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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狗咬人,狗主最终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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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7日晚8点多,季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行至某村附近道路时,突然听见车外传来一声动物的惨叫,下车一看,发现自己的车竟然撞上了一条狗。附近村民刘某闻声走过来,这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被车撞得一直瘫倒在地奄奄一息的狗,竟然猛地跃起,在刘某小腿上狠狠咬了一口。刘某因此入院治疗22天,共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出院后,他找到司机季某和狗主人吴某协商,要求他们负责共同支付他花费的医药费和其他损失,但季某和吴某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刘某就将吴某和季某作为被告,到当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和误工费损失13514.5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认为,他养的这条家狗,平时很听话,性情温和,不会随便咬人。当天晚上咬伤刘某,完全是因为狗被季某的车撞伤后,受了惊吓才导致咬人的,所以对于原告刘某的损失,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被告季某则认为,当时他在正常驾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则,狗突然窜出来才会被撞。被告吴某无证养狗,而且没有管理到位,才导致事故发生,应该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吴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能看管好自己饲养的狗,以致该只狗窜到公路上被被告小季的车辆撞伤受惊后咬伤原告,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刘某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故被告吴某应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季某驾驶车辆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撞伤被告吴某饲养的一只狗,无主观上的故意,而且车辆撞狗事件与该只狗咬伤原告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现原告和被告吴某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季某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造成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季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狗咬人的事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算新闻,但如本案发生的狗被车撞得倒地奄奄一息后高高跃起,向人类“复仇”,不能不算新闻。抛开这起事件的新闻性,它本身所牵涉到的法律关系也值得我们关注。

如果是单纯的狗咬人事件,在法律的处理上比较简单,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刘某的确是被吴某的狗咬的,而狗在咬人之前被季某的车撞伤,对这个事实原、被告两方都没有异议。被告吴某作为狗主人,在排除自己的狗被他人作为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争议的,本案处理的关键点在于撞伤狗的季某是否应该同吴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要认定季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确定季某是否对原告刘某的损害的产生存在过错。事发当晚,季某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正常驾驶,没有超速、车辆照明和制动装置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吴某的狗事发时突然横穿马路才导致被车撞上,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季某没有违法行为,对撞狗事件不存在过错。不能因为季某撞了狗,狗因被撞才咬人就想当然认为季某要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正是据此判决对原告要求季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从另一方面讲,狗咬人和车撞狗事件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或者可以说刘某被咬伤是由于车撞狗和狗咬人综合造成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一果多因”,审理法院认为,车撞狗与刘某被咬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在本案实际处理中,无论车撞狗与刘某被咬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没有影响,因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司机季某是否对刘某的损害存在过错,无过错,即使有因果关系也无需赔偿。

现在养狗的人是越来越多了,狗确实是人类的朋友,给很多人特别是一些孤寡老人带来了极大的欢乐和慰藉。但在养狗过程中要注意管理,切莫让自己的狗不受管束,四处跑走。否则一旦对他人造成伤害,不仅要赔礼道歉,还要承担对方损失,影响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