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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下落不明,他们的个人债务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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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下落不明他们的个人债务

谁承担,债权由谁行使,财产归谁保管或归谁所有?

问:汶川大地震造成数万人死亡和下落不明。那些下落不明的人的个人债务由谁承担?债权由谁行使?财产归谁保管或归谁所有?

答: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也就是说,在地震发生期间,如果和家人失去了任何联系,从最后一次有联系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两年或四年的期限。

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是利害关系人。我国法律对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前一顺序的申请人不宣告死亡,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宣告则无效。

公民被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后,在财产关系变动上,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无主财产,该归谁

问:据不完全统计,在5・12地震灾区搜救行动中,搜救人员拾到大量现金、存折和项链、手机等物品。这些财产会如何处理?

一般而言,地震后无主财产主要分5种:无人认领的财产;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账户上的股票;保险利益所得;各类经济实体中的股权。

针对地震灾害中无主财产性质不同,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招领公告。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招领公告。

二是对财产无主认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3、地毁人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咋处理

问:在这次地震中,有些土地被毁了,承包主人也丧生了,请问,这些土地承包权怎么处理?

答: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家庭中有一人幸存,就说明权利人依然存在,就应该承认其对以往家庭所承包的土地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我们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均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如果家庭中人员无一幸免,则该土地应该收回集体,进行再分配。

4、丈夫不愿意将赠予的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怎么办?

问:我和前夫离婚时,我们约定房产归3岁的女儿所有,女儿随我生活。其后,我和女儿一直居住在此房内,但经我多次催促,前夫一直不愿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的理由是,他也是女儿的监护人,可以不办理。请问,前夫真的可以不办理吗?

答: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其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你们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的赠与合同应为有效,你前夫应当将该房的权属登记过户至你女儿名下。

5、入赘女婿可以分得财产吗?

问: 1981年,我入赘到李某家与其结为夫妻。1996年一家人将岳父岳母原有的房屋进行翻建,房产登记在岳父名下。2004年妻子李某因病去世,我就负担起了赡养岳父岳母的重担。2007年城市改造,岳父岳母原有的住房被拆迁,得款28万元。请问,我可以得到其中的一部分吗?

答:虽然房产证是登记在你岳父的名下,但你通过入赘到妻家共同生活并将户口迁入,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家庭做出了贡献,你对涉拆迁的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应分得房款的一部分。

答询法官:赵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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