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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片枯叶飘落到膝头”,美国著名短篇小说家欧•亨利笔下的主人公苏贝开始在长凳上转侧不安。为了应付即将来临的严冬,他向往到布莱克威尔岛(那里有监狱与疯人院等)上住上3个月,他想方设法通过犯罪让“一个知趣的地方法官”来安排。
在这里,我们不准备讨论苏贝所处的社会背景或者他想去布莱克威尔岛的深层原因,而仅仅是“断章取义”地“借用”一个有意思的法律或犯罪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布莱克威尔岛真的有人向往吗?或者说,真的有人“自讨官司吃”吗?
2007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王某与何某来到上海浦东新区固山路一个小区的门口,那里停放了一辆摩托车,何某上去剪断环形锁,刚想推车离开便被逮个正着。
归案后,何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证王某在旁边“望风”,而王某认为自己并未动手实施盗窃,只是站在附近等候何某。当然,由于被窃摩托车仅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王某、何某的行为均未达到盗窃罪的起刑点人民币2000元。于是,王某、何某均被处以行政处罚:各劳动教养一年。
劳动教养场所的床铺还没有睡暖和,何某便主动坦白,2007年10月某日,他还独自一人来到张扬路某小区窃得摩托车一辆。经过查证,小区居民李某确于当日失窃摩托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由此,事情发生了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何某的盗窃数额已达人民币4000余元,达到盗窃罪的入罪门槛。法院很快便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拘役5个月。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公安机关据此撤销对何某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不难发现,何某的盗窃数额增加了但羁押期限却缩短了,似乎“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在何某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对王某来说是一种莫大的诱惑,他很快便坦白,他也曾于2007年10月某日凌晨,窃得摩托车一辆(后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案件同样地被查证属实。但不同的是,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在前一节盗窃事实中,王某参与“望风”的证据不足,且王某自己也未供认为何某望风,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而仅以王某坦白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巧合的是,王某同样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但由于判决书未能认定前一节盗窃事实,公安机关对劳动教养决定未予撤销。
据说,美国动物心理学博士布鲁斯南研究了来自南非的褐戴帽卷尾猴,他发现,在与一群猴子进行的游戏中,如果完成相同的工作而给予不同的奖励,猴子会拒绝接受奖励。例如猴子可能不吃拿到手的黄瓜,甚至将黄瓜扔向不平等对待他们的人,而原因仅仅是看到同伴得到的是更可口的葡萄。
根据这项研究,平等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思想,猴子尚且如此,何况是人。所以,无论王某是否懂得法律,他通过简单的比较就会发现,他与何某“做了相同的工作”,而何某得到的奖励是由原来的羁押一年缩短为5个月,而他却是在一年之外另加了5个月。
于是,王某基于这种朴素的平等观念开始申诉,坚持要求针对遗漏的盗窃事实“再判他一次”,如同苏贝在六马路上砸穿了一家店铺的玻璃,期望自己“交上好运”,态度和善地对警察说:“难道你看不出我可能跟这事有关吗?”
被告人王某拒绝接受“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原则,甚至“将黄瓜扔向不平等对待他们的人”,大大出乎了我们的意料。
问题在于,我们实际上忽略了一个事实:无论是何某还是王某,他们并非怀着“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给他打”的虔诚心态而自愿坦白。他们“坦白”的目的可能仅仅是,搬出自己隐藏了很久的“家底”购买一张通向法庭的门票,以此来换取对劳动教养决定的撤销。
有学者指出,违法、犯罪本身就是在抽象社会中由人操纵的一项“交易”(买卖)。司法官员与违法、犯罪人员就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商品”的“质”(定性)与“量” (处罚轻重)进行讨价还价。
事实上,由于劳动教养与轻微刑事犯罪在“羁押期限”上的落差或者倒挂,在他们之间,已经俨然开设了一个“以旧换新”的超级市场。只要熟悉“市场规则”的人最终都会懂得,在这个超级市场里,只要拿出自己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再贴补一点自己隐藏了很久的“家底”凑足2000元钱(仅就盗窃而言),就可以换取一张刑事判决书。而这,就如同把一张令人厌烦的长途火车票换成了轻松愉快的飞机票。
当然,本文并非质疑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而仅仅是说,违法与犯罪在处罚程度的轻重上应当匹配或衔接,起码是,“交易”应当维持基本的公平、公正。
否则,何某们可以搬出自己的“两次”盗窃而沾沾自喜,而王某们却该后悔自己为何当时“站在附近”没动,而那些张某、李某们说不定望着何某远去的身影在想:当初怎么没多偷几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