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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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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恶意欠薪”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刑(八)》把它纳入了刑法的视野,本文就入罪的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力求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罪的根据

(一)理论根据

立法者总是将那些社会危害性严重到足以破坏社会生存条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行为之所以可以将其纳入《刑法》的视野,是因为其已经直接威胁到社会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并且容易引发严重的,所以从《刑法》的保护和保障的功能来看,此次的修改,是有强大的法学理论依据支撑的。

(二)现实根据

虽然在我国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欠薪的违法行为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具体的责任规定。在“恶意欠薪”行为还没有纳入《刑法》之前,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双方协商;第二,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三,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庭做出先予执行裁决后交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者等做出裁决后再凭劳动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由劳动监察部门做出支付工资的行政裁决,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但是实际上,由于执法不力和法律程序的耗时长,效率低,维权成本高的先天不足,以上的处理办法效果不佳。这些现实原因,给“恶意欠薪”入刑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国内外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现状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相关的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应付款项:1.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或者组织的领导,出于自私贪婪或者其他的私人利益,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补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超过两个月,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8万卢布以下,或者6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2年以下剥夺自由。2.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30万卢布以下,或者1年以上2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另外,挪威、瑞典、阿根廷、泰国、葡萄牙等刑法也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也是同样符合世界的潮流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因为此罪在刑法分则的侵犯财产罪的章节中,其次,此罪容易引发社会,破坏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所以笔者认为,此罪的犯罪客体是劳动报酬权和正常的劳动关系监管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同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经政府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犯罪主体,应当是用人者。由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一词,把自然人先天排除在外,所以笔者认为“用人者”一词更有优势。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应当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几个特殊问题的认定

(一)“劳动报酬”的界定

虽然,《劳动法》中“劳动报酬”,但是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报酬不只包括单纯的工资报酬,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做一个扩大解释,即,劳动报酬应包括:第一,货币工资,就是用人单位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第二,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间接向其他部门支付的劳动者的失业、养老、人身等保险金。第三,实物报酬。

(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理解

笔者认为,“有能力”主要是指行为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具体认定可以参照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关于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认定标准。比如,行为人如果有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三)特殊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犯罪主体的认定

案例:贵阳市南明区K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派遣员工陈某到W公司进行空调安装,W公司与Q公司有债务纠纷,Q公司以其手中的空调抵债。W认为给其安装空调的费用应该由Q公司一并支付,但是Q公司在偿还W公司空调以后已经注销。陈某因为劳务派遣费用与K公司和W公司发生纠纷。

如同案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特殊情况下的定罪问题。在劳务派遣中存在派遣单位(K公司)、用工单位(W公司)和劳动者(陈某)三个主体。劳动者的报酬形式上由派遣单位支付,实质上来自于用工单位。但是在用工单位未支付派遣单位费用,派遣单位以此为由拒付劳动者报酬的时候,应该追究谁的责任?笔者认为,派遣单位是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第一责任人,无论用工单位是否依约支付其费用,派遣单位都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在此前提下,只要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就应追究派遣单位的刑事责任。至于用工单位在拒不支付派遣单位款项的情形下,就劳动报酬部分承担责任,这其中当然包括刑事责任。

四、结语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体现出了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维护,是站在民意这边的;规范用人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具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罪名的设立只是起步,最重要的是能真正对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起到保护作用,对违法用人者起到震慑的作用,对恶意欠薪行为起到预防作用。当然,我们也不能指望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后,就能彻底的解决拖欠、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现象。因为“讨薪难”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其深层的制度性原因,而这些都不是单单一条《刑法》法条所能解决的,需要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共同努力才能改变。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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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5]赵路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6]张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我见.法治论丛,2011,4.

基金项目:

2012年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问题研究——以贵阳市南明区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