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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素不完整易致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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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时如申报要素不完整,则会导致归类错误,进而出现逃税漏税等违规问题。

近日,海关在后期核查中发现,某知名食品公司先后申报进口两种用于婴儿配方奶粉的生产原料存在归类差错,根据企业的具体违规事实,海关决定对这两种商品分别予以补征一年和三年的税款,并对该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两种生产原料分别是“低聚半乳糖”和“鱼油”(企业申报品名),导致企业犯错的原因何在呢?

申报不完整致归类差错

商品一:低聚半乳糖

低聚半乳糖是一种具有天然属性的功能性低聚糖,其分子结构一般是在半乳糖或葡萄糖分子上连接1~7个半乳糖基。卫生部2008年批准低聚半乳糖为新资源食品,主要应用于婴幼儿食品、乳制品、饮料、焙烤食品、糖果的生产。

该商品进口时,品名申报为“低聚半乳糖”,成分申报为无水乳糖

从企业申报情况看,申报要素完整,似乎符合申报规范的要求。但认真分析申报内容,只申报出23%的成分,其余的是什么呢?

按照要求,企业在后续的《归类补充申报单》中,补充申报成分含量为“低聚半乳糖(半乳低聚二糖到半乳低聚八糖)(以干基计)≥57.0%、无水乳糖含量(以干基计)≤23.0%、无水葡萄糖含量(以干基计)≤22.0%。”

查阅《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税号17021项下乳糖所指的商品明确表述如下,“乳糖(c12H22011),存在于乳中,商品乳糖从乳清制得。本品目包括商品乳糖和化学纯乳糖。这类产品必须按重量计干燥无水乳糖含量超过95%。”因此,根据补充申报的成分含量,“低聚半乳糖”并非17021900描述的乳糖,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归入税则号列17029000(税则描述如表一所示)。

企业已按照申报税号的申报要素完整如实申报,因此补征一年关税。

商品二:“鱼油”

深海鱼油是深海鱼类体内不饱和脂肪的简称,是富含EPA(二十碳五烯酸)、DHA(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鱼体内的油脂。

该商品进口时,品名申报为“鱼油”,申报要素不完整,仅申报成分为鱼油,未经化学改性以及DHA+EPA的浓度,归入税号15042000项下(税则描述如表二所示)。

海关后续核查中要求企业进行补充申报,企业的《归类补充申报单》显示,该“鱼油”的主要成份为棕榈油64-70%、鱼油15-23%、微生物油脂9-13%。因此,该商品明显为各种动、植物油脂混合制成的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归入1517909090项下(税则描述如表二所示)。

企业因未按照申报要素完整如实申报,且申报品名不准确,因此补征三年关税,并收缴滞纳金。

差错启示

避免归类差错是提高通关速度,降低违规风险的基础和重点,从以上的例子可知,在日常通关中以下四点需要格外注意:

G填制申报要素时,要避免按照要素种类机械填制。比如,在上述“低聚半乳糖”案例中,企业表面上已按照所归税号的规范申报要求,如实填写了各申报要素的内容,但仔细分析,企业申报的无水乳糖含量

确定商品归类时,要避免根据商品名称盲目归类。有些名称是企业内部习惯叫法,以偏概全,有些是由外文直接音译,无法理解。如在上述案例中,

“鱼油”是企业内部的习惯称法,而实际上仅占该种生产原料的一小部分,盲目按照鱼油归类显然是错误的;而“低聚半乳糖”虽然品名正确,但由于申报时未对该商品深入研究,想当然认为既然品名为“Xx乳糖”,按乳糖归类一定没错,结果归入错误税号。

进行商品归类时,用好税则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商品归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由于税则条文相对简单,在确定具体税号时容易产生歧义,而税则注释对税则条文的商品范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说明,企业申报时有必要利用好税则注释,从而避免归类差错。

货物进出口前,用好预归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相关条文规定,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进行预归类,海关受理预归类申请并做出《预归类决定书》后,企业在该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