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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介绍了和建筑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结合国内现状,分析了国内建筑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
【关键词】知识产权;建筑业
知识产权制度源于欧美国家,并在近现代高速发展,逐渐成为促进科技发展,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法律体系。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为与世界接轨,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权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国的民法、刑法等法律也都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一套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已经建立起来。
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已经发展了30年左右,现在国内普遍存在着一个共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是鼓励创新。其实,这也是不准确的。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真的是为了鼓励创新吗?不是。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是为了占领市场、垄断市场,更有利于权利人参与经济竞争。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不是鼓励创新,而是激励竞争,甚至是保护垄断。全球最大的两家飞机制造公司空客和波音2004年之前在中国没有申请几项专利,但2005年中国宣布要自主研制大飞机,为了竞争空客和波音就大量地在中国申请专利。但恰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竞争、保护垄断的本质特征,才在客观上起到了强烈的鼓励创新的作用,但我们绝不能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强烈的鼓励创新的作用就误认为鼓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中国 VCD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专利战是导致整个产业不能在世界上站主导地位的主要原因。
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但目前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高产值低效益特征明显,整体科技水平不高。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在自主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增长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建筑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其他行业相比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到2005年间,国内建筑类专利技术授权13000余项,被国外主要检索工具收录土木建筑类论文约为3000余篇,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但仅占同期国内全部专利申请的1/30,与建筑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做出的贡献和地位严重不符。透过这些数字,可看出目前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显滞后,与行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
建筑业的知识产权基本可以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
1.专利权
专利权可再细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时间长,审核要求比较高,需进行实质性审核,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保护的范围也比较广,可以是产品方面的发明创造,也可以是方法性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建筑构件形状、建材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建筑行业存在大量的产品专利、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产品使用方法专利、产品制造机械和模具专利等,除此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建筑方法专利,如建筑工艺、建筑流程、建筑纠偏方法、建筑迁移旋转方法、建筑防水方法、环保建筑方法、节约公共面积建筑方法、建筑模块构建方法、适用于特定建筑方法的建材制造方法、屋顶绿化方法、建筑布局排列方法、景观设计方法等。
建筑行业还存在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这些专利主要是建筑材料等方面。
外观设计专利:建筑设计赋予建筑物象征意义并具美感。虽然,因受地理和环境因素制约,建筑物无法批量生产(建造),似乎不适宜作为工业产品来保护。但是,建筑总体设计是由许多局部细节组合而成,而这些组成部分并不受地理环境制约。国际上出现了少量这一方面的外观设计专利。
2.著作权
我国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成为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建筑业领域,建筑作品著作财产权主要涉及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和展览权。对于建筑设计作品而言,其最主要的复制方式是从设计图纸到立体建筑物的实现过程,即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是,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是著作权的客体,能够作为著作权客体的建筑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建筑物必须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条件,即具有独创性,不是剽窃、抄袭而来的;第二,要具有审美意义。对于标志性建筑而言,无论从独创性条件还是从审美意义条件看都是具备的,应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3.商标权
在这里的商标权可以分为两种分析,一种是建筑企业自身的商标,另一种是建筑物也可以作为商标权的客体。目前,建筑行业对商标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大量的建筑行业申请了商标,并且有的已经成为著名商标。以建筑物作为商标的主题,在实践中极为常见。关于建筑物的主题,我国商标法原则上允许其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一般不作为商标的禁止要件,只有一个例外情况,即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标志性建筑相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也不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大家比较熟悉的如鸟巢,水立方等建筑物可以注册为商标。以该建筑物为主题的商标申请超过100件,从申请人的情况来看,既有来自全国各地的自然人,也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还有外国公司。从中可以发现以建筑物特别是标志性建筑物为主题的商标蕴含着巨大商机。
4.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很显然,商业秘密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对于建筑设计企业而言,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以计算书为核心的设计图纸、特殊的施工工艺、试验技术、试验结果、预结算计算机软件、施工现场总结出来的技术成果等方面;而经营信息则主要涉及设计业务计划、财务情况、建筑工程信息、客户名录、投标方式、投标标底、标书制作方式等内容。
知识产权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高行业创新能力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着眼未来,谋求抢占高端市场以及经济制高点的主要手段,但总体来说建筑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专利申请质量和数量上有待提高;企业的名牌战略观念不强。建筑行业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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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迎超(1973-),河南人,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从事建筑业技术工作。