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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难对“双重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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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的夏菊英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年轻时未育。后来她收养了继女陈兰,并视同己出,百般呵护。陈兰长大结婚后生有三子,水生是其二子。永生婚后一直住在父母家,能拥有自己的“爱巢”便成了水生夫妇俩最大的愿望。几年下来小两口渐渐有了一些积蓄,可宅基地却成了问题。于是小两口和外婆商量,希望外婆能把田地腾给自己盖房子,并承诺将负担外婆的晚年生活。夏菊英听后欣然接受。就这样,2002年3月4日,在村干部、继女陈兰和水生三兄弟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夏菊英与水生签订了遗赠赡养协议。协议约定:夏菊英将全部财产(包括房屋、自留地、承包田等)赠与永生,由水生赡养夏菊英至“百年”。2004年7月23日,为方便履行协议,改为由水生每年支付夏菊英现金726.40元。

可是好景不长,从2006年年初开始,永生便停止了对夏菊英的赡养给付,原因是永生的父母也已年过六旬,进入了被赡养人的行列。他得知既要赡养外婆又要赡养父母是属于“双重”赡养,而法律规定,赡养人不需要承担“双重”赡养义务。

2006年4月26日,乡司法所和村治保委员会共同出面,为夏菊英的养老之事进行调解,并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从2006年起,由继女陈兰和继婿阿良按每年726.40元的标准赡养夏菊英,继女、继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再由永生按原标准赡养夏菊英。夏菊英“百年”之后,永生补偿1000元安葬费等。然而,永生的另外两个兄弟认为,水生得到了外婆的财产又同意赡养外婆,如今怎能再让年迈的父母去赡养外婆呢?他们坚决反对这个调解协议。

2007年8月9日,夏菊英迈着蹒跚的脚步来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外孙水生推上了被告席。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免费为夏菊英提供了法律援助。

同年8月22日上午9时,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法庭上,永生首先向坐在原告席上的外婆深深地鞠了一躬,有些愧疚地说:自己毕竟能力有限啊,既要养父母,还要养外婆,我实在是爱莫能助。最后,他以自己承担了“双重赡养义务为由,请求法庭判决按2006年4月26日达成的新的调解协议执行。

水生的态度使法官看到了案件和解的曙光,于是,法官们趁热打铁,终于当庭促成外婆外孙握手言和,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永生于每年6月底一次性给付原告夏菊英赡养费72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