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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核废水,日本不能独断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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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向海洋排放低浓度核废液后,韩国一度提出此举可能违反国际法。日本外相则表示,排放不会立刻带来问题,是否就此事先向有关国家通报,由日本自主判断。笔者认为,日本在福岛核事故处理中负有一系列国际法义务。虽然排放核废液是否必要与合理,取决于许多事实因素,在日本未向国际社会作出充分、全面、准确通报前尚难断定是否违反国际法,但日本最起码应确保各相关国家的充分知情权。

根据一般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日本有义务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对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应事先评价其可能影响,并观察、测算、估计和分析其影响。在获知海洋环境有受到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受到污染损害时,应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及各主管国际组织。相较受自然灾害造成污染而言,日本主动排放核污水,理应更积极履行上述义务。

关于是否可以将核废液排放入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核安全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未做明确规定。但日本排放核污水客观上造成污染的转移,加大了对他国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对于可能造成跨界影响的事故,当事国负有通报义务,这在国际法上是明确的,这是对当事国最基本的法律和道义要求,是外界判断日本应对措施、手段是否合理与必要的客观条件,也是相关国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避免影响扩大的基础。有关国际条约措辞不尽相同,但都要求当事国应向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及时、充分地通报有关信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对通报的内容和程序规定得更为详细。

日本遭受地震、海啸、核泄漏三重打击,值得国际社会同情。但日本核危机仍在发展之中,核物质在大气、海洋中的扩散、影响非常复杂,是否会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不能由日本单方面认定,此类跨境核危机也无法由日本单独应对。日本在处理国内危机的同时,应该推己及人,充分考虑事故可能对他国产生的影响,全面履行相关国际义务,采取一切必要、可行的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同时争取其他国家的理解和合作。作为最基本的义务,日本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通报核事故处理情况及对其周边海域的影响,在作出排放核废液等可能涉及跨界环境损害的重大决定前,审慎研究、及早通报,必要时与受其影响的国家进行充分协商。作为近邻,中国对日本核事故的处理理所当然地表示关切,并有权根据事态的发展采取进一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