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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吃”出问题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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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丹红调味酱事件到“红心”鸭蛋事件,从孔雀石绿多宝鱼事件到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乃至不久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事件,我们的食品安全从来不缺负面素材。

当“祸从口入”时,面对这些“吃”出来的问题该如何去维权?在采取维权行动之前,请先自我“五问”!

第一问:“吃”出问题时能不能索赔?

案例:2003年5月30日,重庆市綦江县打通镇大罗中心小学学生食用了学校为庆祝“六一”儿童节发放的糖果,陆续有94名学生出现头痛、恶心、腹痛和发烧等症状。经调查,中毒原因为学生食用过期变质、油脂酸败的糖果。

2008年10月,重庆西南医院罕见地查出20多名婴幼儿患上肾积水毛病,孩子父母都说之前一直在吃各种奶粉,因此怀疑与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事件有关,因此欲找商家和厂家索赔。但医学专家称,孩子患上这种病有多种原因,并非只有吃了问题奶粉这一可能。

说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而遭受侵害,尚未食用的,有权要求销售商办理退货;已经食用的,如已经或在将来造成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厂家及销售商索赔。

提醒:上门索赔得师出有名,也就是说,首先要弄清楚自己或家人遭遇的伤害是不是买回的食物造成,这是索赔的前提,仅仅凭怀疑就草率启动维权可能会得不偿失。具体到上面的案例,对于那些患上肾积水毛病的孩子,他们的父母要维权,首先就得请权威医生做进一步的病理诊断,找出奶粉是真正的元凶方能有望。而对那些因吃糖果而发病的孩子,家长索赔自然无悬念。

第二问:未伤身却伤“神”,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案例:2005年2月23日,中国对苏丹红一号下达“追杀令”,一时间全国谈“红”色变。安徽的吴忠琪有一个正在上高三的儿子,因此前在肯德基吃了含“红”食品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为替儿子讨还公道,吴忠琪向肯德基公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说法:我国的精神赔偿诉讼往往和人身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一般不独立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外。如果食用“问题”食品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还不确定,消费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就缺少法律依据,注定会败诉。

提醒: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因食用问题食品后造成了自己的心理不安或者巨大压力就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记住,如果对身体造成了伤害,除可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常规赔偿项目外,还可要求精神赔偿;如果对身体没有造成伤害,则不能要求精神赔偿,这时可以厂家或商家提供问题食品属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问:“祸”从口入,你拿什么去索赔?

案例:张先生从超市购买了一只熟鸡回家招待客人,饭后不到一小时,全家人和客人都不同程度出现了腹泻症状。张先生怀疑是由买回的那只鸡引起的。但此时手上只有一张买鸡的超市小票,整只鸡已经下肚,想维权也不知道从何着手。因没有留样而很难判定引起全家人身体不适的食物究竟是不是那只鸡,张先生只能忍气吞声。

说法:因食品问题而起的维权纠纷中,一个极其致命的难点就是举证困难。一是因为食品作为易耗品很难留样;二是留下的样品是否是“祸首”不是消费者说了算,而是要经过国家认可的检验部门的检验。

依据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维权纠纷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对消费者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力或者不能,将无法维权。这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有关,还缺乏一部统一、完整的《食品安全法》。

提醒: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举证责任还在消费者手里的情况下,对于购回的食品一定要进行“望、问、闻、切”,对食品形状、颜色、气味等异常的食品最好不要食用,即使食用也必须保留一部分样品或者包装袋,以备万一食后有可疑中毒时,做毒物化验用。

第四问:是单兵作战还是集团诉讼?

案例:2003年5月23日上午和5月24日上午,宁波某区卫生监督所和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分别接到80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他们因食用在宁波某超市购买的烧烤三明治后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宁波市卫生部门联合调查组随即对卖场以及加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认引起这起食物中毒事件的是肠炎沙门氏菌。不少受害消费者纷纷走上了索赔之路,但都是单个进行,而不是集团诉讼。

说法:集团诉讼是处理大规模食品安全卫生事件的一大法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集团诉讼制度允许某些当事人未经其他受害者的明确授权,代表他们提讼,并要求赔偿整体损失。集团诉讼兼利原告和法院,也能节省各方诉讼费用,并维护所有受害者的权益,潜在受害人日后也可直接申请法院裁定适用集团诉讼判决,免去再诉之累。

提醒:问题食品引起的人身损害一般不是个案,而是批量性的。这种情况下,应联合其他受害人,选出代表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这样做的好处有3:一是大家分担诉讼费用,可降低诉讼成本;二是证据上可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避免因单兵作战而举证不力;三是抱团作战可向侵权者形成更大压力,以利于庭外和解,促使问题解决;四是可为潜在受害人日后直接申请法院裁定适用集团诉讼判决提供可能。

第五问:孤掌难鸣时,可想过寻求法律的慈善?

案例:2008年10月8日,不足周岁的“毒奶粉”受害者张卓宇成为广东省第一个三鹿集团的消费者,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奶业协会分列第一、第二被告。书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赔偿张卓宇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等共计15万元及精神赔偿金30万元,同时要求三鹿集团向张卓宇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5万元。

与此同时,深圳市律师协会郭安元建议,由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三鹿事件受害人律师援助团,无偿为事件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

说法:根据2003年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在民事诉讼中,公民因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并不包括因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侵权纠纷,因此不能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申请官方法律援助。

提醒:在一些带有普遍性或者代表性的事件中,不仅媒体乐意参与其中不少民间法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也乐意参与其中,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感觉有心无力或孤掌难鸣时,不妨向他们寻求来自媒体的慈善、法律的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