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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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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一项教育体系内部的法律救济制度,该制度的制度旨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解决学生管理的纠纷,使得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可以正常进行。但是,该制度中仍然存在着申诉范围狭小,程序内容不全面,申请期限规定不明等诸多方面的不足。本文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对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进行分析和分析。

关键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高校管理权;现状;完善

近年来,高校学生把自己的学校推上被告席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禁让我们提高了对此问题的重视,的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教育部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有一项称应当建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此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但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概论

(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涵义

原国家教委1995年颁布的《关于实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现在,我国高校申诉制度分为两种,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即高校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与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请求有关申诉受理部门改变、重做或采取其他措施维护高校学生受侵害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相关概念

1、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类型

高校学生神术制度的类型主要分为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两种。新《规定》要求学校成立本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取消其入学资格、勒令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存在有意义的必须受理他们的申诉,此为校内申诉。校外申诉是指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的申述,新《规定》六十三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高校学生申述制度的特征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具有法定性、专门性以及非诉讼性三个特征。非诉讼性是指学生申诉制度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在高教领域为了保护学生权利由高教管理机关设置的一种非诉救济途径,是“不以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必要前提的向司法机关以外机构提出的不服各种处分、处罚,要求改正的申诉”。

3、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随着学生法律意识的觉醒开始在高校的管理权中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更加提升了学生民主意识,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建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依法治校、推动建立更好更新的高校管理制度的需要。

二、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研究现状

我国国内内对于学生申诉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处分行为的定性。国内有种观点认为,高校有民办与公办高校之分,处分的性质也因学校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定性,民办的属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而公办的则为行政授权主体的行政行为中的处分行为。

第二,高校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应用的原则。在理论上,学者对申述过程中的原则有着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是应该的严格遵守“申诉不加重原则”,执行“回避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处分权的设定应遵循和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第三,高校制定的规则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比如说某些高校所制定的校规校纪违犯了上位法的要求,通常我们所熟悉的高校校规中“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开除或劝退”,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除了赋予学生受教育权、申诉权、权等权利以外,还规定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完善高校的学生申诉解决机构。在学生进行申诉的过程中应当完善告知、复议程序,建立健全中立的解决机构。许多高校引用了正当程序的核心听证制度,但该制度还存在比如听证范围依然狭窄、听证前置仍待努力、听证组织独立性不强、听证程序的救济机制缺失等主要问题。

三、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

首先,应当完善高校学生的申诉范围。校内申诉机构受理申诉范围狭窄,校外申诉机构受理范围不够明确,是申诉范围上最大的不足。这样的现象会严重导致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很难达到全面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但同时并不是学生申诉的范围越多越广越好,要兼顾其现实性和可行性。

其次,应该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1)申诉处理机构人员配置方面的完善,直接选举委员,委员会主席由全体委员投票产生,有利于公开、公正、公平;保证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律师”的比例;同时,教师代表要兼顾学校的单位性质比例,从而使决定更具有公正性。(2)申诉处理机构职能的完善,申诉处理部门应当具有调查和审查权以及有限变更权,当然,申诉处理机构应更多地呈现出职能的独立性特征,只有这样才能够能够保证其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最后,应该完善高校学生申诉程序,都说“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不仅仅为了程序合法,更重要的是程序公正。就个人意见而言,应该加入告知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听证程序、送达程序等来进一步完善学生申诉程序。

2013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高效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与权衡》研究成果,项目类别: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131047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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