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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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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开始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广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推动全区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以及人民群众对精神和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广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践的主要成效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力地维护了全区社会稳定。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精神,不断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了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高效运转。

(二)紧紧围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标,确保当期不发生新的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改革创新调整办法,科学合理制定调整方案,顺利完成连续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

(三)城镇企业在职参保人数快速增长,扩面工作取得稳步进展。加大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手段,以政策促扩面,实现无政策障碍参保,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稳步增长。按同口径统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快速增长,极大提高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区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区统一预(决)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在业务经办上逐步统一经办机构建设、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建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内外实现顺畅、快速转移接续。

(六)原有企业年金按计划有步骤平稳移交,实现了企业年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补充养老保险搭建政策平台,使之纳入市场化运营的轨道。

(七)稳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月调度制度和季调度通报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督促检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碎片化等有待改革完善。一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差距增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偏低,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二是在待遇计发办法的改革中,新老办法不能做到平衡衔接,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出现倒挂;三是由于工龄政策上下不同,新旧不一,给工龄认定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导致相关人员对现行政策的不理解、不支持;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利益平衡难以处理,在推进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二)基金征缴缺乏有效手段,部分企业瞒报漏报缴费基数,造成基金不能足额征收。仅2013年1—6月,广西实地稽核1458户参保单位,查出违规户数38户,查出少缴社保费并追回148.4万元。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有增无减。在2010年6月底,全区共有6927户企业欠费,累计欠费24.63亿元;而到2013年6月底,全区欠费企业共有14992户,累计欠费达31.90亿元。另外,个体参保人员因收入低而无力缴费,中断缴费的情况日益凸显。

(三)确保发放的压力不断增大。一些当期收支缺口大、基金支撑能力弱、财力有限的地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压力不断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风险管理机制尚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全区联网,未能实现对各地基金收支及管理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

(四)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快,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据有关资料测算,到205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比将达到1.5∶1,负担极为沉重。

三、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思考

(一)制度建设的目标规划

到2020年,全区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全体从业人员,保障有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运行机制,并形成比较健全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制度建设的基本任务

主要内容有:

1.改革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探索建立可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互转衔接办法。

4.建立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建立完善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6.实现基础养老金全自治区乃至全国统筹。

7.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属地化、标准化、规范化。

8.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养老服务完全实现社会化。

(三)制度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顶层设计,深化改革。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基础,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和成年公民,消除影响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制度,注重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协调起来。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放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上,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特别是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体的生活,加快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注重制度体系的完善;在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在推进各项制度改革的同时,注重法制、规划、信息网络、监管和服务体系等基础建设,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整体提升,重点突破。着眼于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性,在做好已有领域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典型引路、统筹协调,力促尚未完善的领域各项工作迅速赶上,努力开创各项工作齐头并进、整体提升、相互协调的良好局面。同时,抓住机遇重点突破一些制度迫切需要、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意义的工作,为养老保险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保证。

(四)制度建设的路径和政策措施

1.科学稳妥地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框架。始终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研究制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城镇其他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完善广西多层次、多元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2.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主要政策内容设想:

(1)制度覆盖范围为城乡全体从业人员。(2)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开征用人单位(雇主)社会养老保险税,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税收纳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绩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由国家建立的统筹基金统一支付;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依据参保者的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等制定“绩效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制定鼓励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延缓退休的奖励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5)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一是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的人员(新人)按新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新制度实施前参保、实施后退休领待遇的人员(中人),采取“基本加过渡办法”执行。即:按新计发办法计算,以就高不就低发放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新办法计算标准或低于原退休金标准的,可通过财政补贴分10年逐步补足。新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最多按15年计)。三是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领取待遇的人员(老人)原待遇保持不变,今后一并统一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6)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补充养老保险。为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及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员工的利益,对这类参保人员可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加以补充解决,并积极鼓励参保人员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其养老待遇,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政策。

4.相关保障措施。主要有:

(1)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历史欠债(隐性债务)问题。国家通过发行社会保险基金彩票、特种长期国债,变现部分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资产、减持国有企业股权、开设社会保险新税源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过渡养老金的缺口以及政府应当承担的历史欠债(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为城乡无保障老人出资等问题,尤其是解决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中人过渡及老人补贴的资金问题。另外,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央企中征收社会保险税,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2)确保社会基金保值增值。授权允许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商业投资运营,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同时,研究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通过运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增值。(3)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实行时间、标准统一,在全国统一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物价上涨水平给予适当增加调整系数。(4)将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进行改革,将基本工资比重提高到80%左右,降低生活补贴标准占工资收入比重,严格控制各地自行出台津补贴标准;严格控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差距,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今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围绕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同步进行。(5)严格遵循“保基本”和“多缴多得”的原则。严格依法参保,努力营造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觉依法参保缴费(或纳税)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多缴多得”的理念,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达40年或以上的,年龄达到申领条件的,可按月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达到15年,年龄达到申领条件的,遵循“保基本”的原则,按月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基本养老金或略高于统筹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50%左右)的基本养老金。

5.研究探索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和抗风险机制。

6.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全区联网,实现对各地基金管理情况的动态、实时、有效监控。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退休人员完全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