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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案件中按揭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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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目前离婚时夫妻按揭房产分割情况,初步分析夫妻房产分割时存在特点及问题,提出离婚时按揭房产分割矛盾的破解思路。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购房;离婚

现阶段,我国房价居高不下,楼市高昂的价格使得广大年轻人加入了“按揭购房”的大军,这种“按揭”的形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伴随着现阶段我国房价的高涨和离婚率的攀升,离婚时如何妥善地分割房产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许多年轻人为了买房置业购置结婚用房倾尽了父母的全部积蓄,一旦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走向破裂,势必面临着房产分割的矛盾,怎样在充分保护弱者权益、有效维护出资方利益的基础上公平地分割夫妻的共有的按揭房产找到一个平衡点,成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的财产制度。除另行约定之外,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夫妻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该《解释》的相关规定缩小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和现实生活中传统的理念存在有矛盾和冲突,也为司法实务中妥善处理离婚时房产分割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一、目前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

1、忽视了夫妻双方的社会性别。

虽然现今社会讲求男女平等,但是社会文化对于男女两性的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不同,导致了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现阶段,我国多数的家庭的婚姻模式仍然是“男主外,女主内”。婚后女性一方更多地承担起抚育子女、照顾家庭之责,不可避免地对社会竞争力和财产收入产生影响。而《婚姻法解释(三)》过分强调保护物权,使得婚姻关系中的女方无法获得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2、 忽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现有《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是,该项原则在分割夫妻财产是明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落实方式,使得在实践中许多无过错一方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的认定和分割,过分的看重从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所有权方面进行界定,也使得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得到了弱化。

3、忽略对无形资产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家庭角色的分工不同,双方通过教育、培训等获得人力资本的无形资产的机会也必然不同,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配偶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而放弃提高自己人力资本的机会。但是相较于有形资产,人力资本短期内无法确定和评估其经济价值。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该部分财产的分割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使得对部分为婚姻家庭奉献较多的群体无法得到充分的权益保障。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分割,应当在夫妻双方之间平等自由权利的基础上,给予婚姻关系中的弱者一定程度上的补偿。所以,如何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制定出一套符合公平、补偿、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理念的离婚房产分割制度,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物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离婚时共同房产分割的特点

房产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要的共同共有财产,从家庭生活的方面而言,其是家庭居住的主要场所;从社会关系方面而言,其涉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夫妻扶养等问题,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所以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分割案件相较于其他财产分割案件,其本身也存在着更为鲜明的身份和财产的属性。

三、离婚时房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约定优先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时候,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可见,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也应当遵循此项原则,以约定优先,有约定从约定。

2、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立法基础,必须贯穿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全过程。男女平等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具体分割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夫妻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以同意离婚为条件要求多占房产的情况出现,保障男女双方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3、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原则。《婚姻法》总则明确规定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妇女、儿童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婚姻关系的弱势一方,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子女则是夫妻离婚最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结合女方的实际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存在过错导致了婚姻走向破裂,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将会受到不可避免的侵害。在分割房产之时,给予无过错一方倾斜和照顾,是对无过错一方因为侵害行为受到伤害的补偿,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四、离婚时按揭房产分割的方法

1、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夫妻婚前一方出资按揭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况,根据房屋登记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登记于出资方名下。房屋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变动的生效要件。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进行按揭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但是,鉴于系以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所以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对方补偿。2、登记在未出资方名下。在该种情况中,虽然房屋登记在未出资人名下,但是未出资的一方系《物权法》上规定的房屋所有人,出资方虽未被登记为所有权人,离婚房产分割也不等简单地以登记取得不动产物权为理由,认定房产系未出资人一人所有,出资人的资行为在分割房产时应当考虑。3、登记在双方名下。按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应当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按揭房屋的贷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该种情况亦无争议。

2、 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应当将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购得房子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从情理上下,虽然夫妻双方系为婚前出资购得房产,即使出资购房时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其共同出资的行为可以视为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形成了合意,在该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按揭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从法理上看,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作为要件,应当在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按揭购房,并且共同还贷。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共同偿还银行的贷款,在此种情形下,支付首付及偿还按揭行为均发生在婚后,无论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均应当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是夫妻一方若能提供证明,证实婚后购买房屋的首付及偿还按揭款均系其个人财产,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就不应当笼统地将其划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产权应当认定为出资方一方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 对按揭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鉴于目前我国房价高涨,夫妻双方离婚时房产价值相较于购房时就存在增值部分的分割也存在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给予公平原则,若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得,但是婚后以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偿还贷款,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在参与还贷时投入了自己这部分财物,所以对于按揭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产权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参考文献:

[1]胡苷用《婚姻合伙视野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

[2]王小波《让与担保与商品房按揭》 《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期。

[3]刘梦跃 《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问题研究一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评析》 《商品与质量》2012年6月刊。

[4]刘畅等10人《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集成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12年3月第1版。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