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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医生非营利行医 不属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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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村民张某带其妻找退休医生胡某咨询病情,胡某初步诊断后即在一张便笺上给张某夫妇写了治疗建议方案。便笺上主要写有用药名称、用法、用量和疗程等。张某按胡某药方买药,并到A诊所进行注射,5天后,李某痊愈。1个月后,李某旧病复发并到杜某诊所,要求帮助注射。当时杜某因没有年检,已被县卫生局没收了乡村医生职业许可证。输液约2分钟,李某突然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将杜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依法追加胡某为本案被告, 经审理,法院认为胡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并通知他退出诉讼。法院认为,杜某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为李某实施注射,杜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所以杜某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杜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3 864元、死亡赔偿金 24 950元,共计28 814元。

律师点评

退休人员以非营利为目的的诊疗行为,

不属非法行医

医生的诊疗行为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对于从事诊疗行为,国家制订了严格的执业许可制度。只有合格的医务人员在合格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才是合法的,否则即被视为非法行医。非法行医具体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行政处罚。

退休医师胡某虽然不再在医疗机构中执业,但其具有的医师执业资格并没有被取消,只是因退出工作岗位而没有进行执业注册,其为张某夫妇提供诊疗建议的行为不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行医罪。本案中胡某接待张某以及其妻子李某的行为,胡某不是以医生的职业身份,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给予患者诊疗服务,只是根据自身临床经验提出诊疗建议。并且患者根据其建议购药、治疗后获得满意的治疗效果,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朋友帮忙的性质,不属非法行医。

尽管如此,律师不支持胡某的行为,更反对患者如此求医。患者求医必须到正规的医疗机构,不能凭退休医生的诊疗建议就直接去购药、治疗。一旦出现任何问题,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杜某已被取消职业许可证,但仍为患者注射药物,已构成非法行医,其行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延伸

患者自带药物,医疗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对于自带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审查后决定是否使用。医疗机构一般是这样规定的:上级医疗机构不会允许输注下级医疗机构处购买的药物。而下级医疗机构在确认患者的自带药是上级医疗机构售出,且带有处方和病历时,一般允许使用。使用患者自带药,医疗机构存在着一定风险。使用患者自带药的医生都会让患者写下声明,保证药物的来源正规,对自带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自担责任。即便如此,一旦出现不良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医疗机构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如果诊所或下级医院必须使用患者的自带药,一定要严格审查药物的来源,确认其在有效期内,并且符合用药规则。使用前要另行诊断、下医嘱或开处方,注明药物是患者自带,而不能直接使用患者自带药。

医疗机构对于本院购进的药品都有严格的质控程序,能够掌握药物质量。而对于患者自带的药物,医疗机构在难以辨别的情况下拒绝使用也是慎重对待患者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