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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了留住人才,单位往往出资对部分员工进行培训。但培训后,有些员工在服务期未满之前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很多,其中因单位违约导致员工不满并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具有典型性,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
钱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于某软件开发公司做技术工程师,2000年3月由公司出资至某高校脱产培训半年,培训前双方签署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钱先生必须回公司工作,服务期为3年。培训结束后,钱先生回到了公司。但2002年1月以来,由于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业绩不断下滑,钱先生的工资经常被拖欠,有时甚至被以种种莫须有的理由克扣。钱先生主动同人事部门交涉过几次,均未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下,他于2002年4月向公司发出了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公司拖欠和克扣工资。公司接到通知后,表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但由于钱先生的服务期应至2003年10月届满,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按《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全部培训费10000元,否则不予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双方几次协商不成,钱先生不得已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公司则提起了反诉,要求钱先生按已签订的协议赔偿培训费。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公司无故克扣和拖欠钱先生的工资,钱先生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而公司的要求则因公司违约在先仲裁庭不予支持。据此仲裁庭作出了支持钱先生诉请的裁决。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本案中,钱先生在服务期内提前解约究竟是否属违约,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也就是说,如果钱先生违约了,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适当的培训费,反之则无需赔偿。
弄清这个焦点问题,必须要注意钱先生提前解约的理由,如果无正当理由提前解约,则显然属于违约。但在本案中,钱先生提前解约的理由是公司严重违约,即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该理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因此,钱先生据此理由提前解约属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构成任何违约。因此公司要求钱先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培训费用的请求不能得到到法律的支持。
(供稿:劳动法苑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