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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规制视域下的网络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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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借鉴已有的监督理论和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此基础上确立网络舆论监督基本原则,处理好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司法独立等之间的关系,完善信息公开、反馈、监督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责任追究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定义及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监督主体通过网络了解国家事务,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物进行揭示、批评、建议,交流意见看法,提供信息线索,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一种行为。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范围广(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广泛)、效率高、方式灵活、信息交互等特点。

二、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机制有待完善。虽然网络舆论监督以强劲的发展势头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反映民意最直接方便的渠道,却缺乏相应的有效保护机制,致使因言获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地阻碍了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发展。如上海的“王帅案”与内蒙古的“吴保全案’的不同处理结果,再次暴露了公民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没有保障的这一缺陷。

(二)网络舆论监督流于形式。现今,被监督者对网络舆论监督仍存在较为强烈的抵抗情绪,对监督内容漠视,甚至毫无反应,使网络舆论监督流于形式。这就造成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处于一种无序甚至畸形的发展状态,即声势造大和变相的炒作才能获得广泛关注而产生监督效果。被监督者对待网络舆论监督的态度取决于事态扩散的程度而不是事件本身。

(三)网络舆论监督内容复杂。近年来,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或多或少影响到了司法审判,前有“刘涌案”,后有“药家鑫案”。通过近期的很多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舆论压力之强大,有些人称之为民意的胜利,许多案件的最终结果也确实是民意取得了胜利,但问题是民意是否就一定正确?民意能否凌驾于法律至上?诚然,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但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进行“民意审判”。

三、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确立网络舆论监督立法的基本原则

1.形式合法性原则,即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立法规制时要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并且任何政府法规、规章在内容上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最终符合宪法的规定。

2.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公众在行使网络舆论监督自由权利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3.手段必要性原则,即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时所采取的手段是必要性的,如若不采取该手段治理则无法防治和清除危害。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立法规制的同时要权衡谨慎,不能盲目唯法治是从。

4.禁止事先约束原则,指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立法限制时,禁止采取事先约束言论的方式。对网络舆论监督并不是能不能进行限制的问题,而是在什么时候来限制。网络舆论监督的自由性和交互性极大的增加了公众表达的自由,即使该自由可能导致网络舆论的滥用,我们也不能因此而一味地立法限制一切舆论的自由发表。

5.最少限制手段原则,作为民意的表达,舆论监督在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不是太多而恰恰是太少了。在现有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下,一些侵犯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决策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立法限制网络舆论监督要朝最少限制的方向发展,最大化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点。即选择达到禁止目的所要求的最小限制。

(二)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监督相关主体的关系

1.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在某个层面实质上就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的冲突。这两种价值都是民主法治的重要标志。网络舆论监督应该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舆论评论事实要符合客观实际,不带片面性、倾向性。建立健全法律实施环节中抗击网络舆论不当干扰的有效机制,完善司法的公正、客观性。强化司法过程的公开,让媒体对司法活动有个全面、客观的报道,接受公众的监督。

2.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和公众知晓,而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使又势必会使公众获悉这些隐私,没有公众的知情权,就没有舆论监督。隐私权是自由社会对人格尊重的重要标志,而舆论监督权同样是现代开放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处理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中,隐私权的保护可以相向而行,对于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领域,我们可以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为寻求权利利益或者说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弱化个人隐私权利。

(三)构建网络舆论监督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政府必须建立灵活高效的回应机制,及时的对监督热点和行为作出反馈。首先,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树立尊重民意的意识,主动做好民意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网络舆论监督的主阵地如微博等设立发声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其次,面对网络舆论监督所指,应当及时作出回应而不是逃避。对反馈的内容要认真对待,积极组织调查,及时有效解决问题。杜绝有监督无回应,有回应无改进现象。

2.完善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推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使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准确及时的信息获取,在把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合理而有效的监督,防止监督的盲目性,使监督内容有据可依。其次,建立官员财产披露制度。即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公之于众,使其处于网络舆论的监督之下。财产披露旨在预防腐败,这一制度的落实将有助于提升公职人员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最后,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在网络舆论监督领域则主要体现为电子网站网页的建设。目前,建设自己的门户网站是各级政府部门纷纷推行的做法,但形式化、更新慢、交互体验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

3.确立合理的责任追究制。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极大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容易造成侵权和危害公共安全等负面影响,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安全,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但干涉过多则可能大大削弱网络舆论监督的效果。因此,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适当合理的监管,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者追究的相应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波斯特[美]:《第二媒介时代》,范静桦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唐纳德[美]:《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姜岭君:《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理性探讨》,载《青年记者》2008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