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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均衡:当代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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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竞争秩序应当以公平和效率为内容和结果。为此,反垄断法必须限制经济人私益最大化,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限制个人自由之无限,维持整体竞争秩序之活力;其以竞争为起点,努力实现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实质公平,从而最终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与实质公平之均衡

[关键词] 形式与实质公平 社会整体效率 效率与公平均衡

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在总体上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竞争的自由、平等是公平竞争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有效率的竞争也必须以自由开展为前提;竞争秩序作为竞争的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相应形成的有序状态,它主要关注反垄断法的形式结构,而公平和效率则是强调反垄断法的内容与结果。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就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

一、公平价值实现以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为宗旨

反垄断法中的公平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而实现的。效率的增进最终会给全体社会个体带来利益的增进,因而效率是最大的公平、整体的公平。反垄断法对社会整体效益的保护恰好体现了公平价值的内容要求。实现了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体现。我国学者对反垄断法的价值也作了较多的研究。“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要求。”“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他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反垄断法无疑也应当具有上述基本的价值。把握中国反垄断法需要注重整体协调的特质,我们应当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并且公平的实现必须以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为基础。

反垄断法中的公平价值应该包括形式和实质公平两方面。由形式正义产生形式上的公平。形式公平首先意味着机会平等。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和平等,其本质首先是人人都应当认识到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平等的,法律必须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法律上正义的追求是以公平为基础上的正义。同时,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实质公平要求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从现代反垄断法实现来看,实质公平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承受较少的义务。经济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形式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平均主义。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更高目标。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发展。没有实质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标也不能最终实现。

事实上,反垄断法中的形式和实质公平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而实现的。反垄断法对社会整体效率的保护恰好体现了公平价值的内容要求。实现了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体现。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质的公平正义。当然,反垄断法也应当体现这种基本要求,但又在此基础上加以了扬弃,它还要求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人作不同的法律调整,对那些形式上、表面上公平而实质上不公平的情况加以矫正。反垄断法无论是对垄断状态的控制还是对垄断行为的禁止,也不论是对经济性垄断的调整还是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都是以促进和保障在自由、平等基础上开展竞争为目标和使命的。尽管反垄断法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对单个竞争者利益的保护,而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尽管有竞争就会存在胜利者和失败者,但是,如果竞争者的失败是因其他竞争者的非法垄断行为所致,那么这些竞争者的平等、自由的竞争机会和条件就被限制、剥夺。同样,如果消费者因为非法垄断行为而选择机会减少并支付更高的价格,那么这些消费者就失去了自由、平等的竞争所带来的实惠,这种受到人为破坏和扭曲的竞争也是不公平的。反垄断法的介入就是要矫正那些形式上公平而事实上不公平的结果。因此,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机会、条件和作为整体的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体现实质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整体效益以实现公平价值为目的

反垄断法对社会整体效率的保护恰好体现了公平价值的内容要求。实现了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体现。反垄断法虽然是以竞争为保护对象,但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不是单纯为了维护和促进竞争,而是实现其他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将效率价值作为其主要追求目标是由经济法的基本属性及其作用决定的。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需求的有益效果。因此,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反垄断法所涉及的经济效率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整体效率,也有社会个体的利益;既有企业的效率,也有消费者的效率。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看,适度的经济垄断是振兴经济的必要手段。能够占据垄断优势的企业,大都是凭借其规模优势或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率,从而在市场竞争中战胜对手取得胜利。

反垄断法作为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其更应该将效率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主要通过竞争来实现,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通过竞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发挥;通过竞争,市场主体在优胜劣汰的竞争动力和压力双重作用下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提高质量,改善服务,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也使消费者从中得到实惠。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对人为地破坏竞争的非法垄断行为的禁止,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保证有效的竞争行为,从而促进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这样,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也就是基于其对竞争的保护。当然,强调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是很有必要的,但不能走极端,不能唯效率是从,它还有一个与其他价值的平衡的问题。而且,由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性所决定,这里的效率不仅指个别主体的效率,而且还着重强调整体的效率;不仅强调经济的效率,而且还强调社会的效率,因而是社会整体的效率。“反垄断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这里的‘度’,既要克服过度垄断造成的弊端,又要防止在反垄断的同时因过度竞争或盲目竞争而损害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运用竞争的活力抵制垄断的停滞性,利用垄断的组织性克服竞争的无序性,真正实现‘有效的竞争’。”这也就决定了在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以及制度实施中应当把握好其政策性和灵活性。当代法律调整的重要课题之一,乃是运用授权性规范来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赋予主体以广泛的法律权利,允许主体在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行动方案的选择自由,保障主体的合法利益,以便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离开了这一点,法律发展就会偏离轨道。因此,发展仍将成为我国今后的主要问题,而强调效率则更具有时代的价值。故在构建和谐和法治社会的中国,反垄断法本身的效率性及反垄断法对社会普遍追求效率的保护仍需倍加关爱。

三、均衡公平与效率:反垄断法应有价值

反垄断法的本质目标应当是追求社会的整体效益与实质公平。这体现在目的条款中则表述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虽然经过了某些学者的质疑与讨论,但反垄断法的草拟稿以及送审稿均有规定。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和路径不同。西方是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而我国是从垄断引入竞争,到对竞争的限制,再到反垄断。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首先应肩负着缔造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任务。我们认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身就蕴涵了社会的整体效益与实质公平。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是既相互统一又相互矛盾的。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有建立在实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才是有意义、值得追求的效率,也只有在能够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基础上的公平才是更高层次的公平。反垄断法旨在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和自愿交换或重视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公平竞争和民主程序。

效率和公平是内在统一的,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皮鞭下的效率和饥饿压力下的效率,这种效率只能为不平等的社会提供物质基础。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是一种没有意义公平。因此,我们的任务是尽最大努力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使两者得以协调和平衡,争取真正的效率与真正的公平的兼得。实质公平正义与社会整体效率共同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反垄断法通过对一般的、不合理的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的禁止和对特殊的、合理的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的适用除外,既可以通过禁止垄断来保障有效竞争,以实现提高经济效率,保障经济公平的目的;又可以通过对特殊的垄断的鼓励,来防止过度竞争,以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反垄断法的这两个方面的价值目标应当尽可能协调兼顾,而且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从社会根本的整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它们之间也完全可以实现协调兼顾。在特定情况下确实需要选择出一个更优先的价值目标时,更能体现法律本质的公平正义目标应当优先于效率目标。

国家作为管理者,具有管理经济的职责,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宏观经济效益的增加是国家管理经济的目的所在;消费者希望有自由选择商品和交易对象的机会;经营者渴望有理想的竞争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于反垄断法的价值需求是多元的,矛盾也是难以避免的。但是,笔者认为各价值取向之间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为弥补市场缺陷,干预主体自由之法,反垄断法限制经济人私益最大化,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其限制个人自由之无限,维持整体竞争秩序之活力;其以竞争为起点,努力实现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实质公平。在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进程中如何的为实现社会公平、社会的高速发展及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搭起沟通和对话的桥梁,是我国反垄断法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增长和效率是无法脱离以合理和公平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在制度成本较低和相对公平的状态中实现增长和效率是合理的,也是改革的最佳目标。在充分认识效率与公平已经是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且公平问题已经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后,就要采取积极的行动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缓解社会矛盾。历史和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并举是反垄断法不可脱卸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史际春 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

[2]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载于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版,第10页。

[3]陈金明 刘继兵:论产业组织适度垄断和有效竞争,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

[4]王先林: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两个基本问题,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