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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法规对福利能源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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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等供能单位禁止向单位职工提供福利能源。近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生活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无偿或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能源产品,一旦发现这种行为且逾期不改者,处应收能源费用一倍至五倍以下的罚款。一直以来,一些供能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以低于规定价格供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些供能单位在给特殊用户提供能源福利时忘记了一个根本事实,即能源供应单位属国有企业,其所提供的能源及其收益属国家所有,向特殊用户提供能源福利实际上是在减损国家利益,说轻一点这属于僭越国家权力行为,说严重一点可说是一种集体贪污行为。一个家庭如果可以无偿或低价使用能源,其对能源的消费必会变得没有节制。一个家庭的消耗或许有限,但成千上万家庭长年累月多消耗,加起来也不是个小数目。少数家庭无节制消耗能源的现象,不利于节能减排意识的进一步深入人心,难免会对他人与社会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必须看到的是,能源供应单位的赢利是相对于成本支出而言的,这样一来,特殊用户无偿或低价使用的能源,成本就要计入总的能源供应成本当中。这等于是让其他消费者为特殊用户的能源福利埋单,因而特殊用户无偿或低价使用能源,实际上是以其他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为代价的,这样一种福利发放行为,有利益侵占的嫌疑。此外,能源价格是依据能源供应成本制定的,如果存在部分家庭无偿或低价使用能源现象,能源供应总成本的相应提升,就会造成能源价格在超越能源供应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制定,从而会一定程度地起到推高消费者所应支付的能源价格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伴随着近年来的能源提价行为,一直都有声音要求取消供应福利能源现象的呼声。合理的能源价格,需要消弭无偿或低价使用能源现象,挤干能源供应成本中的水分。同样属于消费者,但是所使用的能源价格却不一样,这无疑是在损害社会公平。

最低薪酬制度是次优选择

吴睿鸫

实行多年的最低工资制度有望增加新的内容。近日上海正酝酿建立最低薪酬制度,即在最低工资的基础上增加最低社保缴费和最低福利津贴两项内容。

记得在去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长刘开明―语惊天下,他说,如果按照最低工资要达到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国际通行标准,那么“全国没有―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可见,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因此,最低薪酬制度不仅能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更为重要的是,能为他们兑现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机制。

笔者觉得,尽管政府建立最低薪酬制度很务实,也很有必要,但是,就目前形势而言,它还存在―些困难。比如说,早在2004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发了《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建立起最低工资标准,但从执行情况来看,并不十分理想。在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天性面前,不是拒不执行,就是软抵制――延长工作时间、以包吃包住为名等方式,变相压低工人工资。必须承认,制定最低薪酬制度的本质,是政府对劳动力价格进行干预。如果从市场经济的视角判断,政府通过制定最低薪酬制度的方式,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确不是最优选择。因为干预劳动市场,可能会人为破坏市场资源的配置功能和效果。

如果再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现实的国情决定了最低薪酬制度,只能作为次优选择,而不能成为改善劳资关系的法宝。众所周知,与西方实行最低工资的国家相比,国内的情况有着很大差别,在就业市场结构性矛盾仍很突出的背景下,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极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不但不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工人,还会造成大批劳动者失去手中的工作,从而会直接误伤弱者的切身利益。

笔者以为,政府与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公共政策,倒不如在提高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以及改善集体谈判地位上多做点文章。譬如,健全企业工会制度,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等。

物权法到来我们怎样维权

傅鼎生

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时常发生, 《物权法》如何规范?根据《物权法》规定,经过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审查之后,不动产便在登记机关进行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然后权利就被确定了。也就是说,如果要证明房产是我的,不仅要有产权证,在房管部门还要有一个相应的登记。比如开发商将一套房子卖给甲,甲签了合同付了钱后入住,但甲没去房管部门办理登记。之后,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子卖给了乙,乙去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这套房子现在归谁?归乙,因为谁登记房子就归谁。那甲怎么办,他只能出示购房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去追究房产商的责任。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对此,居住该小区的任何一名业主,都可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无效。不过,对小区公共道路上划出的停车位,其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除物业方面可以得到一些管理费用外,其他收益应该首先纳入维修基金。

物业:不是管理而是服务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业主不缴物业费的行为,不排除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有权提讼。在我看来,如果认为物业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不是采用拒交物业费这种不理智的做法。不过,《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企业的叫法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只相差两个字,但代表一种观念的改变,即业主是东家、物业服务公司是保姆。现在,如果物业服务公司还把自己定位成管理的角色,那就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