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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能源产业融合动因与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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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回顾网络产业融合理论以及电力产业和天然气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历程,分析网络产业分拆式改革后融合化发展的动因,结果显示:放松规制、信息技术发展、市场竞争因素以及消费者需求是网络型能源产业分拆后再融合的主要动因。市场化改革历程表明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我国网络型能源产业正在逐步形成融合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网络产业;电力市场;天然气市场;融合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8-0068-06

网络型公用事业(Network Utility)是一种需要固定网络传输服务的基础设施产业,一般包括电信、电力、铁路、天然气和自来水等在技术上具有网络性特征、在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公用事业。这一类产业一般又被称为经济基础结构部门[1]。与能源相关的网络型公用事业(产业)主要指电力和天然气产业。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完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这将为电力产业的发电、售电进入市场化奠定基础。

纵向一体化特许垄断经营和较高的国有化程度曾经是世界各国网络产业的基本经营模式。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美国、欧洲等对网络型能源产业进行了以引入竞争机制为核心的改革,尤其是英国的电力产业进行的纵向分拆式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然而,国际上对网络型能源产业分拆式改革后,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需求的不断增长,其生产端(如发电和天然气开发)和销售端(电力和天然气零售)又呈现出了显著的融合化发展趋势,形成跨区域、跨产业和跨输配网的融合。

对网络型产业的融合有较大影响的理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产业融合,二是网络融合。在产业融合方面,马健认为技术融合导致产业的企业之间竞争合作关系发生改变,从而导致产业界限的模糊化甚至重划产业界限。胡汉辉和刑华认为产业融合的前提是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市场融合以及产业管制环境的改变,产业融合的形态包括产业渗透、产业交叉和产业重组。陶长琪和齐亚伟[7]的研究表明信息产业融合创新与产业结构协同发展。在网络融合方面,胡汉辉和沈华认为网络融合具有技术融合、产业融合与业务融合的多属性特征。对网络融合,可以从基于产业边界视角、基于供给侧的功能组合视角和基于需求侧的功能组合视角来研究。

国内网络型能源产业的改革,由于尚没有开放销售端,融合化发展的研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文献虽然涉及网络型能源产业融合分析,但主要是根据国际上其他国家发展状况进行理论分析,没有进一步分析国内网络型产业融合状况及现实意义。本文以融合的视角,回顾我国的网络型能源市场化改革进程,分析网络型能源产业融合化发展动因,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一、电力产业分拆式改革进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的电力产业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这是一个逐渐向市场化迈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为网络型能源产业的融合提供舞台的过程。

(一)第一阶段:政企合一、电力短缺、鼓励发电投资(1980—1997年)

电力产业先后隶属于电力工业部(1979—1982年)、水利水电部(1982—1988年)、能源部(1988—1993年)和电力工业部(1993—1998)年,虽然主管部门变动频繁,但政企合一,规制者与企业合一的体制没有改变。在改革开放初期,电力经营实行统收统支政策,完全由国家控制,需要逐级审批调拨,因此发电和电网建设增速缓慢,难以适应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发展的局面。

为了鼓励电力投资,同时解决单一投资主体资金短缺的局面,国务院引入了一项影响深远的改革措施。198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的规定《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改变国家统一建设电力和统一电价的办法,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投资建设电厂,并对部分电力实行多种电价。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打破电力工业投资的资本瓶颈,引入多方投资实体,以提高地方建设发电厂的积极性。到1997年,电力短缺的状况得到了很大的缓解。在发电侧出现了不同所有权的发电厂,由此开始出现一定的发电竞争。尽管需求大于供给,竞争并不剧烈,但培育了发电侧的市场环境。但这一时期也导致了低效率的双轨制电价。图1列出了1985年之前与之后的每年发电量。由于到1997年电力严重短缺的状况基本解决,因此图中数据至1997年。

由图1中可以看出,自1985年鼓励集资办电的规定出台后,历年发电量大幅度攀升,到1997年已经达到1985的2.74倍。1980—1984年平均每年新增发电193亿千瓦时,而1985—1997年,平均每年新增发电597亿千瓦时,是鼓励集资办电规定出台前的3.1倍。

这一时期进行了电价改革,形成了指导性电价和指令性电价。指导性电价包括:还本付息电价、来料加工电价和小水电小火电代售电价,改变了电价形成机制,为放松发电环节的进入管制创造了条件[12]。

然而这一时期电力工业依然是资源低效配置,而且商业行为和产业关系处于扭曲状态。政府部门的双重角色依然没变:既是管理者又是运营商。纵向一体化的垄断方式使得独立发电厂难以获得公平入网的机会[11],能源产业融合尚没发生。

(二)第二阶段:政企分开,改革试点(1997—2002年)

为了解决政企合一带来的企业经营和政府管理职能之间的冲突问题,国务院在1996年12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对电力产业的机构设置进行改革。于1997年组建国家电力公司,它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和资产主体,按照企业集团的形式经营管理。在1998年,撤销了电力工业部,把政府管理职能划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形式上打破了政企合一政企不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政企合一的体制性弊端,向市场化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是国家电力公司仍然是集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于一体的国家垄断公司,控制了几乎所有的输电和配电网络资产和国内将近一半的发电资产。

由于前期为了吸引发电投资而制定的还本付息电价造成了一厂一价的局面,使得电价失去了资源配置信号的作用,建设了大量低技术水平的发电厂。为此,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修订了电价政策,出台了经营期电价政策,按照发电项目的经济寿命周期制定电力价格,取消了原来的按照还贷期制定电价的方法。同时电价按照社会平均先进成本定价,取消了按照发电项目个别定价的方法。此次电价改革虽然没有实现市场定价,但也相对显示了价格信号,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低水平电厂的建设。新电价办法实行后,新建项目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降低了5分钱左右,我国的电力项目在还贷高峰时期保持了电价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