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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和在中国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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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球环境持续恶化,各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也日趋成熟,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取得了较好成效。本文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在结合中国的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其不足,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外部性;排污权交易市场

后工业化带来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解决环境问题可以采取政府直接限制污染的定量方式,也可以采用价格方式。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根据科斯定理,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那么无论初始产权如何分配,只要产权明晰,那么外部性问题就可以内部化。通过清晰界定产权来达到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也可以解决环境问题。排污权交易就是基于此产生的。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某一地区内将排污权通过某种方式将定量的排污权授予各排污权持有者,各企业再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排污权转让交易的一种制度。涉及的主要主体为排污权出让方,排污权购买方,排污交易中心,政府部门等。它所需要明确的几个重要问题是排污权的初始配置如何决定(有偿还是无偿,如何决定有偿取得的规则);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如何进行(公司式还是中介式);排污权监管和法律平台如何构建等。

一、排污权交易综述

1、国外研究状况

排污权交易是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它是通过允许对排污权进行交换而导致的个人和厂商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使各厂商的边际减排成本相等”,“减排成本最低的厂商被激励去进行最大数量的减排”(Milliman and Prince,1989)。

在不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排污权的初始配置状况如何,排污权交易市场都是有效率的(Montgomery,1972)。

但是,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排污权的初始配置会影响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效率(Haln,1984)。此时初始配置问题是环境污染治理效率的最重要因素,并且,当某个企业的边际交易成本增加时,初始分配的偏离导致交易结果(排污权的市场价格)偏离有效均衡的结果;反之,当边际交易成本减少时,初始分配的偏离导致交易结果更接近有效均衡时的结果;当边际交易成本不变时,其结果等同于无交易成本的状况。(Stavins,1995)。Cason 和Gandgadharan分别用实证的方法验证了上述观点。

2、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对排污权交易的研究是基于国外的研究之上的,主要研究基于排污权交易的效率、定价机制和法律规范等方面。

在排污权交易的效率方面,戴星翼认为,排污权交易可节约成本,并提出了环境产权的理念。黄洪亮认为排污权交易是政府对环境由直接管制走向市场化管制的重要举措。

在排污权的初始配置方面,多数学者认为免费分配的方式要优于公开拍卖和标价出售等方式,因政府可以采取此种方式对市场失灵进行调控。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市场化的交易,则必然需要“有价”取得。

二、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原理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某一地区内将排污权通过某种方式将定量的排污权授予各排污权持有者,各企业再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排污权转让交易的一种制度。排污权的卖方主要是由于其能通过低于排污权价格的成本来治理污染,治理污染的能力较强,从而将所持有的排污权按照高于自身治理成本的价格出售出去。而排污权的买方主要是由于其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排污权价格,治理污染的能力较弱,从而从市场上按照低于自身治理成本的价格买进排污权。

横轴为减排任务,纵轴为减排边际成本,A企业处理污染物的边际成本为MC1,B企业处理污染物的边际成本为MC2。总的减排任 女厕 务为200,则在不存在排污权交易的情况下,各企业的减排任务均为100。A企业的减排边际成本为P1,B企业的减排边际成本为P2,即A企业的减排边际成本大于B企业,A企业比B企业的减排能力差。

当存在排污权交易的情况下,二者会达成交易,使得边际减排成本等于排污权边际收益。此时A企业将50单位的排污任务转给B企业,A企业减排50单位,而B企业减排150单位。排污权交易之后,A企业和B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都等于排污权交易边际收益,此时的市场是有效的。比较无排污权交易时的情况,A企业用低于减排成本的价格取得50单位的排污权,B企业用高于其减排成本的价格出售50单位的排污权。二者的福利都得到了改善。因而,排污权交易使得减排任务有效。

三、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应用现状

1、理论探索阶段

在90年代初,我国为了控制酸雨,引入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1991年开始,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6个诚实进行了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1994年在其中的6个城市开展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交易以指标转让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企业向环保局缴纳环境补偿费取得排污权、企业出资治理非点源污染取得排污权、企业内部转让、多余许可指标转让给不足指标企业等。1997年,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会与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开始排污权交易项目研究。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合作,开展了中国引入SO2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研究。

2、实践阶段

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

200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出售方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因技术改进存在多余排污权,而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则由于市场占有率扩大存在排污缺口,双方在国家环保总局,南通市环保局和美国环保协会的努力及双方谈判下决定于2001至2007年6年期间每年交易SO2排污权300吨,交易价格220元/吨。

2002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七个省市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SO2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的示范工作(即“4+3+1项目”)。

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因新建重点发电工程而产生了排污缺口,南京下关发电厂因引入了芬兰新技术而存在排污权富余,在江苏省环保局的协调及双方多次谈判下以1元/公斤,共1700吨的条件达成SO2的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云南省开原市水泥厂扩建会带来排污量的增加,这由其出资治理该厂周围的污染来获取SO2排放量。

太原市选煤厂新建电厂会超过排污许可限制,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其采取排污交易补偿其带来的污染。

平顶山市矿务局为利用其煤炭资源拟建热电中心,其所带来的污染会超过排污许可标准,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利用该地区大气排污交易解决这一难题。

本溪县印染丝绸厂和毛纺厂的污水排放量实行交易。

柳州市有色冶炼总厂的硫酸车间治理SO2简单,而氧化锌分厂治理SO2难度大,因而达成两车间之间的SO2排污权交易以达到总厂SO2排放总量指标。

2007年11月1日,国内第一个排污储备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环保部门认可在此之前的排污权指标无偿取得,之后的项目需要在储备交易中心购买。排污权买卖双方首先都必须经过储备交易中心进行申购,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后与中心成功交易。且对储备在中心的富余指标有“储备利息”。且储备交易中心还对排污权进行了拍卖等方式出售。

2008年,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排污权有偿试点,并采取初始分配有偿的原则,经过调研确定排污权初始价格,且设定企业满负荷运转的排污量为排污权的最大允许购买量,但是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并没有形成。

2009年10月,国家确立湖北、浙江、江苏、天津、湖南5个省市为国家排污权交易先期试点,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已经步入正轨。

四、排污权交易在中国发展的问题和建议

排污权交易自从美国引入后发展迅速,但是并不十分成熟,在排污权交易试点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原则并不明确

2007年在浙江嘉兴成立的排污储备交易中心对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采取的方法是以2007年11月1日为界限,之前的指标为企业无偿取得,之后新建项目则采取有偿购买的方式。而2008年江苏省太湖流域采取的却是所有对所有企业都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方式。采取无偿取得的方式所带来的就是对后进企业的不公平,但是采取有偿取得的方式又会因已存在企业治理成本高而对依存企业带来威胁。

因而结合中国的现状,应该参照美国方式,按照以无偿分配为主,兼顾有偿取得的方式。另外采取出售排污权使用权的方式比出售排污权所有权的方式更加合理。

2、排污权交易的初始排放总量的确定仍是一大难题

排污权交易的排污总量的确定既要考虑到环境的承受能力,因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该根据环境自净能力确定,而环境自净能力又要受到多方面的影响,给排污总量的确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正因为如此,中国的排污总量的确定往往更注重经济发展的因素,从而导致了排污总量的确定通常是大于环境承载能力的。

对于经济发展导向的排污权交易总量的确定显然是不符合环境保护初衷的,而且会由于排污指标过于宽松而影响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这些都需要大力发展硬件环境检测和分析技术,从环境保护的视角来确定最优排污量。

3、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二级市场并不完善。

在浙江嘉兴排污储备交易中心建立之前,所有排污权交易都是在政府协调下达成的,无市场化特征。在排污储备交易中心建立之后,虽然其运作原则等都有相当详尽的描述,但是二级市场交易屈指可数,二级市场并不完善。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重点也应该转移到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上来,逐步形成健康有序的二级市场。

4、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和法律环境缺失

虽然排污权交易市场已经逐步建立,但是其监管和法律都存在严重缺失。对排污企业实际排污量的检测如何进行等没有完善的监管体制,对超出其污染排放指标的企业如何惩罚、对交易中出现的纠纷如何解决等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撑。

因而目前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也要提上日程。

五、小结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从理论探索到实践实施的时间并不长,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排污交易市场,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排污权初始分配原则和总量的确定并不明确,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二级市场并不完善,且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法律支持系统等。因而我国排污权交易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出适合中国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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