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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何评价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目前已有的评价大都采用简单的少数几个指标便得出结论,并不能完全和客观地反映信息披露的真实情形。近期笔者主持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数据已经搜集和整理完毕,不妨作一介绍。
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是由证券法、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提供的,对使用者的投资决策有重要价值的信息。要对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客观评价,显然必须综合考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而且更应侧重自愿性信息披露,因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更能反映公司治理健全的程度。另外,除了完整性外,还必须考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基于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强制性和自愿性)、真实性和及时性,我们选用8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来衡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其中,衡量信息披露完整性(强制性)的指标包括2个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和18个三级指标;衡量信息披露完整性(自愿性)的指标包括2个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和13个三级指标;衡量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指标包括3个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和7个三级指标;衡量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指标包括1个一级指标、1个二级指标和3个三级指标。评价样本包括在沪深A股上市的所有公司。但是,由于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和2009年新上市的公司还没有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样本不包括这两类上市公司。最终,报告的信息披露指数评价样本包括1580家上市公司。
依据信息的披露与否以及披露的详尽程度,我们对信息披露指数指标体系中的41个指标进行计分。计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信息是否披露设定虚拟变量,使用这种计分方法的指标有25个。这种方法,根据强制性、自愿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的不同性质而有所不同。对于强制性和及时性信息披露,由于均具有强制性质,为严格起见,采用倒扣分原则,即如果上市公司披露了某项信息,则计1分,否则计-1分。对于真实性信息披露,由于它对投资者的影响至关重要,也采用倒扣分原则。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由于没有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则采用“鼓励原则”,即如果上市公司披露了某项信息,则计1分,否则计0分。
另一种是根据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设定程度变量,使用这种计分方法的指标有16个。这种方法也根据强制性、自愿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的不同性质而有所不同,最高分为1分,最低分为-1分。在指标计分的过程中,为减少人为的主观偏见,我们严格按照《年报披露准则》的规定为每个指标都建设立清晰的标准。
指数计算方法按指标层级采用简均法,原因是,简均法避免了权重赋值过程中的主观性误差,是最简单的计算方法,也是比较常用的计算方法。
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平均值为74.27分,总体处于良好水平。其中60分(不含)以下占3.92%,60―69.99分之间占15.51%,70―79.99分之间占65.82%,80分以上占14.75%。但是,这种良好水平主要是基于具有强制性质的强制性和及时性信息披露,而在更能反映公司治理健全程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却表现得很差,60分(不含)以下占到了惊人的74.94%,70分以上仅占10.45%。从这个角度看,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通过多元回归可以进一步发现,公司规模和上市年限对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为正,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要高于非国有上市公司,东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显著高于中西部,公司所属行业、绩效对信息披露水平也是正向因素。另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累积投票制对信息都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独立董事、审计事务所的选择、董事会等重要的治理因素对信息披露水平却没有明显的影响,这很值得我们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