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离职一年后,年终奖还能要回吗?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离职一年后,年终奖还能要回吗?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难题】

James之前在B公司工作,2008年10月8日提出辞职,19日经公司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9年11月,James从两位前同事那里得知,公司支付了他们2008年度的年终奖,然而却从未通知自己领取,而且这两位同事是2008年9月先于他离职的。James找到原公司理论,但遭到拒绝,于是在2009年11月2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原东家按照公司相应的标准补发自己应得的2008年度年终奖18万元。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他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B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年终奖待遇。James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而James所称先于自己离开的两位同事所拿到的并非年终奖,而是离职清算后的节余。同时,B公司认为James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且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忠告和建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该条第4款作了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James 于2008年10月19日离职,从公平角度出发,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年终奖。但James于2009年11月29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申诉。

至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通常做法是: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年终奖的“存在”,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进行举证。

对于在年底前离职的员工,年终奖的发放和维权一直纠纷较多,那么,年终奖的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额外奖励?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该规定,奖金属于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对奖金的范围进行了解释,明确规定了奖金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所以,可以确定年终奖属于工资。既然属于工资,就不得随意克扣。建议劳动者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平时就应当保留用人单位关于支付年终奖的相关文件或制度,如果入职时用人单位口头承诺会发放年终奖,可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