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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关于处置部分股权丧失控制权的账务处理及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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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于2010年7月14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其中对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账务处理进行了最新解释,本文将对本项解释的具体账务处理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对本项解释的主要变化、特点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公允价值 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 投资收益

一、关于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上述解释的理解分两个步骤进行解读:

1.对所售的股权的账务处理。

对所出售的股权,个别报表应结转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是以个别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以所持有的相应的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再乘以所出售的子公司的股权比例。

举例如下,黎明公司于2006年6月持有旭日公司80%股权,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合并初始日旭日公司的净资产为9000万元,黎明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将所持有的旭日公司50%股权出售给阳光公司,出售所得价款6000万元,丧失对旭日公司的控制权。

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8000÷80%×50%)。

个别报表确认投资收益1000万元(6000-500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

贷:投资收益 1000

2.对剩余股权的账务处理。

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的剩余股

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如果处置股权后对子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对被投资

企业依然采用成本法核算,不作账务处理。

其次,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剩余股权部分,应当假设合并初始日对子公司就采用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对原取得投资初始日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进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为留存收益;对处置当期年初至处置投资日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未分配利润;因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举例如下:2006年6月至2011年12月31日旭日公司共计亏损1000万元,2012年1-3月亏损300万元,合并初始日至出售日资本公积增加500万元。

处置股权后黎明公司持有旭日公司30%股权,按此股权比例按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增加未分配利润-300(-1000×30%)

增加未分配利润 -90(-300×30%)

(说明:因1-3月旭日公司的净利润已经体现在合并报表中,故本年度追溯调整的净利润通过“未分配利润”反映,不影响当期损益)

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500×3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

贷:未分配利润 -300

贷:未分配利润 -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如果在合并初始日存在相关商誉,还应当扣除商誉。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对上述解释分四个步骤解读,

1.计算在合并层面确认的总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6000+3600)-(9000-1000-300+500)×80%-800=2240

(注:上述公式中的800万为合并初始日形成的商誉(8000-9000×80%),计算投资收益时予以扣除)

在母公司报表中已确认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在合并层面应确认1240万元(2240-1000)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40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投资收益 2240

2.对所出售部分的股权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黎明公司持有旭日公司期间利润增加而相应增加的收益(权益)相对于处置股权部分的份额未考虑,购买日至处置股权日旭日公司实现净利润-13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500万元,由于在个别报表未体现,合并报表应予调整。

增加未分配利润-500(-1000×50%)

增加未分配利润-150(-300×50%)

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500×5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贷:未分配利润 -500

贷:未分配利润 -1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50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8000-5000-240+1240-400=3600

而剩余30%股权的公允价值正是3600万元

3.调整综合收益的影响。

旭日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与黎明公司持有股权(80%)相关的部分(500万元×80%=400万元),也应当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4.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在丧失对旭日公司控制权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黎明公司还应当披露其处置后剩余的旭日公司30%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3600万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金额1140万元(3600-8200×30%)

二、关于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的解释的主要变化、特点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本项解释的主要变化。

本项解释规定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出售,用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股权相对应的公允价值与子公司的净资产所占份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这是新的解释与原准则最大的区别之处,原准则仅确认出售部分的投资收益,新的解释不光确认所出售部分的投资收益,还同时对剩余股权视同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出售确认投资收益。

2.本项解释的特点。

对于剩余的股权,在个别报表层面,维持原先的历史成本基础,按照追溯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披露;而在合并层面剩余的股权是按照公允价值披露。这样将导致处置后剩余的同一项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上的计量基础不一致,个别报表上保持原帐面值基础,合并报表上则重新建立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并且该差异以后将一直存在直至股权被处置为止。这种处理方法体现了了有中国特色的合并报表层面趋同,而个别报表却部分趋同的特性。

3.本项解释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首先,本解释对企业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巨大。本解释施行后,对于一些投资

期限较长特别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远远低于其公允价值,这样给一些企业留下了较大的利润调整空间,处置投资时点的选择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很大。因而监管部门应加强各企业信息披露的力度,要求各企业采用适当的方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在使用估值技术的情况下,特别关注估值技术的的依据和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其次,按照新的解释账务处理后在合并报表中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为公允价值,更符合资产的定义。

新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按照原准则处理后的长期股权投资为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确认的投资成本,但是对于一些投资期限较长特别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远远不能反映其公允价值,即不能反映“预期会给企业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采用新的解释帐务处理后更接近它的公允价值,更接近于资产、尤其是一项投资性质资产的真正内涵,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正价值。

再次,按照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按照新的解释在合并报表中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和处理方法更接近于国际会计准则。

总之,本项准则的调整对企业的利润、资产的价值影响很大,也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的特点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研究其内涵,保证披露的公允价值的合理性;作为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审计和监管力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