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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按期执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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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要求和2010年“二十国集团”会议达成的决议,巴塞尔协议成员国应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简称“协议Ⅲ”),逐步提升在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但从目前全球主要国家情况来看,美国宣布无限期推迟“协议Ⅲ”执行,主要欧洲国家宣布推迟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期限。我国银监会2012年11月宣布中国将按期实施“协议Ⅲ”要求,一度在市场上引起多种反响,但最新的消息似乎显示银监会亦开始犹豫是否按期执行“协议Ⅲ”要求。从全球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推迟执行“协议Ⅲ”要求已成定局。全球经济运行持续低迷,国际金融环境仍有恶化趋势,“协议Ⅲ”的执行将给各国银行体系和经济恢复带来更大压力,同时,基于金融稳定的考虑也削弱了各国按期执行的动力。

尽管加拿大、德国等国表达了对无法按期执行“协议Ⅲ”的担忧,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协议Ⅲ”到底何时真正开始启动,仍无确切日期,按现有形势预测,最快开始执行或在2013年末。

欧美明确推迟执行

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核心标准,自金融危机中调整而生的“巴塞尔协议Ⅲ”,对国际经济金融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其落地实施备受瞩目。基于稳步推进的原则,“协议Ⅲ”给出了从2013年到2019年的六年过渡期。按照过渡期实施要求,各国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2013年需升至4.5%;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2013年升至3.5%,并逐步提升资本缓冲要求。

为保证“协议Ⅲ”的顺利执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随后的“二十国集团”进一步敲定各国执行计划。但随着2013年1月1日正式过渡期的到来,国际主要银行所在的欧美国家却“临阵退缩”,宣布推迟执行“协议Ⅲ”。2012年11月9日,美国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美联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国通货监理局——宣布,美国将不会如期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巴塞尔协议Ⅲ”。同时,欧盟也表示考虑将引入“巴塞尔协议Ⅲ”的时间推后最多一年,对于欧洲主要国家:“无论情况如何,新法都无法在2013年1月1日生效”。对于欧美国家推迟执行“协议Ⅲ”的计划,加拿大央行行长兼金融稳定局主席Mark Carney2012年11月5日在一封信中表示,一些国家的监管者和巴塞尔协议的成员国正在延期执行“协议Ⅲ”:“他们一般延期6个月至2013年中旬才会开始征集银行的‘生前遗嘱’”。

欧美推迟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业对资本要求太过严厉,而在国内实体经济发展遇阻、金融体系风险累积的形势下,执行“协议Ⅲ”的要求,将打击各国经济复苏。

欧洲国家在债务危机中越陷越深,银行业经营不容乐观,对可运作资本十分“珍惜”,立即执行“协议Ⅲ”相关要求,将在打击银行业自身经营的同时,大幅削弱经济复苏动力。作为理应带头按期执行“协议Ⅲ”的美国银行业,则因资本金缺口太大,“不得不”推迟执行。目前,美国正面对财政悬崖到来等造成的多方冲击,更无法在短期内将银行业提升到满足“协议Ⅲ”执行要求。早在2012年6月,美联储就曾表示部分金融机构在满足“协议Ⅲ”要求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按照“协议Ⅲ”的规定测算,美国最大的19家银行控股公司存在高达50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更为明显的是,“协议Ⅲ”规定全球最大金融机构需建立额外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其总额需占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2.5%。为达到此目标,按照金融稳定局公布的需要增加资本的银行名单,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的资本防护资金必须提升2.5%,美国银行、纽约梅隆、高盛、摩根士丹利需提升2%,富国银行所需提升的资本防护金比率为1%。多方面的资本金缺口,使得美国只能将执行时间“无限期”推迟。推迟实施“协议Ⅲ”将减轻大银行的压力,同时,对同时需要满足“协议Ⅲ”要求的较小型银行也能起到缓冲作用。

虽然欧洲部分国家对美国推迟执行“协议Ⅲ”要求提出批评,但出于降低银行业经营成本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考虑,也同样推迟执行,不过并非美国式的“无限期”推迟。2012年11月23日,德国央行向美国银行业发出警告称,如果美国不实施新的“巴塞尔协议Ⅲ”,德国将考虑从监管角度对美国银行业的欧洲业务施加限制。对于这种“限制”,德国表示美国银行业可能会失去它们享有的监管优待,这些优惠政策允许美国银行以母公司驻欧盟分支机构的身份在欧盟运营,而不被视为依靠自有资本在欧盟设立的子公司。实际上,欧洲和美国一直就在为“协议Ⅲ”的推迟执行讨价还价。如欧洲央行敦促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一份草案的过程中放松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将某些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贷款纳入可充抵流动性缓冲的资产范围。总之,欧洲和美国都担忧“协议Ⅲ”一旦强制执行,很可能导致银行经营状况愈加困难,从而对宏观经济带来负面影响,这种担忧在目前形势下仍将持续。

我国银监会态度

对于“协议Ⅲ”的推行,我国银监会一直持欢迎态度,希望通过新的监管要求促进我国银行业整体经营质量的提升。但银监会并非“一刀切”地接受全部硬性规定,而是根据我国银行业经营发展实际和现实诉求,在与“协议Ⅲ”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升我国银行业经营和管理水平。

对于“协议Ⅲ”在2013年1月1日的执行,银监会一直强调将按期执行国际监管要求。2012年11月20日,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会坚定不移实施新的国际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受美国、欧盟推迟实施的影响。并进一步指出,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在有关风险系数的安排方面,充分考虑了银行业自身对实体经济需要的支持,将不会削弱和影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新资本监管要求考虑了中国国情,亦更符合中国自身的利益。实际上,早在2012年6月,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时,即已敲定如期实施相关监管要求。我国之所以确定按期实施新的监管要求,主要是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危机中所遭受冲击相比国际部分大银行要小,达到新监管要求的“缺口”较小。

但欧美等国“爽约”,不按期执行“协议Ⅲ”,造成国际银行业竞争格局进一步变化。在此情况下,我国按期执行新监管要求,将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国内实体经济发展遭遇困难、银行业经营面临阻力,在当前特殊形势下,我国银行业实际上也正处在运营发展的相对困难时期,实施新的监管要求,将对部分银行产生不小的影响。但从目前形势来看,新的资本监管要求再被推迟的可能性较小,因为我国原本计划在2012年年初推行新的银行资本标准,从而让中国加入到全球性“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中。彼时,该计划比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实施时间早了一年,曾让市场一度担心资本监管新规会抑制放贷,加剧经济下滑。此后,银监会2012年6月份宣布将新规推迟到2013年实施,缓解了市场担忧。在推迟一次监管新规执行后,再次推迟执行的可能性目前来看相对较小,虽然国内银行大多不愿在当前经营形势下再割出更多“血肉”。

结语

目前,围绕“巴塞尔协议Ⅲ”何时执行的争论和猜测仍在继续,但欧美主要国家推迟执行已板上钉钉。实体经济运行形势恶化和金融风险累积,使得新监管要求带来的资本紧缩被广泛拒绝。我国宣布按期推行相关监管要求,虽然为欧美各国树立了“榜样”,但在我国当前特殊经济金融形势下,银行业和整个实体经济将遭遇较大压力。我国需谨慎对待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问题,正视可能带来的削弱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抵抗能力,努力维护经济稳定。此外,对于欧美国家的“爽约”,我国银监会或不必限于“面子”而单方面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灵活决定执行的期限或力度。

(作者单位: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