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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中国古代养老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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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观念认为“百善孝为先”,而孝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尊老养老。中国古代养老制度,以家庭养老为主,一家之内,晚辈负有不可推脱的养老义务,而国家也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主要是减免老人及其子孙的赋税(向国家交纳一定的钱物)和徭役(为国家提供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国家甚至还通过授官赐爵、赏赐财物来确保老人安享晚年。

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夏代,法律就将不孝规定为犯罪,而且是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病了不去求医问药、不细心照顾等等,都是不孝,要受到处罚。到了周代,开始出现初具规模的养老制度。这一制度规定了五十岁以上的为老人。对于如何养老,规定得也很详细:

首先是饮食方面,据《礼记・王制》记载,周代时要求,对五十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肉,那时肉是很珍贵的;七十岁以上的老人要在他们的饭食中增加副食;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要让他们吃些珍馐美味。到了九十岁,考虑到此时老人行动多有不便,因此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饮食。

当然,这样的规定主要针对王公贵族,对普通百姓来说,保证吃饱就很不容易了。

其次是衣着,周代要求给老人穿好的衣服,以防他们由于年老体衰、血气不足而挨冻。为了让子孙更好地赡养老人,周代实行有老人的家庭可以减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里有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则儿孙中可以有一个人不服徭役;若是老人九十高龄了,则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

春秋战国时期,虽然战乱频繁,但尊老养老的传统依然不变。《左传・襄公三十年》里说,春秋时晋国的绛县有一位七十三岁的老人被征去筑长城,当时的大夫越孟得知这位老人是自己一位属下的长辈之后,一方面诚恳地道歉,另一方面将老人接回来,分给他田地,并且撤销了违反养老政策的官员的职务。

战国时,齐国规定对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徭役和赋税;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的赋税徭役;对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全家的赋税徭役。汉代推行“以孝治天下”,自然更加重视养老问题。汉朝政府出于体恤老人、减轻子孙养老负担的考虑,规定对五十六岁以上的老人,免征120钱的人头税。

孤寡老人无儿孙赡养,为了让他们有经济来源以改善生活,汉朝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规定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无需交纳租税。在汉朝,酒是政府专卖的,但为了体现国家对孤寡老人的照顾,政府允许孤寡老人开店卖酒。

为鼓励养老,老人的子孙也可以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如果家中有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则可以免掉两个子孙的人头税。愿意赡养孤寡老人的人,也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在徭役方面,五十六岁以上的老人不用服徭役,对于九十高龄的老人,其家属也免除徭役。

在唐代,唐律规定:父母在世时,子孙不能出远门,不能分家,不能存私房钱。这样规定,目的是让子孙尽心尽力照顾好老人。对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免除赋税和徭役;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政府会经常向他们提供物质上的救济,包括粟、绵、帛、绢、酒和肉等生活必需品。

此外,唐令还规定了“补给侍丁”制度,其内容是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政府为他安排一个照料的人,九十岁以上的安排两个人,百岁以上的安排五个人。政府安排的这些侍丁,不用服徭役,好让他们专心奉养老人。唐代的礼制要求,子女除了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好父母,还要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称为色养。色养是指养老要做到尊敬长辈,好其所好,恶其所恶,尽量顺从父母的意愿,满足他们的要求。

唐初名相房玄龄可谓是这方面的典型,他不但对生身父母恪守孝道,对继母,他也“以色养,恭谨过人”。

宋、明、清三代都规定免除老人的子孙的赋税。宋仁宗时的诏令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赋税。明清的法律则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有一子可以免赋税。

《大清律》还规定,子贫困而无法赡养其父,导致父亲上吊自杀的,要按照过失杀父的刑罚,判处儿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为保证老人有子孙养老送终,北魏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并沿用至清代。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但家中没有其他人可以赡养他时,对于非犯十恶重罪(封建时代最为严重的十种犯罪,包括谋反、不孝等)的犯人,允许他们通过一定的程序得到从宽处罚,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以缓期执行,让他们留下来照料老人,等老人去世后再执行。

中国古代的养老以家庭为主力军,但国家绝不是仅仅制定了一些政策法规就袖手旁观了,国家养老也是古代养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各个朝代国家养老的方式各有千秋,主要有:

建养老院南北朝时候的梁武帝在南京建了“孤独园”,用于收留、赡养孤苦老人。

唐肃宗在长安和洛阳分别建了“普救病坊”,照顾无人赡养的老人。

宋徽宗在开封设“居养院”,以救济孤寡老人。南宋时在杭州设有“养济院”,将孤寡不能养活自己的老人登记备案,由国家赡养他们。

授官赐爵授予老人官位开始于北魏。北魏孝文帝曾下诏,授予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各种官位。唐高宗曾授官给八十岁以上的妇女;唐德宗时授官给九十岁以上的老人。

宋代的仁宗授12个百岁老人为州助教(宋代的一种官职),后来的神宗又任命9个百岁老人为州助教。

与授官相比,赐爵的做法出现得更早,在汉代就有了。

汉代赐给老人的爵位,从一级到三级都有。

汉代之后,赐爵的做法不再普遍,只是偶尔出现,如北魏孝文帝赐爵给老人,宋太宗赐爵一级给七十岁以上老人,明太祖朱元璋也举办过一次全国性的赐爵于老人的活动。

赏赐财物这种形式的国家养老,在中国古代最为普遍,基本上各个朝代都有。

汉文帝时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赐米1石(音同“但”,一百二十斤为一石),酒5斗,肉20斤;九十岁以上的,每人加赐帛两匹。

从魏晋到隋唐,赐物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是在举办庆典或发生灾害的时候赐钱米给老人。宋朝的仁宗曾下令赐给战死者的父母每月每人三斗米。

明朝的朱元璋下诏:对于八十岁以上的贫民,每月给米5斗,酒3斗,肉5斤;九十岁以上的,每年加赐帛一匹,丝绵一斤。清朝也不时地赏赐财物给老人。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