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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理人的信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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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分析当前国内企业经营环境不断恶化的种种宏观和微观因素,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以企业经理人自身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冲突,最终导致公司环境恶化。经理与公司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信托责任应是经理人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应该具有的核心价值。本文探讨了我国经理人信托责任的现状,经理人缺失信托责任的原因以及信托责任在企业经理人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希望当前经理人在管理公司中融入信托责任成分,这对保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方面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信托关系;信托责任;信息不对称

一、我国经理人的信托责任现状

信托责任来源于西方,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有的按委托人意愿进行财产管理的责任。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经理人的使命、市场经济的灵魂。随着股份制公司的盛行,经理人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其地位和权利义务也有所改变,现代公司管理模式正从以董事会为核心向以经理为核心转变。在宏观环境扭曲、市场不能有效竞争的情况下,有关企业的经营信息在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关系,这势必激发经理人产生信托责任缺失和更强的寻租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过度的在职消费

我国很多经理人在职时只为满足自身需求和虚荣,而对于公司的经营和业务没有全心投入,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的目标,他们在不同公司之间来回跳换,根本未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2.恶意经营

经理人只是受托人,不是公司所有者,由于其自身的责任心和道德因素可能对公司造成坏影响。比如过分追求高利润,不惜生产对人体有害的产品,且大批量的投入市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这些经理人有一部分仍然可以得到其他公司信任,这也促使了经理人的投机行为。

3.侵吞公司资产

经理人管理公司很长一段时间后,尤其在公司经营状态一路向好时,可能会产生一种不平衡心理,这会导致经理人一步一步侵蚀公司,最后将公司完全控股。

现状告诉我们自身道德已经不能在公司经营中约束“利己”之心,我国法律尚未对信托关系给予明确的定义,但信托责任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含义,有必要作为一个新的理念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当中。

二、缺失信托责任的原因

1.企业监管机制和惩罚机制不健全

从企业内部而言,监管经理人对于每一位股东而言,成本都比较大,很多股东都存在一个搭便车问题,这就导致监管不到位;另一方面,当监管到经理人犯错时,由于经理人因此付出的代价较低。有时老板本身也会有短期行为,如果一个职业经理人在短期内能提高公司业绩,可能会忽略其不诚信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更倾向于铤而走险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

2.相关信托责任的法律缺失

西方的信托责任是建立在和严厉法律约束上的,如《反托拉斯法》。而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约束经理人的行为,也没有对宗教的敬仰,并且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大多是家族企业,小股民实力弱小和分散,很难聚集形成强大的力量。

3.巨大的利益诱惑

根据经济学理论,人不但是社会人,还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是经济人的天性。马克思曾说过:利益能够让人们去承受各种风险。目前,一个上市公司年收入大约为5000万元,而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一年的收入却不到100万,经理人难免心有不甘。一些经理人丧失了自己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丧失了应有的诚信,一心只为自己谋利益,对公司财务弄虚作假。

综合以上,由于公共监管,法律制裁,经理人自身面临利益诱惑等方面存在问题,信托责任始终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也未能融入大众的血液中,难以形成企业信托责任文化。

三、经理人信托责任的构建

1.建立规范的、理性的职业经理人工作环境

做为经理人,就是要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按照其意愿完成相应的工作。目前我国经理人还严重不足,雇主不应该对任意一个经理人取来就用,应该对他们的品行、经历多一些了解之后再做定论。相信不久之后经理人的供给将会增加,甚至可以建立人才档案的方式去了解和约束经理人,让他们更好的服务于公司。

2.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相结合,完善监管制度

首先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监管,中国证监会是监管期货证券的机构,应保持证监会与其他部门的独立性,做到不跨权不越权。其次是要加强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扩宽舆论监督渠道,政府一级主要是对公司外部经营情况的监督,而公众这一级应面向公司内部包括董事会和经理人,使管理机构无漏洞可钻。同时加强公众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

3.建立规范化的制度与具有法律效应的条款约束

在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把其的权利、义务、约束条款以及在出错时的奖惩条款清晰罗列,并在之后的管理中严格执行。不能因为经理人有功就免过,一项归一项。只有这样,经理人在考虑自身利益时会做权衡,把公司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此外,公司应制定可实施的监管机构,确保经理人每做一个决定都是考虑各方面之后,而不仅仅是为了自身。

4.建立合理的经理激励机制

许多人认为经理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出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激励不足。毋庸置疑经理人在长期内得到的显性收入不高,其他社会福利也不太好。然而,现行已有很多激励措施出台,如员工持股,期权激励等等。这些促使大大增加企业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需要说明的是,信托责任并不是要否定激励政策,相反,有了激励政策,信托责任将可以更好地实施。我们的目标不是要将经理人限制在约束和监管的枷锁中,而是要让经理人心中怀有信托责任。

四、结语

信托责任调整着西方国家企业经营并作为它们高效有序的基础。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曾经历过信托责任缺失给社会各个领域带来的巨大破坏,为趋利避害,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文化体系。根据西方几百年的近现代史及我国目前市场的现状,可以看到信托责任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以信任为基础的制度变成一纸空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信托责任不再是新名词,它的成长体现了鲜明的体制转轨时期的需要,而不是由于简单的将市场元素“移植”人公司的需要。本文从我国信托责任缺失的现状出发,分析了缺失信托责任的原因:企业监管机制和惩罚机制不健全,相关信托责任的法律缺失和经理人自身面临利益诱惑。分别提出了建议:建立规范的、理性的职业经理人工作环境,没有成熟的环境,信托责任无从谈起;建立与规范约束条款,逐步让社会有信托责任意识;以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相结合,从而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合理的经理激励机制,以保障经理人的信托责任。通过这些方法能改善我国经理人缺失信托责任的问题,使企业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欣慰,王艺明,黄榆舒.基于制度经济学角度的信托责任研究 [J].财会通讯,2011(08):123―125.

[2]郎咸平:《郎咸平说,热点的背后》,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

[3]张培尧.论国有经理人的信托责任[J].重庆大学报,2011,17(5):96―101

作者简介:

谢姗珊(1994.02-),女,湖南郴州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1级本科生,专业: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