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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市场格局及其准入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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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碳排放贸易作为治污减排的有效措施之一,已被多方采用并形成了多元化的国际碳市场。基于碳市场格局总结各级市场的准入条件,并运用灰色系统分析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的相关性,得出了市场的进入成本越高、环境效益越大的结论,但现有的较高准入条件则限制了包括中国在内的非附件一国家参与碳贸易的途径。

关键词:碳排放贸易市场格局;准入条件;灰色关联度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1-0067-06

一、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市场格局

(一) 碳排放贸易的界定

碳排放贸易属于排污权交易的一种。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碳排放贸易也称为碳交易,它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Capoor and Ambrosi,2007)。现阶段国际碳市场上进行的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其他几种主要温室气体(如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等)的排放权交易量将在今后得以逐步增加。买方可借此交易达到其减排承诺,或取得集体公民身份,或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目标。支付形式由以下一种或多种组成:现金、股权、债券、可自由兑换的债券或凭证、提供对等偿付服务(如提供减排技术)等。

(二) 碳排放贸易的市场结构

从现阶段来看,国际碳市场的结构关系如图1所示,我们可以从减排强制程度、辖区范围和贸易标的物等三方面对国际碳市场予以分层(章升东 等,2005)。

1.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划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

减排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减排交易是一种以行政命令为主导、市场机制为手段的贸易行为,多表现为具有强制力的减排目标下的期货交易。而自愿性减排交易则是一种建立在基于法律约束的自愿承诺之上的贸易行为,多表现为自愿参与并达成一定减排目标下的期货交易。

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可以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京都市场即为强制性的减排交易市场,在《京都议定书》引入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三个灵活机制的前提下,各国为了达到《京都议定书》中达成的减排承诺而开展碳交易。就这个角度而言,《京都议定书》与其说是一个环境保护议定书,不如说是一个贸易协定书。而非京都市场即非《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建立的碳交易市场,属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如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CCX)。区别于京都市场上排放权买方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承担减排义务国家的政府或企业,自愿市场的排放权的买方往往是一些做出自愿减排义务的大公司,它们参与其中的原因就是为了达成自愿承诺以维持公众形象,同时可以积累排放权交易的经验以便为将来的变化做准备。

2.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按贸易标的物不同分别划分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

碳排放贸易的标的物为碳排放权。碳排放权可分为两类,即排放配额和基于项目的排放信用。因此,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下按贸易标的物种类又可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前者是指专门买卖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的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指定量”(AAUs)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的“排放配额”(EUAs)、非京都市场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市场的“环境信用”(NGACs)等。而后者是指专门交易从一个经核实减排的项目中产生的排放信用的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通过减排项目分别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URs)等。

3.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按减排辖区又可划分为多级市场

就当前已经开展的碳排放贸易而言,笔者认为,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下按减排辖区划分,又可分为多国区域合作级市场、国家级市场和地市级市场。

多国区域合作级市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区域合作协议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主导,在多国区域范围内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碳市场结构体系,使各成员国的碳排放权、资金、减排技术等能够实现区域内自由流动。欧盟于2005年1月1日启动的由欧盟委员会主导的欧盟排放贸易计划(EU ETS)就是该类市场的典型代表。该计划覆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由成员国将欧盟内部达成的《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并允许成员国间的企业自由买卖减排额度。

国家级市场是在一国内部,由该国政府主导下各排放实体间进行碳排放贸易形成的国内碳市场,如英国的排放贸易计划(UK ETS)。

地市级市场是指以一国的某个地市为交易范围,在地市政府的主导下各排放实体间进行碳交易。该市场的代表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GGAS)。

二、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市场准入分析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我们这里所说的碳市场的市场准入,是指一国或一实体进入碳市场开展贸易的资格。

(一) 国际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1.国家参与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虽然碳市场对国家的参与资格依市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为了保证碳市场的有效运行,各级市场对参与国的基本要求又是相同的。一国若要进入碳市场参与碳贸易,就要有一定竞争力的能源市场、共同或可互相换算的计量单位、标准化的排放数据报告协议,此外还必须实现资产的跨境转移。

2.法律实体参与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法律实体是碳排放贸易中具体的买家和卖家,包括私人企业、当地政府和市政当局、非政府组织、经纪人和个人。一般来说,应由各国来决定哪些法律实体可以参加碳交易。但是,考虑到实体进行碳交易会给所在国的指定减排量带来潜在影响,因此法律实体在进入各级碳市场时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若该实体在法律上负有国内减排义务,通常会被各国强制要求参与碳排放贸易,且要求其独立监控排放能力达到较高标准。而像经纪人和非政府组织这样的实体没有国内的排放义务,他们也会考虑获得排放权,然后转售或持有。这些实体由于不负有国内排放义务,所以他们不用将排放权上交政府,且他们持有的排放权数量的变化对该国指定减排量不会造成影响。这样,政府对这些实体的市场准入门槛也就相对降低。例如,政府规定只要这些实体保证将其持有的排放权上报该国国家记录系统,他们就可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Baron, 2000)。

(二) 京都市场的准入条件

1.京都市场下国家的准入条件

在京都市场中,参与碳排放贸易的国家或区域必须满足表1中所列条件,如有任一条未达标,将不予准入或取消其准入资格。此外,一国是否有资格参与京都市场的碳贸易,由履约委员会的促进事务组(Facilitative Branch of the Compliance Committee)决定(Mullins,et al,1999)。

表1京都市场参与国的准入条件

配额市场项目市场(1)该国必须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且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工业化国家);(2)国内可以独立对“AAU”进行计算并出具报告;(3)具有一套国内温室气体评估体系,并于每年提交排放评估报告;(4)具备国家登记系统以确保掌握准确的排放权发放、持有、转让、获得、取消、退市、过量持有信息以及其它公开信息,并保留一定水平的储备配额;(5)能够提供标准化的最新排放数据清单。CDM项目(1)该国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2)缔约方自愿参与CDM项目活动;(3)国内必须建立一个CDM项目活动的管理机构。JI项目(1)该国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且必须是附件一缔约方;(2)缔约方自愿参与JI项目活动;(3)国内必须建立一个JI项目活动的管理机构。多国区域合作市场(EU)(1)满足配额市场全部标准;(2)参与国为包括新加入欧盟的10国在内的25国;(3)各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NAP)。资料来源:《京都议定书》、DIRECTIVE 2003/87/EC。

在多国区域合作市场中,参与国必须是事先达成合作协议的缔约方,且同意服从区域共同设立的碳排放贸易专职管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以欧盟碳市场为例(详见表1),该市场由欧盟委员会对各成员国排放配额的分配、交易以及实际履约率进行管理和监督。

2.京都市场下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京都议定书》第17条指出,国际碳排放贸易中的各缔约方应量化其国内减排承诺,但对政府管制下的法律实体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也就是说,法律实体既不包括也不排除在该条款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否参与国际碳排放贸易是由其自行决定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法律实体参与贸易的资格是受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影响的。在此主要对欧盟和英国的排放贸易市场加以分析(见表2)。

表2京都市场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多国区域合作市场(EU)国家级市场(UK)强制性参与者认定标准:(1)能源业:拥有耗能20MW以上内燃机的实体、从事炼油业的实体;(2)钢铁业:每小时产量2.5吨以上的实体;(3)水泥业:每天产量500吨以上的实体;(4)玻璃业:每天产量20吨以上的实体;(5)陶瓷砖厂:每天产量75吨以上的实体;(6)纸浆造纸业:每天产量20吨以上的纸浆造纸厂。(1)获得政府资金支持而自愿承诺绝对减排目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碳排放贸易;

(2)自愿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承诺相对排放目标或能源效率目标的企业;

(3)其他没有承诺减排义务的任何个人和机构,可自愿参与排放贸易;

(4)所有承诺减排目标的参与者在进入市场前,必须按相关条例测算和报告企业的排放状况,且操作方法上必须透明、公正和连续。

由表2可知,京都市场下对法律实体的参与标准是较为严格的。欧盟的排放贸易计划中,以排放点为单位来限定参与实体的范围,约12000个排放点(每家厂商可能有数个排放点,即installation)必须参与该排放贸易计划,市场规模达15亿吨,约涵盖目前欧盟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45%。国家级市场中,各国会对国内碳市场的参与者资格加以限制,如英国于2002年启动了为期5年涵盖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贸易制度。英国排放贸易体系是按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奖励、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实施减排行动。

(三) 非京都市场的准入条件

鉴于非京都市场不受《京都议定书》的约束,故其对国家进入该市场没有特殊要求。因此,这里仅讨论法律实体进入非京都市场的标准。以非京都市场中最典型的两个代表――新南威尔士州市场(GGAS)和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CCX)为例,准入条件如表3所示。 表3非京都市场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新南威尔士州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具体准入实体包括:新南威尔士州持有电力零售许可的电力供应零售商、直接在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进行消费的电力客户、为新南威尔士州本地大客户供电的电力生产商、某些新南威尔士州其他耗电大户以及被推选出来从而直接参与计划的个体。必须是美国《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Section 1 a(11))中规定的合格的商业实体。

地市级市场中,政府对该地市排放贸易计划所涉及的参与者进行限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排放贸易体系于2003年1月1日开始运行,该计划是为了减少新南威尔士州发电排放密度而制定的,其参与者的准入资格倾向于与电力直接相关的实体,且具有强制力(Passey,et al,2007)。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为全球首度由企业发起,横跨北美的企业与都市间的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组织,其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只要符合规定的商业实体均可成为会员,现已有会员200多个,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其中也包括州市政府当局、学校、医院等。

三、碳贸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的灰色关联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各级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均不相同,京都市场的准入标准要高于非京都市场,而强制性减排市场则比自愿性减排市场的准入标准要严格。越严格的准入条件就意味着国家或法律实体的市场进入成本越高。那么,高昂的市场进入成本是否就会带来更多的环境效益呢?因此,研究碳贸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国际碳贸易数据不易获得、仅有小样本供参考的特点,在此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分析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的灰色关联度(刘思峰 等, 2005)。

(一) 数据选取及计算过程

依数据的可得性,选取欧盟(EU)、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新南威尔士(GGAS)三个碳市场的环境效益评价指标――年均承诺减排率X2(基期均为2000年)和实际履约率X3(均取计划施行后的均值)。同时,将三个市场的准入条件X1按高低量化打分(1~3分),分值越高,说明该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相关指标数据如表4所示。

即市场准入条件与年均承诺减排率的灰色关联度为0.811,市场准入条件与实际履约率的灰色关联度为0.612。由于结果都大于0.6,故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即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该市场带来的环境效益越大。由0.811>0.612可知,市场准入条件与年均承诺减排率的相关性更强,即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国家或实体进入该市场后所承诺的减排量就越多。换句话说,一国或法律实体进入市场的成本越高,其进入后承诺的减排目标越高、履约情况也越好,就会产生越多的环境效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接受并采用碳排放贸易这一基于市场的有效减排策略,全球的碳市场格局正逐步趋于多元化。依据减排强制程度、辖区范围和贸易标的物对市场进行细分可以看出,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下又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市场,各级市场均有其各自的特征和规范,为碳排放贸易的潜在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方式和渠道,保证其在成本最低的前提下减排,从而提高了碳市场的整体效率。

各级碳市场除基本的准入条件有共性外,其他准入条件均依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就大市场而言,京都市场的准入标准较高;就细分的多级市场而言,强制性的减排市场的准入标准较高。但由于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间存在着较强的正相关性,因而较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也会带来较大的环境效益。

此外,各级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多是针对实行碳贸易机制的国家及其实体设立的,因此有其特殊性。从现有碳市场所覆盖的国家来看,绝大多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且除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盟项目市场外,其他市场均不允许境外实体进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包括中国在内的非附件一国家及其实体参与碳贸易的途径。

碳市场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碳交易的地域范围、商品种类的不断扩充,由此产生的矛盾也会日益突出。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有责任、有权利参与碳排放贸易。所以,国际碳市场应适当放宽准入条件,让非附件一国家也能真正参与其中,使碳排放贸易真正向全球化、多极化发展。

参考文献:

刘思峰,党耀国,方志耕. 2005. 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 北京:科学出版社: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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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Market Structure and Access Requirements

for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LIAO Mei DAI Jia

(Economics & Management School,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22)

Abstract: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which is one of the measures to reduce emissions, has been ado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has become a diversified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This paper sets out first with a systematical review about carbon market access requirements. Then, it analyzes correlations between market access requirements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The result is that the high access cost leads to more environmental benefits. But the current high access requirements have constrained the channels to join in carbon market for nonAnnex 1 countries including China.

Keywords: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market structure; access requirements; grey correlation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