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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4年2月,在四川宜宾的一条街道上,有位父亲扒光女儿的衣服,当街拖行。
据目击者称,女孩大约五六岁,父亲让她穿外套,女孩不肯。父亲没办法,说要给女孩母亲打电话,但女孩还是不愿意穿。于是,父亲一气之下,把女孩的衣服都了,并把女孩拖行100米左右。
案例二:
2013年7月,网络上小女孩赤身躺在南京马路边抽烟乞讨的一组照片,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
经核实,女孩6岁,江苏泗洪人。父亲老周46岁,带着她从老家来到南京乞讨。小女孩不觉得吸烟有什么不好,说自己也不想上学,对于为什么不穿衣服乞讨,女孩称是“因为这样要的钱多”。
v律师解读:
儿童也有尊严权
J 刘莉 (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
儿童的尊严权是一个新的具有国际性的话题。《儿童权利公约》中就有7次提到了儿童的尊严,公约给予了儿童与成人一样的充分尊重,儿童被作为独立的人,而非成人的附属来看待。
从法律意义上说,尊严权是一种相对权,也就是说,靠自己是没有办法实现的权利,必须是在各种社会交往中,借助对方的肯定来实现的。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且在《民法通则》等法律和一系列法律解释中,对尊严权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法律保护。儿童尊严权保护体现在《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对儿童尊严权的侵害更多表现为侮辱性待遇、体罚、害、家庭暴力、虐待等,所不同的是,除了侵害的程度不同,家庭暴力和虐待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本案中,两位父亲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造成了对孩子尊严权的侵害,但是因为程度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再加上中国传统家长文化的影响,“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管教是家长的特权”“父母教训孩子,谁也管不着”等固有观念,致使家长肆意践踏、侵犯孩子尊严权的行为被“合理”掩盖了。
v专家呼吁:
警惕低自尊感的伤害
J 泰祺 (山东省心理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成员)
这两则案例中的女孩让人很心疼。
她们都只有五六岁,父亲不当的行为,对于她们自尊自信的建立与发展起着破坏作用。儿童对自己的认定与评价,既取决于她们的认知发展,也取决于她们的社会经历,还有他人的期望和态度。对于第一则案例中的女孩,父亲的行为可以定义为虐待,而虐待对儿童自我的形成有着严重影响;第二则案例中的女孩,虽没有表现出痛楚或其他方面的拒抗,反而在与他人的交流中流露出“无所谓”“没关系”的表达,这本身已呈现出女孩的社会认知与自我认知发展的扭曲变化。
我没有机会跟踪、记录案例中女孩们之后的生活,但从以往的工作经验中,我想类似的经历带给她们的伤害,可能会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造成低自尊感的形成。五六岁的孩子已建立一定水平的自尊感与羞愧感,能按道德标准以及周围人的要求看待自己的行为,对于自己的错误或未做好的事有羞愧的情绪体验。在经历被当众扒衣,并且拖行的事件时,孩子的内心体验会是如何呢?我可以想象到孩子当时的挣扎与抗拒,更或者是面对如此大的冲击时被吓坏的景象;在孩子内心中同样可能体验到羞耻与委屈。随着她们年龄的增长,这件事情的记忆会慢慢淡去。但这粒带有伤害的种子,会一天天地在她们内心长大,时不时会跑出来刺痛她们,让她们惶恐不安,胆怯自卑。
第二,对身体的扭曲认知所带来的伤害。虽然乞讨女童的表达是“无所谓”,因为这些负面情绪可能在经历中被反复体验,她已形成自我防御的机制,她对自己的身体有了不同的解读,比如:这不是我的身体,我的身体等于工具,我的身体可以任意使用,甚至是我的身体是低价值、不洁的,等等。这样的潜意识带给女孩的影响是长久且深刻的,在她青春期到来时,这些潜意识会一直跳出来,影响她对自己身体的关注与呵护,形成否认、拒绝,甚至排斥自己身体的潜意识,从而在未来成人期再次带给她关于“身体”的伤害,包括恋情与婚姻。
第三,对性别认同带来的隐性影响。案例中两个女孩“身体”的经历尽管方式不同,但孩子的身体被随意,这会让她们对自己的生理性别产生羞愧感与扭曲认知,对身体本身的性别属性予以否认,从而产生扭曲的性别认同或非常态的性取向隐患。
必须引起重视的是,施暴的父母或是成人在童年期多经历过来自他人的施暴,虽然在某一刻他们曾期望自己成长为一个“善待”他人的人,但因为他们幼时已经被植根了一颗施暴者的种子,在成长中所习得的沟通、教养方式都很单一,充斥着暴力,那么在成人后很难真正做到善待他人。
所以,对有类似经历或是行为的家长而言,要反省自己的行为,完成自身的学习与改变。即便自己再愤怒,再无奈,再委屈,也要控制住情绪,尤其不能让坏情绪瞬间爆发,伤害到孩子。至于以牺牲孩子尊严为代价,谋取利益的行为,不仅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相关部门更应出台法律法规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