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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采购更应加强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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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采购相对来说处于政府采购的“终端”,因其本身特点,在具体操作中风险隐患会成倍增加。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风险防范机制,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是政府采购尤其是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当务之急。 第一,供应商少,项目辐射面小。受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影响,县域内符合项目条件的供应商不多,尤其是较大项目,供应商更是寥寥无几。对此,县级政府采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坚持“宁缺毋滥”,尤其对一些较大的项目,不能降低标准和门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部门可以尝试“外援”支持,即邀请具有从业资格和丰富经验的招标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对具体业务进行承揽或一线监督指导,以此来降低采购风险。

第二,采购规模小,示范效应不够。县级采购普遍存在采购单位需求同供应商能力对接断层的现象。一方面采购机构觉得供应商数量少、档次低、不能满足采购要求,另一方面供应商则觉得采购批量小、金额少、没赚头。为此,政府采购部门,一方面要加大项目宣传力度,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省市县三级媒体上最大限度地扩大采购信息的覆盖面;另一方面要结合县级实际,对登记在册且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以电话、便函等方式予以知会和提醒,使之快捷、平等地获取采购信息,增加参与项目竞标的供应商数量。

第三,专家匮乏,采购执行能力不高。常常会出现这种现象:由于对项目把握不足,专家或从业人员在招标现场临时抱佛脚,以电话咨询或借助网络等方式,对项目核心技术进行咨询、甄别。采购机构应该加强对项目和具体招标的驾驭能力,对于较大项目,必须提前深层次、多方位做好调研,并借助省、市电子化采购平台予以实施。同时,还要加强采购队伍能力和从业技能的锤炼,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注重执法水平建设,使采购人员成为依法行政的法律践行者。

第四,由于选择区域范围小,县级政府采购中“熟人、熟面孔”频繁参与竞标。供应商联手操纵、轮流坐庄谋取中标资格,在中标后共同获利的情况屡禁不止。一些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供应商,通过挂靠、买卖资质等手段取得竞标入围资格,进而围标、串标,抬高中标价格,为项目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和风险。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法》执行主体,一定要加大对招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把竞标人资质审核关,做到内外监督,确保其身份真实。对于恶意竞标者,一经发现,绝不手软,通过没收保证金、信息曝光、拉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以此扬清激浊,净化政府采购市场,使之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