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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被撞沦为事故车,贬值损失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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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买了刚半年便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得不进行大修。虽说修理费全部获得赔偿,但爱车沦为事故车,价值自然会大大贬损,车主便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轿车的贬值费。而肇事者以所谓的轿车贬值费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及保险公司以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为由,断然拒绝了车主的赔偿要求。由于双方无法调和,由此引发纠纷,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由此引发的汽车的贬值费,法律认不认?江苏省徐州市的两级法院对此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

爱车被撞

新车沦为事故车

江苏省徐州市的徐丽雯,是一名女商人,为了生意需要,她于2008年6月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飞度轿车。徐丽雯十分珍爱。

可是,让徐丽雯没有想到的是,2008年12月23日15时,她驾车正常行驶至徐州泰山远大修理厂附近时,实然被一辆轿车迎头撞上,虽说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但徐丽雯轿车的车前梁、安全气囊却受损严重,徐丽雯无奈只得将轿车拖到修理厂修理,花去修理费2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徐丽雯了解到与她车辆相撞的车主为傅文武,傅文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后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傅文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保险公司赔付了徐丽雯的汽车修理费。

车子修复后,从外表乍一看,虽说与新车无异,而且修理费也得到了赔付,可是,每每看到爱车,徐丽雯总有一股莫名的惆怅。不管怎么说,车子毕竟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经受过重大修理,况且车辆的大梁经维修后仍有一个裂口无法修复,给车辆运行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爱车的价值大大贬损,每每想到这里,徐丽雯心里便无法释怀。她思来想去,觉得傅文武与保险公司对自己爱车遭到的贬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便决定为自己的爱车讨要贬值费。

法庭激辩贬值损失谁承担

王意既定,徐丽雯便多次与傅文武、保险公司交涉以自己的新车遭遇事故大修,成了事故车,车子的价值自然会大大贬值为由,要求傅文武、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爱车的贬值费。谁知,傅文武以所谓的汽车贬值费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及保险公司以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为由,断然拒绝了徐丽雯的赔偿要求。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徐丽雯来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傅文武、保险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为自己的爱车讨要贬值费。

诉讼中,徐丽雯向法院申请对该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贬值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鉴定机构作出评估前提为假定车辆本次事故前未有任何事故及修理情况下,结论为19000元。为此,徐丽雯诉称,2008年12月23日15时,傅文武驾驶轿车在泰山远大修理厂附近与本人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后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傅文武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傅文武支付了本人汽车修理费。对本人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汽车贬值损失以及车辆维修期间没有车辆使用产生的交通费,傅文武以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为由而拒绝承担。经了解,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在该保险期限内。傅文武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相关的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傅文武及保险公司赔偿本人汽车贬值损失190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22000元。

傅文武辩称,对于徐丽雯所主张的汽车贬值损失,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评估办法和规定,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对于徐丽雯王张车辆贬值19000元的鉴定结论,是在该车无任何交通事故情况下作出的,而该车在2008年至2009年间发生14次交通事故,因此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损失依据,徐丽雯主张的交通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保险公司辩称,傅文武所持有的轿车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公司在2009年3月26日已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徐丽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只负责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以赔偿。在合同条款中也已经约定对贬值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请求依法驳回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两答案截然相反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丽雯的车辆受损后,已经得到全面的维修,恢复了正常的使用功能,在外观上也没有受到较大的影响,其损失已经得到全面的赔偿。虽然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论,但该鉴定结论是在假定条件下所做出的,本院对其结论效力不予采信。综上,徐丽雯所王张的贬值损失及交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0年12月23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丽雯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丽雯不服,向徐州中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徐丽雯提出,首先,原判决认定本人车辆受损后,已得到全面维修与事实不符。本人车辆的大梁经维修后仍有一个裂口无法修复,给车辆运行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其次,原判决认定本人车辆受损后,经维修恢复了正常的使用功能,其损失已得到全面赔偿与事实不符。本人车辆未过磨合期就被傅文武撞坏,维修费占新车购置价的近三分之一,该车不可能完全恢复到事故前准新车时的标准,傅文武给本人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傅文武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原审鉴定结论将不存在其他事故和修理情况作为评估的前提条件,徐丽雯车辆在评估前已发生了14次交通事故,原审法院认定该鉴定结论的假设条件不存在,役有采信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其次,徐丽雯主张交通费损失,但未提供租车合同、租车发票,徐丽雯平时经营学生小饭桌生意,在寒假期间也不需要租赁车辆,原审判决没有支持徐丽雯交通费损失是正确的。综上,徐丽雯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保险公司除同意傅文武答辩意见外,还辩称,本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了徐丽雯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事故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徐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徐丽雯在一、二审时主张其车辆存在贬值费损失,并提供了其购买车辆的发票、事故责任认定书、照片、车辆维修结算单、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傅文武则认为对于徐丽雯主张的汽车贬值损失,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评估机构是假定该车发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和修理情况下做出的评估报告,徐丽雯的车辆发生过14次交通事故,故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确定贬值费损失的依据,保险公司认为其在合同条款中已经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贬值损失,故不应当承担贬值费损失。要解决是否支持徐丽雯要求赔偿涉案车辆贬

值费损失的诉讼请求问题,应当根据其主张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进行综合分析。

傅文武和保险公司虽然坚持认为徐丽雯的车辆不存在贬值费损失,不应当采信评估机构所确认存在车辆贬值费损失的评估报告,但在二审时均明确表述对于原审查明事实并无争议,都认可徐丽雯于2008年6月购买了飞度轿车,于2008年12月23日驾驶该车与傅文武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丽雯轿车车前梁、安全气囊严重受损,傅文武负事故全部责任,评估机构评估认为,在假定徐丽雯轿车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和修理情况下,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价值为19000元,徐丽雯的飞度轿车在事故前曾发生过多次较轻微的事故。徐丽雯的车辆在购买和使用半年、此前仅发生过多次较轻微事故的情况下,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严重损害,车前梁、安全气囊等已受损事故对车辆造成了内在的结构性损伤,虽然该车已经得到全面修理,但是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车辆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当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因此,在机动车受损时,其价值的减少是实际存在的,应当属于赔偿内容。

综上所述,徐丽雯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2011年6月14日,徐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勘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民事终审判决,判决撤销泉山法院民事判决,改判傅文武赔偿徐丽雯车辆贬值费、评估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4050元,驳回徐丽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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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爱车被撞沦为事故车而引出的贬值索赔纠纷案件,随着法院的判决而尘埃落定了。汽车被撞念为事故车,贬值法律认不认?两级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表明对于固交通事故引发的汽车“贬损费”应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司击实践中还存在着争议。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即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设工车辆贬值损失这一赔偿项目。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物权法》第三十七争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力准,这与侵权法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王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对其予以赔偿,而且财产损害赔偿的最高厅则为恢复原状,对此的理解不仅皿当包含财物外观使用功能的修复,还应当包含其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因此,应当将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并计入赔偿损失范围,才能与恢复原状的赔偿原则相吻合。

综上,徐州中院认定傅文武与保险公司辩称徐丽雯车辆不存在贬值费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徐丽雯要求对其车辆客观存在的贬值费损失进行赔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编: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