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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网络空间法治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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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10月24日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在会上表示,要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实现网络健康发展、网络运行有序、网络文化繁荣、网络生态良好、网络空间清朗的目标。在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百姓日常生活的今天,上网已经成为每个人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与网民的需要相比,网络空间的管理却存在一些滞后甚至不到位的地方,成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障碍。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走网络空间法治化道路,是弥补这一缺憾的现实选择。

网络治理的重要性

为了能够系统深入地对网络治理进行讨论,我们应先对其下一个定义。网络治理是指对网络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使其能够有效、可靠、安全、经济地提供服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网络治理包含两个任务:一是对网络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二是对网络的运行状态进行控制。通过监测了解当前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瓶颈题目和潜伏的危机;通过控制对网络状态进行公道调节,进步性能,保证服务。监测是控制的条件,控制是监测的结果。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网络治理具体地说就是网络的监测和控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治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第一,网络设备的复杂化使网络治理变得复杂。网络设备复杂有两个含义:一是功能复杂,二是生产厂商多,产品规格不统一。这种复杂性使得网络治理无法用传统的手工方式完成,必须采用先进有效的手段;第二,网络的经济效益越来越依靠网络的有效治理。现代网络已经成为一个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它的运营、治理、维护和提供越来越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三,先进可靠的网络治理也是用户所要求的。当今时代,人们对网络的依靠越来越强,普通人通过网络打电话、发传真、发邮件,企业通过网络产品信息,获取贸易情报,甚至组建企业专用网。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不能容忍网络的故障。同时也要求网络有很高的安全性,使得通话内容不被泄露、数据不被破坏、专用网不被侵入、电子商务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

网络治理的对策

网络的治理既需要政府对网络社会公共秩序进行规范,也需要广大网民及社会力量对网络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同时还需要互联网运营企业、信息服务商的行为自律。可以说,解决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管理问题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网民自律和社会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建立多中心治理格局才能进一步促进问题的解决。

首先,要创新网络社会管理理念。第一,政府要树立为网民服务的理念。网民是人民在网络社会的存在状态,在现实社会中政府为人民服务,在网络社会就是为网民服务。这就意味着政府要放弃“官本位”观念,在网络社会管理制度设计和操作方面把网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第二,政府要用多元思维和开放的理念管理网络社会。多元思维就是要打破单一思维和定向思维的习惯,适应网络社会主体多元化和参与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从政府与网民的良性互动中寻找管理支持,在复杂的网络挑战中提高政府管理网络公共秩序的能力,用开放的观念去应对开放的网络社会,发挥政府作为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维护者的主导功能,为网民提供和谐有序、自由选择和共同分享网络资源的环境。

其次,要创新网络社会管理组织形式,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网络管理委员会。该会应该有足够的权力和权威,能够协调现有的网络管理资源,最好由国务院领导牵头,并赋予该组织统一的网络事务管理权,明确政府在管理网络公共秩序中的主导地位。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网络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格局。在网络公共秩序的多中心治理中,政府的主要功能是制定公共秩序规范;进行合理的网络资源调配,协调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利益;提供网络政策引导,构建充满活力的网络竞争环境;维护网络用户的利益,纠正网络违规和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再次,要创新网络社会管理规范,制定《网络公共秩序管理法》和《公民隐私保护法》。在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多中心治理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网络公共秩序管理法律,健全政府网络管理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为网络公共秩序管理构建起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就是《网络公共秩序管理法》。这一法律规则应该包括:总则,说明网络公共秩序管理的含义、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等;管理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网民的权利与责任;罚则等内容。政府在积极促进网络秩序管理立法层次提高的同时,还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地方性配套规章,使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治理在主体、范围、手段、途径、标准和目标上都有法可依。

最后,要创新网络管理模式与方法,建立多中心治理的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格局。维护网络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政府、市场和网民同心协力。第一,发挥政府在维护网络公共秩序中的主导作用。第二,加强互联网从业者的自律和行业自治。互联网从业者包括互联网基础运营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媒体等单位。这些互联网从业单位中的大多数都是网络社会中的营利性组织,他们对网民群体行为的规范化有着直接的影响,对维护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互联网从业单位来讲,如果能够真正做到行业自律和自治,那么就会使许多有害信息得到屏蔽,使许多安全漏洞得到补救。如果网站经营者具备较高的自律意识,能够主动审核并禁止违法信息的传播,那么网络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会大大减少,网络秩序也会有所改善。第三,充分发挥网民在维护网络社会公共秩序中的主体作用。在网络社会中,网民是最大的收益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网民作为网络社会的主体,对网络社会的责任感和对参与网络管理的关注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治理的成败。国家每次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对法律的修订都通过网络征求人民意见,数十万群众热心参与,诚恳提出修改建议,有力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完善,网络已经成为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

总之,网络治理在理论和技术上还需要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和进步,这是一个长期而持久的社会问题,必须依靠切实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和长期额度的政府投入,加强实施行业管理力度,号召和发动广大网民参与治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实现网络健康发展、网络运行有序、网络文化繁荣、网络生态良好、网络空间清朗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