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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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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力并不完全等同于法人的行为能力,为避免法定代表人越权,必须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限制

关键词:限制;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力

一、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指企业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能力参与民事活动,并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独立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之资格。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因其宗旨、任务及经营范围的不同,其内容也不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上,其权利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而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与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时间上具有一致性、范围上具有同等性。

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这表现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可以划等号。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对外业务,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不需要法人另行授权。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因此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 法定代表人乱用职权的可能性

(一)滥用代表权。所谓滥用代表权,是指法定代表人与交易相对人实施的行为虽然未超越代表权,但实质上却有损法人利益或根本不符合法人的利益。它主要表现为,法定代表人为自己或他人利益而与公司进行交易。

(二)越权。即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行使权利能力,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超越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超越章程的规定;第三种情形超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及其他公司内部限制。

另外在公司的对外活动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合同仍然有效。同样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有公司盖章,合同也有效。因此,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认为合同当然无效。而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其行为即为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对此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此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者其他责任仍有公司承担。这样一来,如果法定代表人出于恶意或被人利用一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此时公司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公司的声誉,最终会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

三、如何约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力

(一)最通常最普遍的方式是通过股东会制定通过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与限制,防止其滥用权利。章程对代表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经营范围的限制。除了经营范围的限制外,章程还可以规定,一些特别重要的交易事项须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这实际是以内部特别程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章程既可以宽泛地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又可以这样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定。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由此,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力作出有效的限制。

(二)公布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确定法定代表人需要进行登记,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否公开登记由公司决定。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登记确认,当法定代表人危害法人利益时,为防止损害扩大,公司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及授权范围,防止表见及无权行为。

(三)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可视情况需要以决议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以便公司及时了解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动向,对其行为进行监督与更正。

(四)公司营业执照与公司签章分开保管。公司营业执照与公司签章不能同时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防止权力高度集中在法定代表人手里。以此也保证公司对损害采取及时应对措施。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一旦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至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即使原法定代表人不同意,也不影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另外,当法定代表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四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权利也是义务和责任。如此现行法定代表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无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变更。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虽大,但法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限制与约束,更重要的是,在法定代表人乱用职权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将对公司的损害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高晋康主编.商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版。

[2]范建.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版。

[3]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