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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对待孩子辍学有违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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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政府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进行调查时,发现有部分学生辍学。于是联合学校立即组织人员走村串户、登门劝说,但家长们不约而同地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和敷衍,如“孩子不想读书,再读也没出息”“已经外出打工”等。最终,仍有16名学生没有及时返校。为此,该地方政府对不送子女上学、违反《义务教育法》的16名学生家长,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这16名家长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后,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为依法保障辍学(失学)学生重返校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该地方政府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个人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20多年,我国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受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在上述案例中,某地方政府依法定职权履行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有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监护人采取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等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做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让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只是家事,更是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地方政府的执行申请,通过一番耐心细致的讲法析理,对这16名违法家长分别被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家长也保证限期改正,马上送孩子到学校读书。

有学者指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受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的。当前,社会群众理解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时候,往往注目的是它的普及性和免费性,忽视了它的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l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未履行监护教育责任,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随着社会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家长对子女教育越来越重视,现实当中未成年人显性失学、辍学问题越来越少。但是,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加快、监护人出外务工、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学生厌学、弃学、辍学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得不到适宜的教育,在家隐性失学;随迁子女或等待出国留学人员,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私自缓学或是休学、等待“安置”代替教育等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制意识,切实保证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全覆盖和全程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需要家庭、社会、学校共同保障,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侵害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规劝或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