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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现状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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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人类维持生存所必需的资料,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关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和国家的发展前景。水价的制定也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水价现状

我国的水价形成机制,大体上经历了公益性无偿用水、政策性低价供水、按供水成本核算计收水费、商品供水价格管理等阶段。

现行的水价标准是政府批准定价,采用一般商品价格的核定方式,即按照成本加利润核定,并没有考虑水的资源特性。例如1998年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城市水价,为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的商品水的价格。城市水价主要由水资源费、管网费、水处理费、排污费以及利润等部分组成。

截至目前,在定价机制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改革:水资源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使用水资源要缴纳水资源费;确定了水价制定原则;对水利工程供水,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水商品的属性得到确认。

不断推进的水价定价改革带来了较大的成效,水资源的商品化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体现,水价持续提高,节水、回收利用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体系正逐渐建立。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水价逐年提高,供水单位成本费用得到一定的补偿。由于地域条件、历史、观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地区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差异较大,北方的水价普遍高于南方;就总体而言,我国水利工程水价仍普遍偏低,现行价格低于供水成本。我国的城市供水基本完成由福利型向商品型的转变,节水型的水价形成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城市供水价格也逐年上升。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城市水价管理体制并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体制影响和制约,一直沿用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多头管水体制,使得水体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被人为地阻隔和破坏,导致防洪减灾、城乡供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许多工作存在矛盾,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着竞争性开发、掠夺性利用、粗放管理、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了很多的浪费。

由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和自来水生产单位缺乏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体制,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意识和能力,造成经营管理制度落后。而产权不明晰、生产效率低下、缺乏技术创新,造成了生产领域的浪费。体制的落后使得对水利工程投资单一化,即以国家投入为主体,造成了国家财政的极大负担。

废水处理和排污处理在我国长期得不到重视,这使得污水处理技术严重落后,不利于水资源的再利用,对于缓解淡水资源匮乏的现实是极为不利的。

从目前来看,我国水价改革尚缺少系统性的整体规划,基本处于各自为战、分散进行的状态。城市水价改革快于农村水价改革,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快于水利工程价格改革,缺水地区水价改革快于丰水地区水价改革。在改革措施方面,则着重于提高水价,普遍存在以调代改甚至只调不改的情况,现行水价形成机制与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首先,水作为商品,还没有按价值规律定价。其次,目前的水价水平和水价结构既不利于供水工程和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又不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现行的水价形成机制不能正确处理供水单位、用水户、投资者及相关各方的利益。用水户无法对供水单位的支出进行监督,因而无法有效地约束供水成本。偏低的水价无法使投资者获得合理的回报,不能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投资。

水价是城市用水管理中的经济手段。只有制定合理的水价政策,才能够充分发挥水价在水资源管理中的经济杠杆作用,对供水水源的优化、利用、保护、配置、节约和治理等方面也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实现水资源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价的构成

水价上涨是和老百姓直接相关的。都说目前的水价低于成本,但水的成本怎么个算法呢?公众普遍认为水价是 “自来水本身的价格”。实际上不然。

现行水价理论将水价分为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个组成部分。资源水价是体现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制定的水资源的价格,包括水资源耗费的补偿、水生态环境影响的补偿,为加强对短缺水资源的保护、促进技术开发、促进节水、保护水资源和海水淡化技术进步的投入等;工程水价即通过具体的或抽象的物化劳动把资源水变成产品水进入市场成为商品水所花费的代价,包括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环境水价就是经使用的水体排出用户范围后污染了他人或公共水环境,为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所需要的代价。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其中,制水成本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取暖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均可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

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七项“不合理费用”不能计入水价成本,即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范围却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和明显超出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上述办法同时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和业务招待费进行了限定。企业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该部分的3%。

水价的制定原则

有关专家指出,制定水价,应本着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则、成本回收原则及水资源高效配置原则进行。

一般来说,城市水价不仅包括加工处理自来水的成本,还应包括管道运输成本、原水成本以及污水处理成本等。此外,还有自来水企业应获取的利润、政府的税收以及相应的水资源缺乏系数等。鉴于此,水价的制定原则必须兼顾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这三个效益具体反映在:其一,经济效益。水价应使企业既要弥补自来水的供给成本,又能促进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其二,环境效益。水价应使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使污水经过处理后接近自然水的状态,通过水价调整促使人们节约用水。其三,社会效益。水价应使社会保持稳定,供水应保质保量,且要确保贫困人口也能够饮用到清洁水。显然,三大目标间存在冲突,这也正是政府制定城市水价管理政策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水价的制定基本上都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经物价部门核定批准后执行。一般来说,供水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水价(指原水费单价、自来水单价、污水费单价)调价申请或定价建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走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价格听证、成本监审等程序,报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调水价听证工作从无到有,大多只是按照规定走过场。公众对价格听证会有关事项在互联网、报刊公开质疑,并发出主体消费者不同声音,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民主正向前良好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说明有关水价信息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同的人与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和高度来看水价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

从博弈论角度来看,水价是水业企业、公众(消费者)与政府三方就资源占有及利益分配的博弈问题;从经济法学角度来看,是关于各经济主体是否能公平交易问题,它涉及市场经济是不是法制经济的问题;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是掌握信息绝对优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进行欺诈、掠夺的问题;从国民经济学角度来看,它是企业、政府与民众利益分配计划的安排问题;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企业的终极目的是为谁和如何服务的问题,等等。

水质与水价是否相称?水业领导、职工收入是多少?职工总数与企业规模是否相称?水价成本构成说明书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水价成本能否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价格“逢听必涨”政府监管是否到位?公众有如此多的质疑,有力地说明了公众与供水企业、政府及其部门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只有减少公众、供水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才能解决好三者间的信任问题。这也是做好水价工作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每个人的健康和利益,大家无疑很关心和支持。水价问题是事关民生、民心的问题,它与社会民主、政治进步的发展紧密相连;这表明彻底解决好水价问题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也是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平时,公众要注重提高自己的素质,增强自己的主体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意识,如可把水价听证作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练习和学习过程,提高自己的参政议事能力。这既是自己履行权利和义务的需要,也是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准备坚实的群众基础的需要。

社会各界要为推进水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平时,各种媒体要积极报道公开信息,既让大家共同关心水事业的发展,又要让企业及有关人员感到有媒体在监督,从而约束其行为。互联网、报纸杂志等传媒既要积极为公众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权益摇旗呐喊或提供舆论、智力和知识支持,又要用自己的传播阵地进行公民教育,唤醒公民责任感,让大家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公共利益要靠公众积极去争取。

水价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关系密切,解决好水价问题,社会意义重大。虽然水价问题是社会热点和“老大难”问题,但本着公开、民主、权责均衡和利益共享的原则,相信经各方共同努力和平等协商,水价问题最终会得到妥善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