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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经营指南(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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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3)必须有约定的解除权。约定解除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是经双方协商后确立的,但其行使可同一方当事人进行。

(4)必须行使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原因发生时,合同并不当然终止,仅产生合同解除权,只有在享有解除权一方行使权利,合同关系才归于消灭。

(5)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出。合同到期终止,合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已结束,即已表明自动解除了合同,也就不必再行解除了。但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终止,合同可以因有效期届满、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协商同意以及依判决而终止。合同的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种子购销合同变更、解除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经济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建议。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书面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具体内容包括变更或解除的原因、理由和事实、赔偿责任、事后处理事项等。

建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将建议书送达对方当事人。若没有发出通知或未能送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就无效。

(2)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给予答复。一方接到对方建议后,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答复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如无要求答复期限的,按通常适用的期限答复,一般为15天。如在答复期内没有答复,则视作同意对方变更合同的建议。

(3)协商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达成书面形式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

对于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或项目的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应报下达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签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有保证单位的,应将协议送保证单位,并由其确定是否继续保证。

197、哪些合同可以认定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而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至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

(3)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4)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人追认的合同;

(5)人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6)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8)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超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合同的无效,要经过特定机关确认。这个特定机关,一个是执法机构,一个是仲裁机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无效合同可依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1)无后果的不做处理。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确认无效,此时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处理。

(2)在当事人之间返还财产。其方式分为:

①合同在确认无效前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而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无明显损害的,一般应返还财产。如果返还时原物已经不存在或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应折价补偿;

②有过错的一方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有过错的当事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没收非法财产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如双方都属故意,则双方都无权要求返还财产,应追缴双方已付给对方或约定付给对方而尚未给对方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根据有关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发生了种子购销合同纠纷当事人应怎么办?

种子购销合同纠纷是指种子购销双方在依法签订种子购销合同之后,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种子购销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要本着相互谅解、实事求是的原则,寻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决办法。如果协商不成,也可请求种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如果通过协调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或者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那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书面的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99、追究违反种子购销合同的责任要有哪些条件?

违反种子购销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凭借国家强制力以保障经济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追究违反种子购销合同责任的条件是:

(1)要有违反种子购销合同的行为。所谓违反种子购销合同的行为是指不履行歌者不完全履行种子购销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比如履行延迟,履行标的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数量,或者单方毁约等等。

(2)要有违反种子购销合同的过错。种子购销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同时这种违约行为是由于其主观上的过错所造成的,这时才追究其违约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违约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过错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违法后果,仍实施这一行为,有意促成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却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而轻信其后果不会发生,以致发生了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要有违反种子购销合同造成的损害事实。这里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债权人确实遭受损害;二是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必然联系,即损害事实确系违约行为所致。只要具备了这两个要素,违约方要向受害方付赔偿责任。

200.怎样提起种子购销合同的诉讼?

种子购销合同的诉讼,是指种子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从而解决种子购销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种子购销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其他书面有效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种子购销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讼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告(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1.如何制定种子促销的策略?

种子促销在实际工作中,应综合考虑不同品种的特点、营销目标、单位条件、市场环境和种子用户要求等因素,灵活地运用多种促销手段,进行有效的促销。

(1)品种类型。对于普及、大宗品种,种子用户众多,可以较多地使用广告,但良好场对种子经营单位则采用人员推销较好。而对新品种,种植技术要求较高的品种则应以人员推销方式为好。

(2)品种的寿命周期。品种所处寿命周期阶段不同,促销方式也应不同,如表4。

表4 品种的寿命周期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