对银行表外产品的统计、监管相对完善,但主要侧重于关注风险管理和人民币表外产品;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也逐渐意识到表外业务监管的重要性,但总体上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表外业务统计、管理机制(见下表)。
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热钱”流入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外汇局对各商业银行的短债指标总体不断调减,短债管理日益严格,特别是明确要求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叙做海外代付的,若两者合计期限超过90天,海外代付金额纳入商业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使得银行这两项重要的表外外汇产品发展空间受到很大限制。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上,外汇局对各法人银行核定总担保余额指标,规定将银行表外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法人担保余额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包括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贷款承诺等都纳入对外担保指标范围进行计算。但相对于短债指标而言,外汇局对银行核定的担保余额指标较为宽松。
笔者认为,当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统一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标准,不利于加强外汇监管。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日益活跃、创新加快,但在表外产品的业务标准、制度建设方面相对滞后。虽然2000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1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对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处理准则进行了原则性规范,但均过于笼统,对核算范围、记账方法、统计口径等具体事项无统一规定。商业银行各行其是,各行表外业务的界定、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方式不尽一致,而监管部门也未明确统一标准。如中国银行将海外代付放入表内进行会计核算,记为对客户的融资资产;其他银行多将海外代付放在表外核算,记为对客户的或有资产;中国银行还自行开发“协议付款”表外融资产品,其实质与海外代付无异,但又放在表外核算,记为表外中介业务;还有的银行将某些产品在表内、表外间随意转换,或者表外业务核算体系中单式记账和复式记账混杂使用。各银行表外业务标准不一的现状,不利于银行确认自身相关业务风险,也不利于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摸清情况、进行准确的汇总统计和横向比较。
2外汇局对表外业务的监管目标、管理流程尚不明确。由于银行表外融资外汇业务是在近两年“热钱”流入压力上升、国内货币政策趋于紧缩的大环境下开始快速增长的,因此目前外汇局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表外业务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入、贸易顺收顺差背离、规避外债管理等方面的影响上,很大程度上是应对形势之举。对于外汇局监管表外业务的主要目的、监管范围和主要措施等,尚缺乏系统、长远的思考。许多监管措施主要是应对当前形势的短期举措,存在“重流入轻流出”倾向,不利于形成长期、有效、均衡的表外业务管理机制。此外,也未建立任何明确的表外外汇业务管理流程。
3统计体系不完整,无法提供全面、准确的表外业务数据。其一,目前银行以手工纸质报表报送数据的方式不能适应需要,且只提供几种表外产品的总量规模信息,缺少逐笔业务信息,也缺少发生业务的相关企业、银行主体信息,资料过少,无法进行深入的非现场监测与监管。其二,目前人民银行、外汇局仅对部分种类的表外业务项目有定期统计机制,辅以一些不定时的专项调查,总体上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缺乏完整、系统的统计数据,已有数据、信息又往往分散在不同的业务部门,未能提供全面的银行表外业务种类、规模、发展状况等信息。
4对表外业务的现行外汇管理措施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热钱”流入压力上升,特别是贸易顺收持续大于顺差,外汇局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但相对于传统的贸易收付汇、外资、外债等项目,表外业务的外汇管理仍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
1)缺少报备要求,导致情况不明。在事前报备管理上,由于外汇局对银行各类表外外汇产品(如各类创新型、组合型表外外汇融资产品)无事前的市场准入或报备要求,所以对各银行开展了哪些种类的表外业务、运作方式、对外汇管理有无影响等,完全不掌握相关情况。往往是外汇局事后通过各种反馈信息发现银行某类表外业务对外汇管理和国际收支平衡造成了一定影响,才出台政策措施将其纳入现有外汇管理体系,基本属于“事后补漏”型管理模式。
2)大量表外产品游离于外汇监管之外。例如,大量短期限表外业务和组合型、创新型表外产品均未纳入管理。
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越来越成为影响外汇管理的重要因素,外汇局迫切需要采取相关措施,缓解“情况不明、数据不准、管理薄弱”的现状。短期内可以先从完善统计体系着手,界定目前对国际收支平衡影响较大的主要表外业务种类和口径,无论银行内部标准如何变化,均要求其定期、分类报送数据,做到大致掌握辖内表外业务的总体状况。从中长期看,必须统一标准、明确管理流程和内部分工、完善统计体系和监管机制,逐步做到“情况明、数字准、工作实”。
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统一、通用的银行表外业务标准。建议外汇局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协调,根据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尽快制定、颁布《表外业务标准执行细则》,建立统一、通用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界定口径、会计核算标准及统计标准,规范对表外业务的管理。具体包括:制定表外业务会计处理规范,统一明确相关核算范围、记账科目、记账方法、成本收益的计算标准,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实现对表外业务事项进行真实、完整、系统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及时为外部监管者和信息使用者提供可比、可靠、透明的数据信息,揭示业务发展状况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明晰的表外外汇业务监管目标与管理流程。明确监管目标是加强表外业务外汇管理的前提,它使一系列监管措施更加有的放矢。与央行关注表外业务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银监部门侧重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不同,外汇局对银行表外业务的长期监管目标应定位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关注其对异常资金流动、外债管理及其它外汇管理领域的影响。同时,建立明晰的表外业务管理流程,应包含“银行报备―外汇局审核提出统计要求和监管方式―银行纳入自身短债指标或其他指标控制―银行报送统计数据和监管指标数据―外汇局事后监测与核查”的主要流程。
建立完整、准确的表外业务统计体系。依据统一的银行表外业务标准,通过修改相关统计制度,明确银行需要向外汇局定期报送统计数据的表外业务口径、种类、数据需求等。在当前形势下,应扩大表外业务统计口径,力求涵盖表外产品的主要种类,包括主要的传统产品、创新产品、组合产品、90天以下短期业务等,按种类分别统计其规模和存续期限等。如应明确要求海外代付(协议付款)、远期信用证、融资性保函等主要传统业务及其组合产品均需按种类进行统计。同时,可依托现有系统开发具有汇总、分析、监测功能的表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且能与外债等相关管理系统交换数据,改变纸质报表的现状。为共享和节约监管资源,建议借助人民银行今年建立并开展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制度和渠道,通过调整和细化口径要求,使商业银行报送人民银行的表外融资业务数据也能满足外汇局所需,防止重复统计,减轻银行负担。
重点加强表外业务事前报备、事后核查两个环节的管理。在事前报备环节,应明确银行在开展各类表外外汇业务(包括组合型表外业务产品及创新型产品)之前必须按法人向外汇局报备。报备要求包括该表外产品的名称、开展该业务的目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计核算方式、目标客户、业务范围、银行内部管理规定等,并由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法规决定是否应纳入现有外债管理、对外担保管理或其他外汇管理范畴中,同时明确对银行的数据报送要求。在事后核查管理环节,应包括对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表外业务计算为短债指标(对外担保指标)正确性、银行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合规性等政策执行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或非现场事后核查,以保证表外业务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对于纳入短债指标或对外担保指标管理的表外业务,必须保证银行严格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正确地将表外业务金额计算为相应的短期外债金额或对外担保金额,以防止银行利用与外汇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少算短债量(担保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在非现场核查中,外汇局可开发相关技术手段,按主体计算、监测各银行短债指标(担保指标),将银行报送的表外业务规模数据按规定自行折算为相应的短债规模(担保规模),并汇总其他短债项目,再与该银行报送的短债指标(担保指标)明细情况进行比对,以验证该银行是否正确执行表外业务及短债(对外担保)管理政策。在现场检查中,外汇局可根据各银行事先报备的表外业务会计处理方式确定具体检查方案,现场调阅正确的银行会计账目,准确分析表外业务实际情况。
(作者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