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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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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在主体、客体、时限等方面均有突破和扩张,因此,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已成为世界性课题。本文,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法律保护 合理使用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该权利分为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其精神权利带有人身属性,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集合体。因此,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既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又包括人身权利法和诉讼法等。但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均受到了挑战,给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1 网络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不断的扩张,其所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用方式不断增多、保护期限不断延长。正如有学者言,新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著作权权能,如音像复制权、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的著作权有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连载权等;随着国际交往,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主要有翻译权和最终使用权。

1.1著作权主体的扩张

依著作权法理论,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是指作者以及其他享有版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网络传媒技术下,著作权的保护主体有了新发展,除了传统意义的作者外,还应包括网站管理者。

1.1.1作者。网络著作权所保护的作者是指直接在网上进行创作的人,较传统作者的创作方式而言,网络作者的创作方式由纸质变为网络。

1.1.2网站管理者。首先,网络管理者在建立网站时,会对网页数据进行组织、编排、设计,形成独创性的文字、颜色、图形,其在管理过程中,也需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更新,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其次,网页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或打印到纸张上,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最后,网站管理者对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大量信息,需进行分类编辑,这些编辑行为融入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因此,可以说,网站管理者创作了“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对网站整体内容享有著作权。

1.1.3出版者和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都享有网络传播权,但是没有规定出版者和广播组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也仅规定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并未规定出版者、广播组织的网络传播权。

1.2著作权客体的扩张

著作权客体的扩张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传媒技术的发展,随着技术的发展,产生的在同时代著作权法中没有保护的作品形式,为了促进该种新作品形式的应用和发展,必须通过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来对新的作品形式予以保护。

在网络时代,诸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电子书等新的作品形式层出不穷,各国均通过修订法律扩大对这些新作品形式的保护。我国已经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同时加入了多个国际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条约和公约,因此,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完整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

1.3著作权期限的扩张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限制。对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方式之一,也是。在著作权保护期内,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作品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众对作品的获得和使用途径增加,其能更便利的使用作品,因此,十分有必要加重对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义务和限制信息的使用,从而强化对作者等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

2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2.1加强技术保护

网络侵权与保护是正与邪的较量,与其它法律侵权是具有相同特征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从来都是在此消彼长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壮大的。因此,一方面,版权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复制、摘抄、篡改和删除。另一方面国家和有关网络管理者应加大技术保护力度,加强网络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对网络传播技术保护手段的应用及管理,提高网络著作权人的“自助能力”。

2.2提高维权意识

目前,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可以说是公然的、普遍的,已经达到了盛行和程度,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版权人的维权意识淡薄,而网络传播的特点是无界性、开放性、和自由性。因此,网络上海量的信息只靠管理者的控制是不可能实现权利保护的,只有网络参与者和全体版权人都树立强烈的维权意识,才能使权利保护真正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作用。

2.3合理使用

2.3.1调整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

著作权立法的双重目标造就了其利益平衡的基本特征,现代著作权法始终在保护作者权利和促进信息传播方面两点之间寻找着平衡点。网络环境下作品既不能免费传播,又不能为著作权人所绝对垄断,因此合理使用制度,配合法定许可等多种强制限制形式对于网络传播的作品绝对权利进行限制,在保证激励作者创作的前提下,保证网络信息的合理共享。

2.3.2“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使用目的必须正当,不能借合理使用知名行剽窃之实。合理使用的目的须以出于善良之目的、公益之性质为判断标准,而不以非营利性为标准,非营利性仅是正当使用的外部表现形式之一。同时还要注意,出于善良之目的、公益之性质仅是构成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亦即出于善良之目的、公益之性质之使用未必都是合理使用,但反过来,合理使用则一定是出于善良之目的、公益之性质。

(2)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

由于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密切程度不同,对不同作品合理使用的要求也不同。如政府公共信息网上的公共事务信息可由读者自由下载,其合理使用的要求较低。又如合理使用小说的要求就比是用教科书要严格得多。

(3)使用程度。

一般而言,在作品中少量引用被视为合理使用,大量引用原作品应视为侵权。是否属于大量引用需将引用部分与原作进行对比衡量。一般而言,作品的精华部分更能体现文章的独创性,因此对此部分的保护应优先于其他部分。因此即便是少量引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4)对经济价值的影响。

相对于使用目的而言,对经济价值的判断属于客观范畴,较好判断。不管使用者是否取得了实质性利益,只要给权利人造成了实质性市场损害,就不属于合理使用了。

结束语

法律制度的完善往往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研究和探索,以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和个体权利保护的利益平衡,维护网络上的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