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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也要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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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只针对企业员工不公平

在一些企业,职工的收入构成非常复杂,其中福利费五花八门,名目繁多,曾经有人在网上公布了100多种福利费的名称。不少企业钻制度空子,福利补贴往往比基本工资高出几倍。按照现阶段各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只要不走工资账,车贴、通讯费等可以照发且不扣税,不少单位都是让员工拿各种发票报销充公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因此各项补贴计征个税最大的难点在于:区分实际补贴与实际公务成本之间的界限,很多时候这种界限是模糊不清的,也就给企业留下了操作空间。

如果说交通、“饭补”等需要交纳个税是针对石油、电力等垄断部门的高福利,只需有重点、有选择地对这些行业开展不合理的福利费用清查即可,不仅针对性强,而且立竿见影,民意的基础也很丰厚。

这次通知所言的:企业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这个规定,只针对企业,对于真正享受高房补、高饭补、高交通补助的行政机关却只字来提。也就是说,并没有触动这部分人员自身的利益,其歧视性和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专家解析:罗宏斌,经济学教授,著名财政税务研究专家

职工福利,其最本意的理解应该是作为工资收入的一种补充,是单位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此次财政部将企业各项补贴作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明确纳入个税征收范围,客观地说应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当前不少企业出于少缴企业所得税以及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原因,职工工资上涨幅度不大,而福利补贴却比基本工资高出好几倍,使得福利补贴俨然成了一种名正言顺的隐形税外高收入。这次政策调整,虽对福利补贴不多的职工也会有些影响,但更具备进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企业员工薪水的积极意义,使其“见光现形”,堵住税收漏洞。

把企业福利、补贴纳入到工资总额管理中来,还能解决一些现实中的矛盾。比如每次统计局公布工资增长幅度时,都会遭到绝大部分人的质疑,主要原因,就是某些行业的工资及工资外收入过高,而绝大多数人并没有达到真实的增长水平。只有把企业的各种补贴、福利,都纳入到统计中来,才会真正体现出工资的差距,体现出人的劳动价值的差距,才能促进分配制度改革。

这次下发《通知》,其初衷之一就是要规范目前存在的福利发放或支付不合理的行为。当前,备受人们关注的就是一些垄断行业的高福利职工待遇,这种现象在石油石化、电力等垄断企业最为多见。现在,《通知》规定,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因此,《通知》的执行,不仅能够刹住某些企业以职工福利为名滥发钱物的歪风,也可以有效制止通过发放职工福利进行“避税”的现象,可以更好地体现纳税公平,也有利于职工福利的公开透明。

这个规定是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国家机关不是企业,当然不是这个规定所能涵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地探索与完善。今年9月份的时候国务院会议决定2010年起事业单位开始实行绩效工资,这其实就是国家针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个税基本上发挥了良好的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对个税实施的多项改革,几次提高起征点,适应了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的调节需要,也是当前形势下促进社会公平的必须。之所以人们还会觉得高收入人群收入照样过高,一方面是人们出于对个税的新期待,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的个税征税方式有关。我国个税由以前的按照收入分类征收到如今要研究实施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其实是向综合个税制度的一种过渡。因为个税的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要求它一步到位,稳步推进才能有效将冲突、问题降到最低。

更好地发挥个税的杠杆作用,除了继续完善个税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制度,同样重要的还有逐步实现居民收入的透明化,让更多的隐形收入公开化,减少税源流失,也就是一定程度上的促进公平。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综合着力。

回首即将过去的2009年,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探讨与争论一直不绝于耳,“月饼税”、“交通通讯补贴税”、“‘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等等,有关个税的消息每每付出,都频频陷入被“质疑”的怪圈,有时甚至是正常的“严格依法征税”也会引来怀疑与担心的声音。

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工作还没有让广大纳税人充分感受到税法对公民的尊重。我国的税收征管部门,理应更多地关注提升税收征管环节的管理水平,这样来自公众的“质疑”之声可能会少些。

当前中国经济,表面来看是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而导致的产能过剩,产能过剩的直接结果就是经济结构的失衡。如果从深层来看,内需乏振、结构失衡的关键并非经济体本身,而是因为资源配置的失衡和财富分配的问题,导致居民购买力与经济增速本身出现了严重的背离。只有老百姓富起来,结构失衡才能彻底解决,内需乏振的局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想办法增加民众的收入空间,来提高民众的购买力,而不是通过增加居民税收的方式,减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税收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事实上,无论是对个税起征点究竟多少才合理的争论也好,还是对职工交通通讯补贴等是否应该纳入工资总额征税的探讨也罢,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之一就是,在我国目前贫富收入差距仍然相对较大的状况下,个税政策的制定更应该发挥“削峰平谷”的作用,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