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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联社改革是县域经济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供销社改革和体制创新过程中,县级联合社的改革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从整体情况看,目前县联社的改革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重点探讨其中的三大难点。
难点之一:“独立产权”误区
近年来,供销社大力仿效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办法,用以指导和实施供销社的产权改革。用拍卖、重组、破产等方法来改革供销社的产权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广大农民对供销社所拥有的财产权。所有这些都是较长时间以来混淆供销社产权关系、割裂农民集体所有制固定的包括各级联合社、基层社和社有企业在内共同利益所带来的苦果。
产权问题是供销社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县联社改革的核心问题。供销社的产权多元化,不是在全盘农民共同所有产权的基础上的全盘股化,也不是将农民共同所有产权量化到个人的股份合作化,而是在坚持农民共同所有产权前提下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合作。也就是说,供销社的产权多元化是农民集体产权一方对内或对外的投资和引资,必须保证供销社农民集体产权关系的得利和受益,即保证社员对股金的个人产权和对合作社的积累产权的双重产权基点不改变。县联社是供销社的一级联合社,不是独立产权单位,其“理事会财产”是同级广大社员和社员社的共同财产,县联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置于同级供销社全体成员的产权制度改革之中。
难点之二:“非合作制”观点
非合作制是阻碍供销社改革,尤其是阻碍县联社改革的一个最主要的思想障碍。近些年来,在供销社改革和体制探索过程中,曾一度出现了全面否定合作社思想的浪潮,好像离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就无法进行供销社改革,就不是供销社的体制创新,“合作制过时论”、中央5号文件“过时论”一时成为供销社改革的舆论所向。然而,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探索与实践之后,确切的说是在出现了许多问题之后,人们才明白:离开合作制就不能找到供销社改革的真正发展之路。可惜的是,目前这种认识只表现在供销社的上层机构和理论界,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县一级供销社,要么未能清醒地认识到,要么根本没有认识到。因此,非合作制观点已无可辩驳地成为目前县级联合社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最大思想障碍。
合作制是合作社的灵魂,是合作社基本特性的所在,表现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表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更表现了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的先进性。抛弃合作制来谈合作社改革,实质是抛弃供销社自身。如白立忱同志所说:“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要始终坚持合作制原则。改革可以探索各种形式,不一定一步到位。但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办成真正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我们的各项改革措施,都要有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而不是远离合作社,甚至游离于合作社之外。”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应当确认,供销社的改革包括县联社改革,必须是在合作制原则下,实现符合市场法则的有效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合作,决不是只求“资本的合作”和用“资本的合作”来统治“劳动的合作”,更不是“一股了之”和“一卖了之”。
难点之三:“政府行为”引导
多年来县联社的改革,基本上受同级政府的支配。所以许多地方的基层社和社有企业的改革基本上是与国有企业一个腔调,是一种政府行为的“统一行动”。笔者所在地的杂食品公司与一批同级国有、集体企业一样破产,又一样重组,重组的爆竹烟花公司也是于国有企业改制后一样的股份制。如果说有点不同的地方,无非是将国家委托供销社经营的爆竹烟花专营优惠给了新组建公司的股东个人。如此的改革,我们能说它是供销社应该有的改革吗?不是,这样的改革只能说是完全抛弃合作制原则的政府统一行为下的人工制作。
在县级以下供销社改革表现的政府行为中,县联社无疑起着带决定意义的关键作用。正因为如此,所以没有任何理由能够使人们相信,在按照政府行为推行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改革中起关键作用的县联社能够排除政府支配,按照合作制原则,搞好县联社自身的改革和体制创新。当然,改革不能离开政府的支持和重视,不能离开政府的领导,但是,在行政领导之外的经济领域的改革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依市场法则行动,不可能有整齐划一的政府统一。合作经济的改革和体制创新不可能在合作经济性质以外的任何某种统一行为中实现,也不可能在不同于合作经济的国有经济改革模式中完成。县联社改革是供销社改革至关重要的环节,必须深刻认识自身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本质内涵,必须从经过较长时间以来的供销社改革探索和自身实践中认真汲取经验教训,排除一切不利于供销社改革的思想障碍,在供销社改革的严重关头切实搞好县级供销社的改革。如果县联社的改革能够真正有所成效,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县联社自身有无存在的意义,而且必将能够带来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新的变化。如果县级联合社的改革失败,其标志必将是几十年来的我国供销合作社整体的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