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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河北省行业协会立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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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协会的涵义及河北省行业协会现状

1.行业协会的涵义

我国学界对行业协会存在不同理解,但基本共识是: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及表达其愿望与要求,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协调市场各行业主体的合法利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功能,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的宗旨应该一般的是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该行业经济发展。

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行业协会已经形成多层次网络。如美国现有10万多个行业协会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河北省行业协会的发展及现状

以1981年,河北省建立的第一个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河北省包装协会为标志,河北省行业协会经历了以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扩权为标志的启动初创阶段;90年代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较快发展阶段;以及新世纪的完善提升等三个阶段。

调查显示,当前河北省行业协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协会发展与河北省市场经济的发展不适应,政府和协会之间没有在职能上进行很好地衔接。

(2)布局结构不尽合理,与河北省经济与产业发展不协调。没有一个综合性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统一协调管理,造成有的协会重复设置的一业多会现象。

(3)运作机制不健全,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协会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不健全、职能交叉、政会不分,工作人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4)行业协会立法相对滞后,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等。

二、河北省行业协会立法模式选择

立法模式是法律内容载体的形式。一个国家或地区立法模式的选择不仅受到法律内容的制约,还受到其立法传统、社会发展等的影响。行业协会立法也不例外,因此国内外行业协会立法的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异。

1.国外行业协会的立法模式

(1)美英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行业协会的市场主体地位,运用市场对其进行调节,被称为市场主导型。美国没有调整行业协会的专门法律,相关条款散见于宪法、税法、公司法等部门法之中。美国行业协会实质上是企业性质,这决定了美国行业协会是按照公司化方式来运作的;英国的行业协会实质上是行业自律组织,它是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依据法律制定协会的具体行为规范,在企业管理、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德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对行业协会进行了统一立法,使行业协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德国的行业协会可以分为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两种协会。公法性质的协会典型的是德国工商会,有专门的《德国工商会法》。私法性质的协会是私人经济组织自愿联合形成的,其主要是在协会自治和法律框架内发挥维护其经济利益等的作用;法国早在1884年3月颁布了首部有关同业公会的法律,即瓦尔代克――卢梭法,为行业协会的成立、宗旨和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之后,法国又通过了各项法令进一步完善了行业法律体系。

(3)日本模式。日本模式的自愿入会原则同英美模式相似,政府监管则多于美英接近德法模式,政企之间合作也较美英更为密切。它吸收英美模式和德法模式的优点,形成了自己比较独特的模式。

2.国内行业协会的立法模式

国内其他省市的行业协会的立法模式借鉴了德法日模式,以成文法加以规范。但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又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

(1)传统模式。传统模式最大的特征体现为国家对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按照这一模式,民政部门负责协会的注册登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会的业务管理。如《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本级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

(2)上海模式。上海成立专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展署,具有自身鲜明的特色。行业协会发展署是经市政府授权的协会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订等;市社团管理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实施年检和监督。

(3)温州模式。温州对不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区别对待。《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县(市、区)各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该系统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工商联应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为集中的行业中,积极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并对已建的行业协会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

3.河北省行业协会立法模式的选择

河北省行业协会立法不宜采取传统模式。以发展的眼光来看,行业协会从双重管理向单一管理转变是必然趋势。因为双重管理容易使行业协会带有行政色彩、产生部门归属倾向,把部门分割的弊端延伸到行业协会,不利于协会按市场化原则公正自由地开展活动;从政府转变职能的角度看,对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容易造成政府管理的“越位”,使行业协会活动的空间越来越小,协会对企业的吸引力越来越弱;从行业协会自身发展的角度看,双重管理助长了其依赖思想,使行业协会失去自己独立的声音,无法充分代表行业和会员的利益,很难为会员单位作好服务。

河北省行业协会立法应考虑借鉴上海、温州模式的经验,由当前的双重管理向单一管理转变。这是因为:首先,河北省早在1990年,就成立了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尝试以统一的业务主管单位突破现行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其次,经过多年的发展,河北省行业协会已经逐步走向政会分开、自主办会并按照市场化的理念进行运作,因而有实行单一管理的基础;最后,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已经出台。2005年以来,河北省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河北省行业协会调整和规范实施意见》、《河北省重点培育发展全省十大主导产业综合性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河北省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制定单一管理模式的立法已经比较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