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尽享中新自贸协定优惠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如何享受《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来看看海关给出的答案和建议吧!
前期准备——知己知彼,未雨绸缪
我的商品可以享受《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吗?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可以提前了解进出口商品是否在《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降税商品清单内。
如何查询货物是否在降税商品清单范围内及其税率如何?
对于进口货物,企业可以查看海关总署在上一年末的当年关于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及当年版本的《税则》。如《海关总署关于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其附件5即为2013年协定税率表,该表中新西兰对应的税号项下如填有税率,即表明该商品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降税清单内,相应税率即为协定税率;如该税号项下税率为空白,即表示该商品暂未列入降税商品清单,不能申请享受《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如何查询货物的原产地标准
如果确定进出口货物为降税产品清单商品,还要确认打算进出口的货物是否符合《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对此,企业可以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相关规定,确认货物是否为完全获得。如果含有非原产材料、成分或零部件,就要查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令第175号附件一),确认进出口货物是否符合税号对应的原产地标准。该附件包含了全税则商品具体原产地标准。如符合,就可以确认您的商品具备了新西兰或中国原产资格。
如果您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那么基本可以确定您的货物可以申请享受《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接下来,您就可以着手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了。
申领证书——享受《协定》税率的“通行证”
如果确定您要进出口的货物属于双方降税商品清单并且符合相应的原产地标准,接下来取得原产地证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对于出口原产地证书,我国签证机构通常对签证申请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是签证机构对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申报产品、原产地证申报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条例和原产地证签证管理规定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该在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已经缮制好的原产地证书、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副本、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直接运输
按照《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享受关税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如果货物经非缔约方中转,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对于进口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第十五条规定,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符合直接运输规定的相关文件。因此,进口人应按照总署规定,确保货物享受优惠税率。
申报
规范填制报关单
《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中“随附单证”栏的填制有特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代码为“10”,进口报关单中第1-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
《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主动申报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人应当主动申明货物适用《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但在进口实际中,常有企业,不能在申报进口时及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为此海关允许企业采取补充申报的方式,在货物进口后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原产地申报为新西兰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的,可以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填写“《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明”,并承诺在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在途证明
在途证明是海关出具的确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相关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的农产品符合在途农产品要求的证明文件。
海关按照“先接受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的原则,确定有关农产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除另有规定外,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触发水平时,海关总署即对外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并按照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收税款。
根据《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起运前往中国的在途农产品(以下简称“在途农产品”),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进口商可向海关申请适用《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当年适用《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将计入下一日历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
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在途农产品适用《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审批,审核有关单证的真卖性和有效性,并在收到进口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税率适用的决定。对适用《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农产品,关税职能部门出具“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对经审核不能适用《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农产品,海关不再签发“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
进口商申报时,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若进口在途农产品不适用《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101”,“征免”栏目填写“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