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基于分配视角的EVA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 文章以分配视角,从共同的分配基数――薪息税前利润出发,比较会计利润和eva的异同,并分析差异的成因,提出EVA在企业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 EVA; 薪息税前利润; 利润分配
EVA是Economic Value-added的简称,又称经济附加值或经济利润,是指经过调整的税后经营利润减去全部资本成本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EVA=税后经营利润-资本成本。通过这个公式可以看出,EVA可以衡量企业税后经营利润是否能补偿所投入的全部资本,为企业创造价值。
本文以分配视角,从共同的分配基数――薪息税前利润出发,比较会计利润和EVA,并分析差异的成因,提出EVA在企业的实现路径。
一、EVA与会计利润的区别
EVA是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是指经济收入与经济成本的差额。经济收入包含了资产升值带来的收益,与会计收入相比,由于没有通过销售实现,不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资产升值不包含在会计收入的范畴。经济成本不仅包括会计上实际支付的成本,而且还包括机会成本。会计上不确认对股东的应付义务,不将股权资本成本列为利润表的减项,但是在EVA的计算过程中,股权资本成本是不容忽视的成本之一。
经济学家Hamilton认为一个企业要为股东创造财富,就必须获得比其债务和权益资本成本更高的报酬。英国经济学家Marshall Alfred也认为企业必须产生足够的利润来补偿所有投入资本的成本才能长期生存。彼得・德鲁克1995年在《哈佛商业评论》的文章中指出:“EVA的基础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熟知的,我们称之为利润的东西,即用于发放股利的金额,其实根本不是利润。只有当某项业务项目获得了超出资金成本的利润,我们才说‘盈利’二字。缴纳税款看似产生了真正的利润,但相对于消耗的资源来说,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太少。在创造财富之前,企业一直在消耗财富”。通常,企业只关心会计利润。会计利润扣除了债务利息,但是完全没有考虑股东的资金成本。只有股东的资金成本像其他成本一样被扣除之后,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利润。
因此,EVA与会计利润的本质区别在于:EVA扣除了全部资本的费用,而会计利润仅仅扣除了债务利息。
二、会计上和EVA模式的分配顺序比较
企业是由不同生产要素主体为共同创造财富、分配财富而达成的一系列契约,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受益者就应该是企业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一般来说,企业收益分配的受益者包括:资本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人力资本提供者――经营管理者、员工;国家。自然其分配内容就包括:股利、利息、工资和奖金、所得税等。
工资、奖金是对员工劳动的补偿,作为利润的扣减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以维持劳动者的再生产,为企业的再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利息是债权人依据债务合同对企业收益的分享,所得税是国家依据税法分享企业的经营收益。债权人和国家获得相应补偿后剩下的部分即为净利润,由企业和股东共同分享这部分收益,表现形式为盈余公积、股利和留存收益。
(一)会计上的分配顺序
会计分配顺序虽然是以企业税后利润作为分配的基础,但考虑到成本费用的补偿顺序,可倒推出以薪息税前利润为基础的分配顺序为:工资、奖金利息所得税股利留存收益。
从上述会计分配过程可以看出,经营者和员工不参与剩余收益的分享,只能获得基本的劳动成本补偿,因此也不承担风险;企业剩余收益完全由股东所有,风险相应地由股东承担。这种分配方式在资本主义的古典企业中普遍采用。当企业采取个人独资或者合伙的组织形式时,经营权和所有权集于一身,都属于投资者,因此不存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都是由所有者来承担。所有的分配过程都是呈刚性特征,不能完全调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二)EVA模式的分配顺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股权结构的分散,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已逐渐不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这就要求管理理念的创新,将管理的重点转移到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特别是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因此探讨如何使管理者和员工的薪酬和企业业绩挂钩,以达到和股东利益一致,就是一个分配的关键问题。EVA就是基于此背景提出的。
在企业的分配中,债权人和国家是依据债务契约和税收法律法规获得利息、征收所得税,这部分分配呈刚性特征,因此在分配过程中,薪酬就最具弹性特征。将薪酬分为两部分:基本固定工资和企业剩余收益分享。
又有EVA=税后经营利润-资本成本,EVA模式是将企业分配划分为三个层次:
1.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获得基本固定工资收益作为对劳动成本的补偿
任何生产活动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两个生产要素,所以对劳动力的补偿是为下一次的物质生产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本,和经营业绩没有关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获得这部分收入。
2.作为合同索取者的债权人和国家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从现实来看,债权人只能依据债务合同以利息的方式获得补偿,而国家依据税法以所得税的形式分享企业收益。由于债权人和国家只是合同索取者,在企业中不具有控制权,所以只能获得刚性的收益。
3.作为剩余索取者的股东、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参与对剩余收益的分配
在上述两个层次的分配后的剩余收益先以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形式为企业预留了发展基金,之后形成可供分配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应该由股东、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共同分享。之所以强调作为人力资本提供者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要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是因为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是无法分开的,人力资本对其生产经营的参与度只取决于其所有者自身,因此需要运用较高的收入水平来激励和调动人力资本提供者的积极性。
上述分配顺序更加重视人力资本提供者对企业剩余收益的分享。如果企业资金完全来源于债权人,而债权人不承担企业风险,也无权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那么企业风险就完全是由人力资本提供者承担,剩余收益也应完全归经营者和员工分享。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资本来源于所有者和债权人,债权人只是合同索取者,不承担企业风险,故企业风险由股东和人力资本提供者承担。
(三)两种分配顺序的比较
通过对上述两种分配方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比较,可知:
1.相同点
首先,分配基础相同。无论是会计上的分配顺序还是EVA模式的分配顺序,都是以薪息税前利润为分配基础。其次,分配的内容相同。在分配的过程中都包含薪酬、利息、所得税、股利和留存收益这些内容,只是在分配顺序上有所不同。
2.不同点
(1)建立理论假设不同:会计核算强调“股东至上”的理念,其计量基础是可计量的产权资本,因此,其分配顺序是建立在产权会计的基础上。EVA模式下除了股东利益外,还考虑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其计量基础包括可计量的产权资本和不可计量的人力资本。故其建立假设是基于产权会计和人权会计。
(2)分配顺序不同:会计上的分配顺序是先以工资、奖金的形式补偿员工的劳动,再分别支付利息和所得税给债权人和国家,剩下的部分以股利和留存收益的形式分配给股东和企业。EVA模式的分配顺序是以基本固定工资的形式支付给人力资本提供者,再以利息和所得税的形式支付给合同索取者,最后由人力资本提供者和股东共同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
(3)体现机制不同:会计上更多的体现一种刚性的分配机制,分配给人力资本提供者的工资、奖金是预先纳入了预算体系,将预算作为测定奖金的目标;国家和债权人是依据税收法规和债务合同获取刚性收益;剩余收益的分配在股东和企业之间展开,两者之间是一种此起彼伏的关系。EVA模式下除了分配给国家和债权人的部分呈刚性特征外,更多地体现一种弹性分配,将薪酬与业绩挂钩,强调如何调动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
三、分配顺序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理论的发展
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建立在“经济人”的人性假设基础之上,强调一种标准化操作流程,是一种刚性管理。随着社会物质文明不断丰富以及人们对理性主义的深刻反思,科学管理不可避免地被以人际协调、激励为特征的行为科学所取代。人们开始追求个人价值和社会精神需要,单纯的经济激励无法满足需求。所以,管理理论不可避免地由刚性管理逐渐走向柔性管理。
不同的管理理论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正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管理理论也必须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才能与之相适应。人作为活劳动的提供者,在不同的管理阶段,对人的管理方式也会有所区别。从“经济人”假设发展到“社会人”或“自我实现人”假设,对人的管理也从“任务管理”发展到“参与管理”。会计上的分配强调的是一种刚性分配,无论是对资本提供者还是人力资本提供者。随着管理理论的发展,传统的刚性分配已无法充分调动人力资本提供者的积极性,所以EVA模式下的分配顺序正是基于柔性管理理念提出来的。在分配中将刚性与柔性两种方式相结合。
(二)会计核算无法达到管理的要求
根据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可知,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资本有两种来源:外借资本和自有资本。企业在筹资过程中要进行资本成本分析,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从而以最低的资金成本来满足企业经营所需的资本需求,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尽管现行会计制度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处理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会计核算上是基于可计量的产权资本,即产权会计。债务资本的成本是将其作为当期的费用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即在计算税前利润时作为扣减项目,而对权益资本则是作为税后利润的分配处理,所以在通常的财务报告中,只扣除了债务利息,没有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导致在产权资本缺位的情况下,有可能虚增利润,误导受托人做出错误的决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知识经济的到来,人力资本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除了产权资本投入以外,更多的将要考虑到人力资本的投入问题。而在传统的会计核算中对于人力资本的核算未能得到充分地体现,自然也就无法满足如今企业的管理需求。EVA模式下不仅要求核算权益资本成本,还将人力资本纳入了核算范畴,也就是采用“产权会计+人权会计”的双重核算。
(三)“经理革命”的影响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所有者无法兼顾经营权和所有权,也就产生了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形。企业是通过一系列合同或者契约关系将各利益主体联系在一起。在绝大多数的股份制企业中,股东通过董事会委托经理代为其行使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即形成“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营层掌握的信息多,而股东获得的信息少。经理实际上成为了企业的内部控制人。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为了使企业财产控制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能相互制衡,拥有企业控制权的经理层在实现剩余索取权的过程中自然应该排在后面。
企业经营控制权意味着企业管理者有权支配企业资源去从事决策性的工作,剩余索取权意味着分配和享有企业创造的剩余收益。有权索取企业剩余收益不等于一定能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尤其是不能保证获取相应份额的剩余分配。因此,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要依赖相应的经营控制权。在传统的会计分配顺序中,只有股东能够拥有控制权,所以完全分享企业剩余收益;经营管理者拥有部分剩余收益索取权,但是由于没有相应控制权的支撑,也不能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对于生产者来说,没有经营控制权,更没有剩余索取权。EVA模式下,不仅要保证股东的利益,同时还要强调人力资本提供者享有对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权,赋予其相应的控制权。资本市场越发达,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在退出企业难度方面的反差就越大。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力资本提供者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企业风险的承担者,而股东则成为风险规避者。因此,人力资本提供者必须享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为此就应该提供一定的制度平台,赋予其经营控制权使之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来。
四、EVA实现的路径
EVA作为一个评价体系,可以评价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评价的基准是根据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的EVA增加值来决定奖惩。只要经营者使现在的EVA负值有所减少就有可能获得奖金,因为使负值减少和增加正值的效果是一样的。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下,能够极大地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激励管理者努力提高企业的EVA值,因为这是和他们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由于利息、所得税和股利在一定程度上呈刚性特征,因此,在分配过程中,薪酬最具有弹性。那么EVA模式下的分配制度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励人力资本提供者就演变成如何进行薪酬分配。
(一)EVA红利银行
EVA红利银行是指每个会计年度都以公司所赚取的EVA的一定比例作为红利奖励给管理者,但这部分红利首先存入红利银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红利银行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银行,而是指用于发给管理者红利数额的总称,是企业内部的“银行”,并不与外界发生联系,且不计息。
当EVA为正时,每期管理者实际收到的红利数额是红利银行账目余额的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则逐期累积。因此当EVA为正时,管理者实际收到的红利和红利银行的累积数额都会增加;当EVA为负时,不仅不能获得红利,而且会减少红利银行的账面余额。所以对于一个优秀的管理者来说,只要每期的EVA增加值为正,那么他每期收到的红利及其在红利银行的余额都将呈增长趋势。而且,这一制度不受管理者内部的工作调动影响,只要他仍在企业任职,那么就可以一直累积红利数额,这样有利于留住管理人才,降低员工流失率。
(二)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由企业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的一种报酬激励制度,就是公司授予经营者在特定的时间内以某一固定的价格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以公司股票价格增值获取收益的一种分配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好坏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股票价格。经营管理者为获得股票增值收益必然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经营业绩。
(三)员工持股计划(ESOPs)
员工持股计划是企业的员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有条件地持有企业一定份额的股份,并据此参加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制度。员工持股说明员工也是企业股东,即与物质资本提供者一样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同分享经营利润。这部分股东拥有收益权和投票权,可以依据所拥有的股份,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投票,但没有股份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在职工因故离职或退休时,才能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股份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转让给本公司其他职工,或由公司收回,自己取得现金收益。因此将员工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促使他们能努力工作提高业绩。
通过薪酬分配激励员工是一个重要但非唯一的手段。由于人力资本的异质性,不同的人力资本提供者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的需求层次,因此除了经济性激励外,还需要考虑一些非经济性激励方式。
【参考文献】
[1] 王化成.财务管理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杨雄胜.高级财务管理[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 张纯.EVA是什么[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4] 叶德磊.人力资本要素的二次定价与企业剩余的分割[J].社会科学,2010(5):40-44.
[5] 张冬梅.经营者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激励方式[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0(2):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