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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关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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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概念

生命是什么?死亡是什么?很多人会从哲学、社会学的角度去考虑。老秦这里说的是科学,那么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来解释一下死亡:死亡就是维持机体生命的一切代谢活动完全停止,一切功能活动完全丧失。

死亡也有分类,分为肺性死亡、心性死亡、脑死亡。顾名思义,肺性死亡就是因为呼吸功能丧失或停止,即便心脏还暂时在跳动,但脑缺氧继而脑死亡;心性死亡是因为一些外界或自身的因素,心脏停止跳动,不能将血液搏出以供应脑部和全身,最终机体死亡。

随着人工呼吸机和心脏起搏器的普及运用,很多肺性死亡、心性死亡的病人因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而转危为安。但如果是脑功能活动已经丧失,即便用这些仪器来维持病人的呼吸和心跳,依旧无法挽回他的生命。撤去仪器,就意味着死亡。所以,现在医学界日益主张将脑死亡作为诊断死亡的依据和指标。

作为医生,可以通过医学检验以及一些仪器的帮助,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脑死亡。各国也有一些立法和诊断标准。感兴趣的同学,只需在网络上搜索“脑死亡诊断依据”便可了解透彻。

作为法医,当你需要对尸体进行检验之前,首先必须确证死者已经死亡,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曾经有一个笑话,说局长问法医,死者的死因是什么呢?法医说,死于解剖。

这当然只是一个网络段子,在实际工作中是不可能出现的。法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的时候,至少距离死亡都有几个小时了。在机体死亡后的这几个小时中,会出现很多尸体现象(尸体现象将在以后逐一阐述),有一些尸体现象是可以确证死亡的。也就是说,法医只需要看见这些尸体现象,就可以确证死者已经死亡了。而医生要在死者死后第一时间来判断死者已经死亡,所以他们等不到在死后几个小时才出现的尸体现象,只有通过一些仪器和医学检验来判断。死亡的过程

当然,我们不可能完整地研究死亡经过的每一分钟。但是,我们必须掌握人体死亡过程中的三个阶段。

首先,机体在死亡前,会出现意识障碍、呼吸障碍、心跳血压变化和代谢障碍。这个出现上述临终表现的时期,被法医称之为濒死期。研究濒死期有时可以帮助被案。

在一起案件中,法医发现死者有几处生活反应,不是很明显的损伤。这说明这些损伤是在死者濒死期才出现的,依次判断凶手在实施完杀人行为后,在死者还处于濒死期时,凶手又对死者进行了加害。通过这个行为就可以推断出凶手当时处于一个复仇、恐其不死等可能存在的心态中,依据这样的推断可以分析凶手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其次,是临床死亡期。按照现在医学上诊断死亡的新依据一脑死亡的情况来讲,死者在脑死亡后,全身还有很多组织细胞并没有死亡,这些细胞还有可能存活一段时间。但是这些细胞的存活并不能改变死者死亡的结果。

法医可以利用临床死亡期,来观察超生反应,根据尸体某些特殊部位的超生反应,来判断死亡时间。

最后,是生物学死亡期。临床死亡期中,仍存活的细胞逐渐衰退最终全部死亡,称之为生物学死亡期。这时候,机体器官、组织、细胞的生命活动已经完全终止,机体开始出现尸体现象。

同样,生物学死亡期后的尸体,出现的很多尸体现象一样被法医充分利用,作为断案的依据。

在介绍完死亡的过程后,不得不说一说假死的故事。

人的个体生命活动处在极度微弱的状态,用―般的医学检查检测不到生命体征,医生误以为人已经死亡,其实人还活着,就叫做假死。假死的人可能继续发展走向死亡,也可能会复苏。

很多同学开始担心了,既然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把活人当尸体处理了怎么办?其实这样的情况基本不会发生,一是现在医学检验手段越来越先进,二来尸体在处理前是要观测可以确证死亡的尸体现象的。如尸体出现尸斑、尸僵,那么就可以确证死者死亡,进而处理尸体了。

但在古时候,很多假死的人被装在棺材里埋进坟墓,活过来以后敲打棺材求救,这才出了这么多“鬼故事”。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

案例

老秦也遇见过“假死”。一个老人家在自家床上躺了好些天,邻居发现后,认为他已经死亡了,就报了警。老秦到现场后,正准备“检验尸体”,老人家突然活了过来,瞪起了眼睛,把老秦着实吓个半死。从此以后,老秦就牢记住一条,法医到达现场后,第一件事是排除现场险情,第二件事就是确证当事人是否已经死亡。

自然死亡,顾名思义,就是万物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结局。

一种是生理性死亡,就是衰老死。当机体的器官已经老化到不能使用的程度了,机体会出现多方面功能障碍,这些功能障碍就会导致机体最终死亡的结果。

另一种是病理性死亡。机体在生前被诊断为某种疾病后,、因为疾病的发展或不可治愈等,最终导致组织器官衰竭、功能丧失进而引发机体的死亡,也就是病死。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猝死。在后面的章节中,老秦会详细地说说猝死,这个法医经常会遇见的,也是麻烦比较多的死亡种类。猝死一般都是机体患有潜在性疾病,这些疾病平时不易被发现,在一些外界诱因的作用下,突然发作,这种发作可能就会直接导致机体的死亡。尤其是在外伤的诱发下,平时没有发现的潜在疾病突然发作而死亡,经常会引发死者家属对死因的质疑。猝死,也是唯一一种属于自然死亡却需要法医深入研究的死亡种类。

除了猝死,法医绝大多数研究的是非自然死亡。

非自然死亡的种类非常多见,这也是为什么法医要掌握那么许多种死因的原因。但是综合起来概括,非正常死亡比较多见的是物理因素导致的死亡,比如工具打击人体导致死亡、掐扼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落入水中溺死、被雷电击中死亡等,都属于物理性死亡。另外还有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导致的死亡,比如中毒死亡与被化学药品腐蚀导致的死亡等。如果想再简单一些概括非自然死亡的原因,那么比较多见的就是外伤、室息、中毒三种。

自然死亡也好,非自然死亡也好,只是死亡的种类,却不是死亡的方式。死亡的方式是法医在勘查、检验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现场和尸体后,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法医专业,更需要现场勘查、侦查等专业共同工作,综合研判,最终才能下达一个比较准确的结论。

什么是死亡的方式呢?简单说,死亡方式就是导致机体死亡的结果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杀,二是他杀,三是灾害事故(意外)。只有在准确判断出死亡方式之后,才能指导警方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比如法医到达现场后,判断死者是被人掐扼颈部导致的死亡。这种死亡,自己是不可能形成的,那么这就是一起命案。

案例

某县一位男子失踪,两天后在一个旱桥下发现其尸体,身上压着他自己的摩托车,在所有人眼里,这都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法医到达现场,经过工作后,发现了三个疑点:首先其头部的伤情不是一次性形成,不符合交通事故份情;其次其衣服上有多处血迹,如果是交通事故,死者着地后即呈仰卧位,血液流不到衣服上;最后通过解剖发现死者后背和会没有损伤。综合这三点,法医判断这不是一起灾害事故,而是一起他杀后,伪装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因为法医的判断,这个机关算尽的凶手最终无处藏匿,被绳之以法。

才说了个关于死亡的开头,同学们就觉得法医工作真的很重要,而且肩负的任务很艰巨吧?那么,机体死亡后,会如何变化呢?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