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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球员注册转会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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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cba球员转会制度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可行性建议,旨在促使我国CBA球员的转会制度趋于职业化、合理化、法制化。

关键词:CBA球员;注册;转会

一、CBA球员转会制度现状的分析研究

凡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运动员在与所在单位的合同期满时转入另一俱乐部或单位服役称为“转会”,至于合同期内不改变隶属关系临时有偿转入另一单位参加比赛被称之为“临时性转会”。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可以这样定义:凡在CBA注册的运动员在与所在俱乐部的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时转入另一俱乐部或单位服役所必须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研究球员转会制度须了解CBA球员注册制度与合同制度。

1.CBA球员注册制度

所谓注册,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的体育行政部门或所属篮球协会、经上级体育部门批准成立的运动队、工商或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俱乐部(统称注册单位)将球员情况上报中国篮协登记备案。有关注册的具体规定是,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可以在中国篮协注册:(1)遵守中国篮协章程及各项管理细则和规定;(2)青年队注册年龄男子为20周岁以下,女子为19周岁以下;(3)注册单位与运动员(或运动员监护人)签署的代表资格协议。注册单位与运动员签署的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该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来确定:(1)1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2)4至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3)7至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所谓注册优先权,就是合同期满后,除非俱乐部同意球员转投他队,该球员方可转会,一旦俱乐部不想放人,该球员将再给俱乐部打1到3年球。注册优先权主要是为了维护俱乐部的利益。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新的注册优先期限以新协议年限界定。注册单位须保证已注册运动员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篮协组织的比赛,或经中国篮协批准举办的有4个以上(含4个)俱乐部参加的比赛(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赛或自行违背协议除外)。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2.CBA球员合同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看,运动员转会问题涉及三个相互联系的合同关系:第一,转会运动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它属于一种劳动合同。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订立的工作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特征是相符的,运动员加入俱乐部后完成的工作就是向俱乐部提供了劳动力――劳动技能,由俱乐部按运动员技能水平的高低及表现向运动员提供工资、奖金、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运动员享有转会的自由、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其它权利(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休息权、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俱乐部享有要求运动员依合同规定提供劳动的权利、要求运动员遵守俱乐部规章制度的权利、因运动员不遵守俱乐部的纪律或者其它严重损害俱乐部利益等违法、违约行为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工作合同的权利。第二,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的转会合同,该转会合同应为民事合同,主要包括转会费数额(实行职业运动的国家一般都规定运动员转会时,应由接收俱乐部向原属俱乐部支付转会费)、运动员的待遇及报酬、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转会的生效日期、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第三,运动员与接收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该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应与原属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一样。

3.CBA球员转会制度

(1)CBA球员转会的程序

第一步,运动员提出转会申请,转会申报由转出和接收单位双方提出;第二步,运动员所在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转会合同书。运动员转会到新单位的服役合同期不得少于两个注册年度。由本单位青年队转入成年队的运动员还应在合同书中注明“后备转入”。第三步,中国篮协核准备案,合同生效。

(2)CBA球员转会的种类

①国内转会(转会时间至少两年或以上)

国内转会在《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主要指长期交流,是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更换,与另一个注册单位签署代表资格协议到中国篮协再次注册的行为。长期交流的运动员必须在注册单位至少服役两年:第一,只有在CBA注册的运动员可以申请转会;第二,属下列情况者不得转会:(1)被国家队(含国家青年队)或原单位除名者;正接受中国篮协或原单位处罚未到期限者。(2)合同期未满,未经双方同意终止合同者;(3)18岁以下(含18岁)运动员转会未经培养单位批准者(所在省市区没有专业队的16岁以上业余运动员除外);第三,每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CBA办理运动员转会手续。

②国内临时性转会(倒摘牌制)

“临时性转会”简称临时转会,是指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各运动队优秀运动员,在合同期内不改变归属关系,临时有偿转入另一单位参加比赛。临时转会即短期交流,是运动员保持与一个注册单位的隶属关系,按照竞赛规程规定,经与另一个注册单位协商共同签署短期代表资格协议或经过摘牌形式短期交流的行为。临时转会是为保证每年CBA篮球联赛的竞赛质量,尽可能使我国优秀篮球运动员参加我国最高水平的联赛,提高参赛运动队的竞技水平而制定。只有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运动员,在遵守中国篮协有关转会的基本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申请临时转会。港澳台转会按国内球员转会办理。

③涉外转会

涉外转会是指运动员代表资格从一个俱乐部迁移到另一个俱乐部的跨国家(或地区)的转会行为。涉外转会包括国内球员转会国(境)外俱乐部和引进外籍球员。

一是运动员转会国(境)外俱乐部。国内球员转会国(境)外俱乐部是指国内运动员从国内俱乐部转会到国(境)外俱乐部。国内运动员申请涉外转会,需球员本人向所在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俱乐部同意后,由俱乐部和篮球项目经纪人向中国篮协办理审批手续。年满20岁的运动员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合法经纪人,中国篮协监督运动员与经纪人执行其合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可申请到其它国家或地区协会所属俱乐部服役,但必须经过中国篮协的审核批准:(1)在中国篮协注册并已年满22周岁(女子20周岁);(2)与俱乐部所签合同到期,或仍在合同期内,但俱乐部同意提前终止合同;(3)代表国家队(不包括U20、U18国家队)至少参加过两次亚洲以上级别正式比赛;(4)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推荐。未经中国篮协审核批准,国内任何俱乐部、篮球经纪人和运动员本人与国(或地区)外俱乐部签订的涉外交流协议均为无效。现役国家队队员涉外转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与中国篮协签署合同,承担下列义务:(1)国家队需要时按时归队参加国家队训练和比赛;(2)定期向中国篮协汇报在国(境)外生活、训练、比赛及伤病等情况,按中国篮协要求及时回国治疗养伤;(3)在国(境)外打球期间对国家队的技、战术等信息保守机密。现役国家队运动员出国(境)或地区打球应当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及其它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市、区)10%,上交体育总局10%等以上原则分配奖金、收入。”

二是引进外籍球员。外籍球员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篮球运动员。引进外籍球员是指从国(境)外引入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篮球运动员。引进外籍球员必须遵守国际篮联、亚篮联和中国篮协的有关规定和办法,遵守中国关于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交纳个人所得税。有关引进外籍球员的规定:(1)中国篮协所属俱乐部每赛季年度可以引进若干名外籍球员(根据竞赛规程定),引进的外籍球员在一个年度内只允许代表一个俱乐部参加比赛;外籍运动员协议期满后,该俱乐部拥有该运动员一年的注册优先权期限。一年内该外籍运动员欲想到国内其它俱乐部服役,须经该俱乐部同意;(2)国(境)外球员转入中国篮协所属的俱乐部(运动队)须向中国篮协注册。注册时应出具最后服役俱乐部或所在国或地区篮协澄清信、注册俱乐部(运动队)与球员服役合同和球员注册表;(3)外方球员根据国际篮联规定,分为A(代表国内俱乐部参加国内比赛)和B(代表国内俱乐部参加国际比赛)两类;A类转会手续费为285美金,B类转会手续费为720美金;同时向国内竞赛主办单位缴纳临时转会费。

二、CBA球员转会方面存在的问题

1.NBA球员的归属不以行政地区划分,所有球员均归协会管理。NBA球员的来源不分国别,只要你达到了NBA的要求,你就可以进入其下属的各俱乐部。CBA虽然已经实行摘牌制,但CBA各俱乐部是由各省、市、部队转换而来,虽具有俱乐部名称,但与地方政府及部队上级单位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是中国体育多年来形成的特色。因为进入CBA各队的球员从小就由学校、体校、各地体工队公家负责出资培养,他们的成长过程一直由当地负责,一旦成材当然归地方所有。CBA球员不易流通的根源。

2.NBA转会以新秀选拔和自由人转会为主,CBA则以国内临时转会为主。CBA国内临时转会也包括新秀队员的选拔但选择范围很小。CBA当前转会的人次及可选择球员都远远少于NBA,这是影响CBA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3.根据CBA《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俱乐部和球员签订合同期满后,俱乐部将享有注册优先权。根据这一规定,即使球员与俱乐部所签订的合同到期,由于注册优先权的限制,球员基本上还是不能进行自由转会。这一规定过多地考虑了俱乐部的利益,考虑到他们培养年轻球员不容易,要保护他们的积极性,但是球员的权益并未得到体现。

4.在国外篮球经纪人在运动员转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NBA大部分球员都有自己的经纪人,而在国内与此正好相反。中国篮协于2002年颁布了《篮球项目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篮球经纪市场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国内篮球经纪人数量很少、职业素质不高,在篮球职业球员转会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操作现象

5.篮球后备人才短缺,优秀球员供需不平衡。

三、建议

1.完善球员合同制度,健全球员转会制度,打破地域观念,增加人才流通,真正使运动员转会的渠道通畅无阻。

2.篮管中心下放部分权利,减少行政干预,增加俱乐部在经营管理中的独立性、自立性;各俱乐部应健全机构设置,转变经营理念,拓宽经营渠道,加强宣传力度,多层次、多角度开发篮球市场。

3.要修改球员注册制度。CBA球员注册制度规定,在注册优先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该规定只考虑注册单位(俱乐部)的利益,而忽视了球员的利益。在NBA有一种受限的自由球员,是指合同结束后可以与任何球队谈判,如果母队所开出的合同与新球队开除的邀请合同一样时,必须与母队签约的自由球员。这样既保护了球队的利益,也保护了球员的利益,十分合理。

4.加快转会中介队伍建设。提高篮球经纪从业人员素质和中介机构质量,加快篮球经纪人法规建设,规范经纪人管理制度,对篮球经纪人进行岗位培训、资格审查、监督管理,进而加快我国的篮球经纪人队伍建设。

5.成立CBA各俱乐部共同利益组织,出资兴办篮球学校,加快篮球后备人才的培养;加强体教结合,形成小学――中学――大学――俱乐部庞大的篮球后备人才资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