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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会遇到哪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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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例回放】

刘先生在A 公司连续工作多年,公司只与刘先生签订过一次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后虽然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还是继续保持了原工作关系。转眼间再有半个月他在该公司就连续工作满10 年了。刘先生找到公司领导商议,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领导认为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理想,难以签这样的合同,但愿意续签一份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刘先生坚持己见,以致合同续签的问题一时难以确定。

几天后A 公司书面通知刘先生: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只能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刘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自己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林经理则认为: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林经理的理由能站住脚吗?

(案例提供:中国劳动争议网)

【本期专家解答】

付迎涛: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主编,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对于本案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林经理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一方可以拒绝与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2. 如果公司没有拒绝与刘先生订立劳动合同,但仅同意订立为3 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在此情况下,刘先生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刘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依据《劳动法》第20 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条文中是指“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刘先生与公司仅签订过一次3 年期劳动合同,目前双方并无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因此,刘先生据此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方也应与之续签。公司书面通知刘先生“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只能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关系”这一做法是有待商榷的。

3. 如果公司此时提出终止与刘先生的劳动关系,这属于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对此,各地的规定不太一样。例如在上海,将这一劳动关系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提出终止的要求,若公司提出终止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北京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5 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 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若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公司在此情况下是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实体条件。

【本期案例征答】

某国有公司有意引进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案,从猎头公司聘请到一位具有长期外企人力资源工作经验的HR 经理王彭,王彭决心改变公司人心涣散的公司文化,但却碰到了一个软钉子:公司办公室老员工张山的岗位工作不忙,由于有活儿大家都能替他干,张山平时基本属于喝茶看报一族。最近张山迷上了钓鱼,遂借其女儿在定点医院工作之便利条件,开了病假条,长期休息,而且这次病假到期后,又会重新开一张,接着歇病假。其实老张每天都去钓鱼,但单位领导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钓鱼,所以无法处理,那么作为HR 经理,王彭该如何应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