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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款流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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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成都市餐饮业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餐饮业营业额也在全国名列前茅,但营业税款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营业者、消费者和征管部门三方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探究了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征收现状,提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一些相应解决问题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餐饮业;发票;税收征管

一、 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餐饮业营业税额的核定征收,一般采取以票定额和成本费用定额。征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账簿的设置混乱或不设账簿

税务局要求经营者要建立账簿,但是在目前存在于成都市的餐饮业企业中,由于财务人员的能力限制或者经营者的道德问题,会出现账簿不规范,凭证管理混乱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偷逃税款,请一些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假账、虚账。经营者请人做帐,账上所反映的营业额只比税控收款机记录的营业额稍微多一点。还有一些小型餐饮业经营者,大部分是夫妻、兄弟姐妹等亲戚或朋友关系,不设置账簿,或因财务专业知识的限制,只设立建议流水账。餐饮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性质上有很大不同。餐饮业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如农贸产品等,很多都是从农贸市场采购而来,因而也就很难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规营业税发票。多数情况下,餐饮业的经营者都会自制凭证来建账,记录自己的采购成本。因而在进行申报纳税时,其申报的支出额也就很难有很大程度的保证。同时,很多经营者也会在税控收款机上做手脚。成都市很多餐饮企业自行申报的营业额比税控收款机开出发票的金额多20%或30%。而在不法分子的人为操作下,税控收款机所反映的营业额是不可靠的。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是私设A、B两套账,在成都市地税局的检查过程中,某啤酒城就是此类情况,该企业在A账的收入是开具了税务机关正规发票的营业收入,在B账中的收入则是未开发票的收入。这样在最终申报纳税的时候,就只需申报A账上的收入,而隐瞒B账的营业收入,从而造成偷税漏税[1]。其二是餐饮娱乐收入抵顶房屋、土地等租赁支出。一些餐饮娱乐企业往往不足额缴纳经营用房等房产税,而是利用餐饮娱乐收入抵顶房屋、土地、设备等租赁支出,不计入营业收入,不申报纳税[2]。其三是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机等设备。在成都地税局的偷税检查中发现,在部分安装了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中,不是按照规定正常使用,而是顾客索要发票的营业收入在税控机中有记载,未索要发票的收入税控机中无记载,而且不计入账面,从而偷税。

(二)发票管理存在漏洞。

从成都市地税局受理的涉税案件来看,发票问题是涉税举报的主要问题,占受理总数的70%。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有些经营者不领发票,从而形成漏管户。从成都市温江区的数据资料来看,在2012年6月12日至8月8日,温江区地税局对管辖内的3350户个体工商户清理检查,查处漏征漏管户976户,失踪户329户,非正常户20户,正常缴纳税款的企业不及三分之二,并且领取发票的都是一些上了规模的企业,这些餐饮企业的共同特点是企业消费的多,不得不提供发票。多数小规模零散饮食业户从来不领取发票,一些业户还不知发票为何物,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他们的经营情况。以种种借口不给消费者发票。除此之外,经营者对于个人消费者采取不要发票可以“打折”或者赠送礼品,提供优惠的办法来促使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如果消费者坚持索要发票,经营者就采取“刚刚用完,明天就去领”等等借口拖延;还有餐馆购买已经用过的发票再度利用,以致出现一个酒楼使用多家饭店发票的“一店多票”现象;还有的连锁餐饮企业混用各店的发票,尽量使各店的用票量保持在与定额相差不多见的状态;也有的用收据或其它非法票据代替餐饮定额发票。使用假发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普通发票对设备技术水平要求较低,不法分子容易制造出以假乱真的发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在有奖发票刚推行的时候,消费者还有一定的新鲜感,抱着能够中点小奖的心态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可是天长日久,有奖发票的奖金低,中奖概率小,再加之中国的消费者没有外国的消费者那样具有强烈的纳税意识,禁不住经营者的小恩小惠,小礼物、折扣等既得利益与中奖几率很小的营业税发票相比,对于那些个人消费的消费者来说,他们认为发票并不能给自己带来一定的价值,自己也就默许了经营者的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

二、 完善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征管的措施

(一)制度方面

1.餐饮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已经在先上海试点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在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但试点范围并不包括餐饮业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人为将商品的生产流通割裂开来,不利于专业分工的深化,同时会造成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因此,应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包括餐饮业在内的服务业也纳入到其征税范围之中,使增值税真正能够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的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课征,使增值税在大陆形成一个同商品生产流通相适应的完整的课征体系。同时也应该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尽快将四川省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从而惠及更多的企业和个人。

2.适当降低营业税税负。

现行餐饮业5%的营业税税率偏高,不符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餐饮业,通信业均属服务业,餐饮业的利润明显比通信业低,但是通信业要负担3%的营业税率,而餐饮业却要负担5%的税率。同时,目前零售商业(商场、商店)的刷卡费率只有0.5-1%,而餐饮业的刷卡费率却高达2%。从而给餐饮业经营者造成了很大的税收负担。

(二)征管方面

1.发票管理。

要充分发挥餐饮业有奖定额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有奖定额发票的管理。一是加强领、购、用、销等四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发票的源泉控管,加强对有奖定额发票领购数量的动态管理,在税负核定后,要加强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掌握经营动态,分析税源变动情况,对连续三个月发票使用量超出定额的,要适时调整定额;对发票领用量明显不足的,要分析原因跟踪管理;二是加大对餐饮业有奖定额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的成本,有效遏制利用发票进行大肆偷税漏税的猖獗势头。三是继续采取有奖发票等措施,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的同时,增大布奖面,在经济利益上驱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

2.征收方式的转变。

灵活采用多种税制相结合的方法对餐饮业进行征税。在普遍实行核定征收的状况下,各地区可以根据类型、规模和效益情况对餐饮业的税负情况定期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以便随时对定税标准和征收模式进行灵活的调整,确保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如:对于小吃店等基本不需开发票的小型餐饮企业,由于其成本、费用大多使用白条、收据入账,无法确认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建议按纯益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些大型餐饮企业,可采用建帐方式进行管理,针对饮食业户均需通过菜单与顾客结算这一特点,由地税部门印制好规范统一菜单及营业情况登记薄,月末对营业额汇总后向地税申报纳税。这样一来,餐饮企业的每一笔收入都记录在案,企业很难通过隐没票外收入的方式来达到少缴纳税金的目的。

3.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填制客户名称、开票时间等重要信息,使得定额发票具备了流通功能。一些纳税人将自己在外消费取得的发票作为自己经营用发票使用,一些纳税人向亲朋好友收集发票重复使用,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消费者以不索取发票为由要求纳税人对其消费打折,共同侵蚀税基,使发票“控税、管税”作用大打折扣。为此,应加快税款收款机推广步伐,鼓励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按规定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降低纳税成本,减少发票在纳税人之间的流通,杜绝发票重复使用,减少发票配售机关的工作量,避免税务机关内部以纳税人名义代他人购买发票,杜绝腐败现象。同时还应该提高税控收款机的科技含量。要详细记录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但目前的税控收款机的科技含量还不足够高,企业几乎不花费成本就可以将数据更改,国家推行该机器的目的没有达到。应将该机器的科技含量提高到使企业无法在该机器上做手脚的水平,从而真实反映餐饮企业的经营成果。

4.是应不断增强营业税征收者的业务技能。

应多进行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参观学习等方式的技能培训。而且应该优化税务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的真正开展,保证征税人员具有过硬的技术[3]。同时,应该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营业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自查和评优制度,鼓励税务人员积极工作,努力进取。还应该加强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征税观念,坚守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杜绝的寻租行为。

(三)树立消费者正确的纳税义务观念方面

在中国实行有奖发票其实是中国特色,除了中国,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发票是有奖发票。将严肃的纳税义务与带有商业性质的类似奖券的有奖发票结合起来,激励公民行使纳税义务,不得不说是一个非正常行为。这也正体现了我国还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的总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国家的主人翁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应突出餐饮行业特点,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了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进行宣传外,还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宣传栏、宣传画、宣传手册以及开展纳税知识咨询、以案说法、税收知识竞赛、税务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宣传。不仅要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义务宣传、还要对广大群众及消费者进行协税、护税宣传,只有大家了解如何协税、护税,才能更好地支持和配合餐饮业税收工作。(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税收制度比较课题组.台湾税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2] 张红丽.餐饮行业的税收筹划[J].商业现代化,2007,(7).

[3] 赵书博.我国餐饮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特区经济,2009,(5).

[4] 贾绍华. 中国税收流失问题 [M] .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