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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社会转型中版权制度创新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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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综合转型和“互联网精神”在全社会各领域的全方位导入。已使我国现有的版权制度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公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利益需求,也凸显出版权授权模式异化和规避,新兴产业边界模糊与监管机制不完善,政策与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公平分配艰难,侵权隐蔽性高、风险较低,举证责任沉重、诉讼成本高昂与赔偿标准过低等诸多问题。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我国版权制度的出路在于构建新型版权授权模式,完善版权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强化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加快版权领域的全面立法,正确处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完善强有力的版权多元保障机制,坚持创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制度体系。

关键词:社会转型;版权制度;版权法治;新型版权授权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2)06-0036-05

在我国,版权制度创新作为整个版权产业市场和版权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对于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推进文化创新,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提升文化软实力,增强整体文化国际竞争力,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最新统计,中国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已达到6.5%,对中国就业的贡献占6.8%,明显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现代版权制度为维护创作者、传播者等多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现代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激发版权权利人的创新精神,带动版权相关产业的集群式发展,为保护我国民族和国家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互联网、新媒体和数字化环境中的盗版现象正成为困扰全球的新难题,我国版权产业市场和版权经济发展也正面临着网络时代盗版侵权问题的新挑战。所以,版权保护亟须加强,版权制度也亟须创新,那么进一步深化和创新我国版权制度,就必须深刻分析版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和困境,进而为我国发展和创新版权制度提供具有较强解释力和针对性的对策和方略。

一、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版权制度创新困境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综合转型催生而来的多元文化格局、多重价值观念和多种利益需求已使我国现有的版权制度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公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尤其是“互联网精神”在全社会各领域的全方位导入,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信息科技的全球化,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交相辉映,版权产业从形式到内容花样翻新,也使得我国的版权制度创新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难题和时代困境。

(一)规避版权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是传统的“一一授权”模式。但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信息科技的全球化,这一契约关系在互联网时代的虚拟空间里发生了变化,版权授权模式也出现了异化。在整个互联网环境中享有某些技术手段的用户作为新的信息传播者,当作品载体被用户随意使用或转载时,很可能就会生成一种“规避版权”的网络技术,版权侵权行为也就会不可避免地得以产生。即使版权人对某家网站拥有授权,在未来电信网、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三网合一”的趋势下,如何判断授权、侵权与否,依然是传统版权制度无法回答的问题。

(二)新兴版权产业边界模糊

与传统出版业相比,新兴的网络出版产业、数字出版产业、新媒体出版产业等新兴版权产业也往往具有较强的介质融合性。所以,这些版权产业的边界很难明确界定,存在着模糊不清晰,从而这些新兴版权产业的管理部门也就很难明确界定,存在着“多头部门管理”现象,版权治理的工作成效也不显著。网络侵权触犯了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版权管理体系存在着诸多不足,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也仍然滞后,以及我国版权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和缺失,已使我国版权保护困难重重。尤其在当前,互联网环境的迅速发展,版权侵权严重伤害了版权权利人的人格尊严和学术品格,也伤害了创作者的原创力,建立健全版权公共治理和社会监督机制以维护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我国版权产业市场和版权经济的健康发展已势在必行。

(三)版权政策与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版权作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系统的版权立法体系。我国的版权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也并不落后,一些法律规定的条款与先进的发达国家相比也毫不逊色,甚至还有所超越。但这些具体的版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运作效果却令人担忧。问题的关键不是在于缺少政策和法律法规,而是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法律引导力和有效性不足。与版权立法相比,在版权执法和司法方面确实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司法不公、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版权法律制度的前瞻性不足,难以有效引导和适应当前高新技术和版权市场经济发展的多元需求。这一现实情形也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版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限制了我国版权产业市场和版权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进程。

(四)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版权制度作为利益分配的工具,遵循按贡献分配权利的原则,在作品传播的参与者——创作者、出版传播者乃至读者/受众之间力图作出公平分配。版权制度设计和安排过程中“利益平衡”原则要求版权保护既要充分有效,又要适当合理,也即在权利配置上,版权法一方面赋予作品创作者充分的权利,使版权人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以实现版权法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又要对版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对版权的授予成为社会公众利用作品的障碍。但是,我国现有的版权制度所体现的利益平衡开始遭到现代网络技术和数字科技手段的冲击和挑战,相关版权权利人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公平分配艰难。不仅如此,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崛起,版权的复制、使用与迅速传播已是社会性的、公共性的,版权侵权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也已经远远超出民事范畴,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紧密相关,从而技术发展、版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多元利益博弈也已成为世界各国版权制度设计的难点。

(五)版权侵权隐蔽性高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化、覆盖面大、无地域界限、传播速度快等特征,版权侵权隐蔽性高,侵权风险较低。互联网技术自身的易复制性和下载便利等特征促使了网络作品载体的版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中这种版权侵权往往人数众多,版权侵害面较大,版权人也很难寻求所有的侵权者,版权保护的难度得以加大。数字化和网络环境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和威胁是前所未有的,尽管版权保护已扩展到数字化复制、网络传播,但是权利的救济总是事后的、被动的,且维权成本高,诉讼结果不确定,这也就严重侵害了版权权利人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版权保护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人们似乎更加注重版权保护对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推进文化创新,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提升文化软实力,增强整体文化国际竞争力的作用,而对于互联网环境中版权侵权的新问题及其法律治理研究不够。

(六)版权侵权举证责任过重

随着现代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载体上的资源共享(复制、传播和使用网络作品)得以便利,但是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侵权也较易发生。又由于互联网的易进人性和版权侵权的隐蔽性高等特征,版权侵权的证据很难全面搜集,侵权行为也很难准确界定,司法管辖权也往往难以确定。版权侵权诉讼案件在举证责任和司法程序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且花费精力多,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昂。不仅如此,我国现行法律版权侵权赔偿的法定标准规定很低,往往数千字的作品被侵权,即使胜诉也只有少量的赔偿金。这种低额赔偿致使版权保护维权难或权利人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也致使版权权利人通过“法外找法”和“规避法律”等途径寻求私力救济。

二、当前我国社会转型中版权制度创新的出路

事实上,每当我们把版权与其他财产权利,尤其是传统物权相区别的时候,我们往往会不假思索地作出判断:版权是“无形”的,并且这是版权第一个、也是最显著的特点。这样的观点应该说在两大法系中都可以找到支持的声音,例如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财产法、担保法中把版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则把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或“无形准动产”。我们姑且不去讨论这种以“物权”的存在作为“准据”和参照的提法是否合适,应该予以承认的是这种说法在过去甚至是在将来对于说明版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区别都是有所帮助的。但是它是一种不严密的说法,因为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问题: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我们都无法现实地抓住哪一项权利,所以“无形性”并非版权的本质属性。版权之所以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主要还是在于其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版权客体的特殊性。在我看来,版权客体区别于其他传统财产权利客体的最本质属性就在于,版权客体的非排他性,或称非独占性或共有性。版权客体的非排他性是指它们可以同时存在于许多地方,可以被许多人同时使用,且不会因为被使用而耗尽。一般认为,提供一个版权客体给一个额外的使用者,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我们可以因现代科技的发展使不受限制地提供版权客体的成本降到极低的水平。这些都是因为版权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

鉴于版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这种特殊性,面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中版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凸显出的诸多问题和困境,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我国版权制度的出路在于构建新型版权授权模式,完善版权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强化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加快版权领域的全面立法,正确处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完善强有力的版权多元保障机制,坚持创新,不断完善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制度体系。尤其在关注版权立法修改成果的同时,还应该关注版权立法背后的政策衡量和博弈过程,关注追求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产业界的利益诉求,以及追求国家竞争优势的政府的行动。

(一)构建新型版权授权模式

鉴于传统版权保护制度中的“一一授权”模式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公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应坚持“自由传播、依法有偿使用、利益平衡”的原则,构建一种适合中国网络环境的新型版权授权模式。这对于完善我国版权保护制度,促进“互联网精神”在我国全社会各领域的全方位渗透,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以及使用者等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即“合作共赢”,极大满足现代社会公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推动我国版权产业市场和版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在这一新型版权授权模式中,政府可以设定相应的指导价格,根据法经济学的“责任原则”运作,克服传统“财产原则”带来的因寻找交易伙伴成本过高而导致的资源浪费。这样的结果既保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版权因过度保护导致的信息资源流通不畅,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版权事业的发展和提高。

(二)完善版权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

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需要完善我国版权管理体制。我们也必须时刻警惕原有的版权制度对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事实上,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积极地调整版权管理制度,来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发展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够使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版权)保护达到和谐之境,共同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助益于社会文化的繁荣。所以,必须不断发展和完善版权管理体制,加强版权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架构以版权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版权制度为保障,覆盖行政监管、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利救济等内容的版权管理新体制;建立健全法制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管、自我监管相结合的版权监管新机制,壮大包括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多元力量,并不断提高它们在版权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协同能力,以有力地推进版权领域里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治理和顺利化解。

(三)强化版权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有效性

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与执行。政策和法律在版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版权保护日益体现出垄断的新趋势,版权保护的垄断化发展已经超出了版权法能够调整的范围,应当采用反垄断政策进行调整。所以,要不断完善有关版权政策和法律体系,弥补版权保护制度领域的空白,创新版权保护制度的新思路,凭借国家正式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对版权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调整和分配,保障版权政策和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不断强化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有效性,增强法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使相关版权管理部门公正有效地执法和司法,预防和制裁侵害版权的各种行为,以更好地切实调整和维护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版权领域内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我国版权产业和版权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状态。

(四)正确处理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

创新版权制度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切实加强版权领域的全面立法,例如我国民间文艺等优势资源领域立法进程滞后,亟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回应现代网络技术和社会转型带来的挑战,依靠法律制度来规范版权侵权行为,正确处理和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加快版权领域的全面立法,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以及使用者等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公平分配,促进技术发展、版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多元利益的平衡。合理配置相关部门版权管理的职责权限,切实解决社会综合转型中新兴版权产业存在的多头管理、分散管理等不利于版权制度创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版权行政裁决机制,明确版权行政裁决的法律地位,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以便客观、准确、公平地解决版权纠纷,平衡公权私权冲突。建立健全网上版权综合管理机制,完善网上版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网络环境里虚拟社会的版权监管,严厉打击网上版权侵权行为。推动建立网络媒体的版权自律公约,积极引导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意识。

(五)建立和完善强有力的版权多元保障机制

在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发展的环境中,要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和社会整体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强有力的版权多元保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重公共领域的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同时在诉讼机制上允许任何人在公共领域受侵害时启动诉讼程序。在我国,司法保护作为版权保护最基本、最强有力的手段,通过解释有关版权法律法规、审理各类版权案件在版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策和法律对版权的保护应该是多层次、多角度的。所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版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保护机制,加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检法部门的相互协调和监督,建立民事救济、行政保护、刑事制裁、司法维护、社会调处和技术保障等多种相互衔接的版权多元保障机制,确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版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针对现代网络环境下版权精神权利保护的难题,在我国进行有关网络空间的版权保护立法时,建立和完善现代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精神权利保护制度;结合现代互联网环境中版权侵权出现的新特点,适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确立新的合理的版权侵权追诉标准和赔偿标准,为版权权利人预防侵权行为、减少损害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多元的权利救济渠道,以利于版权权利人寻求权利救济,实现版权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

三、结语

纵览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任何一个致力于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版权制度都经历了从封闭到合作的演变,最终导致了版权制度的国际化和现代化。例如,东盟国家在其民族独立、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纷纷建立起有利于促进和鼓励创作、丰富民族文化遗产、吸引外国投资的版权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版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下,东盟各国还努力执行国际公约、国际协定的基本规定,各国版权制度体现出协同化的趋势,版权保护的总体水平得到较大的提升。我们应立足我国版权发展的实际,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版权战略和版权治理经验,坚持创新,树立世界眼光,与时俱进,取长补短,不断加强版权制度的适时创新和变革,不断完善和形成适应全球互联网环境发展的既符合国际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制度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